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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法院对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审判效率,发挥刑事简易程序的优势,奎文法院对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就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出建议。

  一、总体特征

  1、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简易程序中独任审判适用率高。据统计,奎文法院2013年至2014年共审结刑事案件685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仅有143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20.4%。其中,2013年简易程序适用率为21.4%;2014年简易程序适用率为20.3%。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独任审判的占95.1%,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仅占4.9%。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类型集中。主要是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如轻伤害案件60件,占42.0%;盗窃案件19件,占13.3%;危险驾驶案件17件,占11.9%。

  3、量刑以轻刑为主。简易程序中无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主要在集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缓刑适用率较高。其中判处监禁刑的只有16件,占11.2%,其余的均为非监禁刑。非监禁刑中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占93.7%。

  4、无当庭宣判案件。这与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不相符,没有发挥出简易程序有利于办案效率提高的作用。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1、部分办案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观意愿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有:①刑事审判经验相对不足,不敢轻易适用简易程序。因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把握不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是否会出现问题不能作出预判,担心庭审中出现变化,对程序转化存在畏难和嫌烦心理,而多选择普通程序。②责任的分担问题。有的法官不喜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简易程序案件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较少,大多由承办人独任审判,要对全案负责,出于这种心理,宁愿选择普通程序审理。

  2、审理期限过短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实践中,因为案多人少等因素,案件起诉到法院等待排期开庭审判时,就已经接近或超过20天审限,为避免超期审判,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而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担心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重新排期开庭、增加工作量,而绝大多数直接选择普通程序。

  3、办案责任制未能真正落实。按照刑诉法规定,在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后,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以提高审判效率。但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尤其是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仍由承办法官制作,然后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研究案件则需要分管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共同参与,对个别案件还需要上报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规范管理与办案效率之间发生冲突,办案法官的责权不明,为此并无当庭宣判的案件。

  三、加强简易程序适用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案审查,做到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其他案件,应加强阅卷和公诉人员的沟通工作,在庭审前做足功课,尽早熟悉案情,以便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2、落实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大对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考核比重,鼓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质量上,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责,减少不必要的汇报,提高当庭宣判率。简化文书签发过程,独任审理的,由承办法官制作文书后印发;组成合议庭的,由承办法官制作文书,经合议庭成员会签后印发。

  3、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法官素质。保持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专家型法官。刑事法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刑事审判业务知识,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积极借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目前,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其目的和作用,都与简易程序的适用相一致,只是适用范围相比简易程序更窄。对总结出来的经验做法,未试点地区的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积极探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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