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2017-2021)》和青岛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法院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网络世界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从家庭来看,家庭结构、教育方式、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关联;从社会层面看,主要是持续性教育缺失、司法关怀和改造失衡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失。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客观呈现涉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响,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在此选登部分典型案例——
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严惩利用教育、教学职业的性侵犯罪——孙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孙某系某中学音乐教师,课余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授声乐,对被害人(女,案发时14周岁)进行一对一辅导。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孙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室给被害人上课,下课后,孙某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搂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2018年5月1日,孙某在教室给被害人上课时,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发烧,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摸其胸部。当日,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被害人母亲向培训机构负责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孙某猥亵的事,并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后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监控视频。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对孙某判处从业禁止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孙某以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作为被害人的老师,利用为被害人授课的职业便利条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从严惩处。虽然孙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艺术专业特长继续从事课外艺术教育教学的可能,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应对其做出从业禁止的判罚。青岛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揭开女主播“真面目”——赵某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赵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网友介绍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网络直播的工作。具体诈骗方式是:赵某担任公司内部小组的女主播,在小组主管的指示下,与组内三名业务员相互配合完成诈骗。业务员使用主播头像,编造主播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软件上寻找男性诈骗目标,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表演,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赵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时与业务员互相配合,确保诈骗目标相信在与其进行网聊。在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编造谈恋爱、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家人生病需动手术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仅2020年二、三季度,该团伙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其中赵某所在小组涉案金额2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赵某与组内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不该捆绑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周某与周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周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周某如期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抚养费。周某起诉称其没有工作、收入锐减,要求降低抚养费,且由于吴某一直阻拦导致其长达两年未见到周小某,强烈要求探视周小某。本案审理中,吴某表示周小某对周某抵触情绪很强烈,其并非阻拦周某探视而是因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其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探视周小某。案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二审中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吴某同意配合在法院进行探视,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组织各方在法院进行探视会面,由于周小某长时间未见到父亲对其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法官陪同做疏导和调解工作并组织多次探视,最终成功让周某与周小某解开心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二审经审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业后打零工收入虽然减少,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多家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1年入账高达数百万元,所累积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项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载于2022年6月3日《青岛日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2017-2021)》和青岛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法院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网络世界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从家庭来看,家庭结构、教育方式、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关联;从社会层面看,主要是持续性教育缺失、司法关怀和改造失衡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失。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客观呈现涉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响,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在此选登部分典型案例——
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严惩利用教育、教学职业的性侵犯罪——孙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孙某系某中学音乐教师,课余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授声乐,对被害人(女,案发时14周岁)进行一对一辅导。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孙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室给被害人上课,下课后,孙某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搂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2018年5月1日,孙某在教室给被害人上课时,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发烧,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摸其胸部。当日,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被害人母亲向培训机构负责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孙某猥亵的事,并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后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监控视频。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对孙某判处从业禁止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孙某以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作为被害人的老师,利用为被害人授课的职业便利条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从严惩处。虽然孙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艺术专业特长继续从事课外艺术教育教学的可能,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应对其做出从业禁止的判罚。青岛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揭开女主播“真面目”——赵某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赵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网友介绍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网络直播的工作。具体诈骗方式是:赵某担任公司内部小组的女主播,在小组主管的指示下,与组内三名业务员相互配合完成诈骗。业务员使用主播头像,编造主播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软件上寻找男性诈骗目标,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表演,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赵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时与业务员互相配合,确保诈骗目标相信在与其进行网聊。在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编造谈恋爱、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家人生病需动手术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仅2020年二、三季度,该团伙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其中赵某所在小组涉案金额2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赵某与组内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不该捆绑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周某与周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周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周某如期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抚养费。周某起诉称其没有工作、收入锐减,要求降低抚养费,且由于吴某一直阻拦导致其长达两年未见到周小某,强烈要求探视周小某。本案审理中,吴某表示周小某对周某抵触情绪很强烈,其并非阻拦周某探视而是因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其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探视周小某。案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二审中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吴某同意配合在法院进行探视,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组织各方在法院进行探视会面,由于周小某长时间未见到父亲对其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法官陪同做疏导和调解工作并组织多次探视,最终成功让周某与周小某解开心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二审经审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业后打零工收入虽然减少,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多家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1年入账高达数百万元,所累积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项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载于2022年6月3日《青岛日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2017-2021)》和青岛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法院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网络世界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从家庭来看,家庭结构、教育方式、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关联;从社会层面看,主要是持续性教育缺失、司法关怀和改造失衡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失。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客观呈现涉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响,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在此选登部分典型案例——
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严惩利用教育、教学职业的性侵犯罪——孙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孙某系某中学音乐教师,课余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授声乐,对被害人(女,案发时14周岁)进行一对一辅导。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孙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室给被害人上课,下课后,孙某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搂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2018年5月1日,孙某在教室给被害人上课时,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发烧,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摸其胸部。当日,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被害人母亲向培训机构负责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孙某猥亵的事,并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后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监控视频。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对孙某判处从业禁止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孙某以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作为被害人的老师,利用为被害人授课的职业便利条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从严惩处。虽然孙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艺术专业特长继续从事课外艺术教育教学的可能,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应对其做出从业禁止的判罚。青岛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揭开女主播“真面目”——赵某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赵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网友介绍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网络直播的工作。具体诈骗方式是:赵某担任公司内部小组的女主播,在小组主管的指示下,与组内三名业务员相互配合完成诈骗。业务员使用主播头像,编造主播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软件上寻找男性诈骗目标,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表演,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赵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时与业务员互相配合,确保诈骗目标相信在与其进行网聊。在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编造谈恋爱、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家人生病需动手术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仅2020年二、三季度,该团伙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其中赵某所在小组涉案金额2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赵某与组内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不该捆绑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周某与周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周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周某如期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抚养费。周某起诉称其没有工作、收入锐减,要求降低抚养费,且由于吴某一直阻拦导致其长达两年未见到周小某,强烈要求探视周小某。本案审理中,吴某表示周小某对周某抵触情绪很强烈,其并非阻拦周某探视而是因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其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探视周小某。案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二审中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吴某同意配合在法院进行探视,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组织各方在法院进行探视会面,由于周小某长时间未见到父亲对其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法官陪同做疏导和调解工作并组织多次探视,最终成功让周某与周小某解开心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二审经审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业后打零工收入虽然减少,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多家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1年入账高达数百万元,所累积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项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载于2022年6月3日《青岛日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2017-2021)》和青岛法院2021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白皮书对2017-2021年青岛法院审理的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自律能力差、沉迷网络世界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从家庭来看,家庭结构、教育方式、经济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大关联;从社会层面看,主要是持续性教育缺失、司法关怀和改造失衡以及社会救济制度缺失。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客观呈现涉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道德品行形成受到的影响,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共同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构建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在此选登部分典型案例——
对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令”,严惩利用教育、教学职业的性侵犯罪——孙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孙某系某中学音乐教师,课余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授声乐,对被害人(女,案发时14周岁)进行一对一辅导。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孙某在某课外培训机构教室给被害人上课,下课后,孙某不顾被害人反抗,采用搂抱及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2018年5月1日,孙某在教室给被害人上课时,借口查看被害人是否发烧,强行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摸其胸部。当日,被害人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被害人母亲向培训机构负责人反映了被害人被孙某猥亵的事,并调取了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后被害人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2018年5月1日的监控视频。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否认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未对孙某判处从业禁止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孙某以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上诉。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孙某作为被害人的老师,利用为被害人授课的职业便利条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当从严惩处。虽然孙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但其仍存在利用自己的艺术专业特长继续从事课外艺术教育教学的可能,为预防再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应对其做出从业禁止的判罚。青岛中院二审判决认定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揭开女主播“真面目”——赵某网络直播诈骗案
【基本案情】赵某,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其网友介绍下,前往江西接受了某公司网络直播的工作。具体诈骗方式是:赵某担任公司内部小组的女主播,在小组主管的指示下,与组内三名业务员相互配合完成诈骗。业务员使用主播头像,编造主播虚假的身份信息,在社交软件上寻找男性诈骗目标,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进入直播间观看主播直播表演,让被害人误以为与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本人。赵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时与业务员互相配合,确保诈骗目标相信在与其进行网聊。在主管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编造谈恋爱、过生日、与平台解约要完成任务、家人生病需动手术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仅2020年二、三季度,该团伙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上百名,诈骗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其中赵某所在小组涉案金额2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责令赵某与组内其他成员共同退赔被害人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
不该捆绑的抚养费和探视权——周某与周小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周某和吴某因感情破裂201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周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周某如期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8年,后再未支付抚养费。周某起诉称其没有工作、收入锐减,要求降低抚养费,且由于吴某一直阻拦导致其长达两年未见到周小某,强烈要求探视周小某。本案审理中,吴某表示周小某对周某抵触情绪很强烈,其并非阻拦周某探视而是因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只要其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探视周小某。案件双方情绪都很激动,二审中经多次反复沟通协调,吴某同意配合在法院进行探视,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组织各方在法院进行探视会面,由于周小某长时间未见到父亲对其有很强的抵触情绪,法官陪同做疏导和调解工作并组织多次探视,最终成功让周某与周小某解开心结。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二审经审理查明,周某2021年失业后打零工收入虽然减少,但名下有多套房产和车辆,多家银行账户2018年至2021年入账高达数百万元,所累积的收入及可支配的款项仍足以支付周小某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并共同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载于2022年6月3日《青岛日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