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人民法院报》:综合治理民间借贷 防范案件上涨态势

2014年12月09日
作者:梁 鹏 王 卉 相莅鑫
打印 分享到: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渐增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上涨态势,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研,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85件,标的额共计约16.7亿元。其中2011年审理670件,标的额3.2亿元;2012年审理909件,标的额4.02亿元;2013年审理996件,标的额4.5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审理810件,预计全年将达到1100件,标的额预计达5亿元。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均呈现“双高”态势,且呈现连续增长趋势。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涉案人数多。2011年、2012年、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占商事案件数量的43.6%、49.9%和50.8%,成为商事案件主要类型;案均标的额近50万元,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元,且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出现同一个被告人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的情况,呈现集中爆发的特性。

  2.借贷行为大多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同或借据不规范,许多借贷合同和借据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有些熟人间的借贷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或借据;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多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三是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缺失,给维权追偿带来一定困难。

  3.案件送达与调撤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选择“跑路”,给案件送达带来障碍,2011年至2013年直接送达率分别为20.38%、23.27%、21.5%,多数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即使公告送达,被告也大多不到庭应诉,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案件调撤率维持在35%上下。

  三、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欠钱不还,但欠钱不还的背后却隐含着融资环境、法制监管、信用体系等多种因素,有的还涉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潜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广。这也反映出民间借贷案件连年增长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民众投资热情和需求高涨。但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渠道融通不畅且回报低,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流转快、回报高,从而使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其纠纷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有所变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更推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2.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监管调控和法律规制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需求,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控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肆敛财,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频次和复杂程度。

  3.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鉴别能力不强,受到高额利息诱惑,或是轻信亲戚朋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给群众维权造成困扰和障碍。

  四、对策建议

  正如其成因的复杂性、多因性一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律、文化宣传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共同作用,予以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民间借贷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当及时跟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警示,在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时刻警示民间借贷风险,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做好“三个三方面”,即:把握好“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三个方面的裁判原则;完善好“送达流程专人负责”、“依法穷尽送达手段”、“被告人信息共查共享”三个方面的送达机制;掌握好 “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严防高利贷合法化”、“公检法联动严查涉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三个方面的审理规则。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审执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载于2014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8版

《人民法院报》:综合治理民间借贷 防范案件上涨态势

来源:
2014年12月09日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渐增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上涨态势,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研,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85件,标的额共计约16.7亿元。其中2011年审理670件,标的额3.2亿元;2012年审理909件,标的额4.02亿元;2013年审理996件,标的额4.5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审理810件,预计全年将达到1100件,标的额预计达5亿元。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均呈现“双高”态势,且呈现连续增长趋势。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涉案人数多。2011年、2012年、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占商事案件数量的43.6%、49.9%和50.8%,成为商事案件主要类型;案均标的额近50万元,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元,且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出现同一个被告人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的情况,呈现集中爆发的特性。

  2.借贷行为大多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同或借据不规范,许多借贷合同和借据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有些熟人间的借贷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或借据;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多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三是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缺失,给维权追偿带来一定困难。

  3.案件送达与调撤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选择“跑路”,给案件送达带来障碍,2011年至2013年直接送达率分别为20.38%、23.27%、21.5%,多数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即使公告送达,被告也大多不到庭应诉,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案件调撤率维持在35%上下。

  三、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欠钱不还,但欠钱不还的背后却隐含着融资环境、法制监管、信用体系等多种因素,有的还涉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潜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广。这也反映出民间借贷案件连年增长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民众投资热情和需求高涨。但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渠道融通不畅且回报低,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流转快、回报高,从而使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其纠纷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有所变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更推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2.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监管调控和法律规制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需求,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控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肆敛财,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频次和复杂程度。

  3.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鉴别能力不强,受到高额利息诱惑,或是轻信亲戚朋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给群众维权造成困扰和障碍。

  四、对策建议

  正如其成因的复杂性、多因性一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律、文化宣传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共同作用,予以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民间借贷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当及时跟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警示,在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时刻警示民间借贷风险,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做好“三个三方面”,即:把握好“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三个方面的裁判原则;完善好“送达流程专人负责”、“依法穷尽送达手段”、“被告人信息共查共享”三个方面的送达机制;掌握好 “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严防高利贷合法化”、“公检法联动严查涉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三个方面的审理规则。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审执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载于2014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人民法院报》:综合治理民间借贷 防范案件上涨态势

2014年12月09日
作者:梁 鹏 王 卉 相莅鑫
打印 分享到: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渐增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上涨态势,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研,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85件,标的额共计约16.7亿元。其中2011年审理670件,标的额3.2亿元;2012年审理909件,标的额4.02亿元;2013年审理996件,标的额4.5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审理810件,预计全年将达到1100件,标的额预计达5亿元。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均呈现“双高”态势,且呈现连续增长趋势。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涉案人数多。2011年、2012年、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占商事案件数量的43.6%、49.9%和50.8%,成为商事案件主要类型;案均标的额近50万元,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元,且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出现同一个被告人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的情况,呈现集中爆发的特性。

  2.借贷行为大多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同或借据不规范,许多借贷合同和借据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有些熟人间的借贷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或借据;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多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三是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缺失,给维权追偿带来一定困难。

  3.案件送达与调撤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选择“跑路”,给案件送达带来障碍,2011年至2013年直接送达率分别为20.38%、23.27%、21.5%,多数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即使公告送达,被告也大多不到庭应诉,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案件调撤率维持在35%上下。

  三、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欠钱不还,但欠钱不还的背后却隐含着融资环境、法制监管、信用体系等多种因素,有的还涉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潜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广。这也反映出民间借贷案件连年增长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民众投资热情和需求高涨。但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渠道融通不畅且回报低,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流转快、回报高,从而使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其纠纷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有所变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更推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2.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监管调控和法律规制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需求,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控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肆敛财,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频次和复杂程度。

  3.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鉴别能力不强,受到高额利息诱惑,或是轻信亲戚朋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给群众维权造成困扰和障碍。

  四、对策建议

  正如其成因的复杂性、多因性一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律、文化宣传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共同作用,予以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民间借贷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当及时跟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警示,在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时刻警示民间借贷风险,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做好“三个三方面”,即:把握好“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三个方面的裁判原则;完善好“送达流程专人负责”、“依法穷尽送达手段”、“被告人信息共查共享”三个方面的送达机制;掌握好 “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严防高利贷合法化”、“公检法联动严查涉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三个方面的审理规则。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审执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载于2014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8版

《人民法院报》:综合治理民间借贷 防范案件上涨态势

来源:
2014年12月09日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渐增多,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不仅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进一步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上涨态势,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以来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调研,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审理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3385件,标的额共计约16.7亿元。其中2011年审理670件,标的额3.2亿元;2012年审理909件,标的额4.02亿元;2013年审理996件,标的额4.5亿元;2014年前三季度审理810件,预计全年将达到1100件,标的额预计达5亿元。民间借贷案件在数量和标的额上均呈现“双高”态势,且呈现连续增长趋势。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涉案人数多。2011年、2012年、2013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占商事案件数量的43.6%、49.9%和50.8%,成为商事案件主要类型;案均标的额近50万元,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元,且民间借贷案件经常出现同一个被告人涉及数个甚至数十个案件的情况,呈现集中爆发的特性。

  2.借贷行为大多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同或借据不规范,许多借贷合同和借据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有些熟人间的借贷甚至没有书面合同或借据;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多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限度;三是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缺失,给维权追偿带来一定困难。

  3.案件送达与调撤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往往选择“跑路”,给案件送达带来障碍,2011年至2013年直接送达率分别为20.38%、23.27%、21.5%,多数只能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即使公告送达,被告也大多不到庭应诉,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案件调撤率维持在35%上下。

  三、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从表面上看不过是欠钱不还,但欠钱不还的背后却隐含着融资环境、法制监管、信用体系等多种因素,有的还涉及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潜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其成因复杂、隐蔽性强、影响面广。这也反映出民间借贷案件连年增长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因素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闲置资金,民众投资热情和需求高涨。但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渠道有限,传统投资渠道融通不畅且回报低,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流转快、回报高,从而使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其纠纷数量自然也水涨船高,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有所变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还款的事件频频发生,更推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和增长速度。

  2.民间借贷的监管措施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监管调控和法律规制滞后于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和需求,使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控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大肆敛财,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更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频次和复杂程度。

  3.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欠缺。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鉴别能力不强,受到高额利息诱惑,或是轻信亲戚朋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在出借款项时,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不重视借贷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容易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给群众维权造成困扰和障碍。

  四、对策建议

  正如其成因的复杂性、多因性一样,民间借贷纠纷的预防和解决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经济、法律、文化宣传等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共同作用,予以综合治理: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监管。民间借贷是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当及时跟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更加完善和严格的制度监管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讲座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警示,在营业网点、ATM机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时刻警示民间借贷风险,提高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做好“三个三方面”,即:把握好“尊重经济运行规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三个方面的裁判原则;完善好“送达流程专人负责”、“依法穷尽送达手段”、“被告人信息共查共享”三个方面的送达机制;掌握好 “利息及违约金的适用规则”、“严防高利贷合法化”、“公检法联动严查涉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三个方面的审理规则。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的审执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载于2014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