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人民网:平度纵火案开庭

2014年08月25日
作者:刘颖婕
打印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致守地农民1死3伤的平度3·21纵火案今日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7名被告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无杜群山、崔连国)涉别村拆迁。

  七名被告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

  被告人:土地增值收益款没分给农民

  在法庭上,被告人杜家疃村原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对起诉提出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杜群山说,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但是钱没有全分,1500万的土地增益款项没有分给农民。

  主犯称曾强调“别闹出人命”

  庭审中,杜群山当庭表示:“去过被告人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并称,3月20日下午对被告人王月福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平度纵火案开庭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

  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并当庭说明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法院对此表示,驳回回避申请,且不得复议。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书新罪可判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诉机关将放火罪部分进行变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后,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七被告人中四被告人有前科

  根据青岛中院消息,在七被告人中有四人有前科。

  起诉书显示,这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为:

  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家属欲带人进法庭致开庭延后

  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据悉,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已经到庭审现场。

  ——本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人民网

人民网:平度纵火案开庭

来源:
2014年08月25日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致守地农民1死3伤的平度3·21纵火案今日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7名被告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无杜群山、崔连国)涉别村拆迁。

  七名被告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

  被告人:土地增值收益款没分给农民

  在法庭上,被告人杜家疃村原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对起诉提出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杜群山说,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但是钱没有全分,1500万的土地增益款项没有分给农民。

  主犯称曾强调“别闹出人命”

  庭审中,杜群山当庭表示:“去过被告人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并称,3月20日下午对被告人王月福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平度纵火案开庭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

  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并当庭说明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法院对此表示,驳回回避申请,且不得复议。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书新罪可判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诉机关将放火罪部分进行变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后,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七被告人中四被告人有前科

  根据青岛中院消息,在七被告人中有四人有前科。

  起诉书显示,这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为:

  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家属欲带人进法庭致开庭延后

  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据悉,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已经到庭审现场。

  ——本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人民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人民网:平度纵火案开庭

2014年08月25日
作者:刘颖婕
打印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致守地农民1死3伤的平度3·21纵火案今日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7名被告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无杜群山、崔连国)涉别村拆迁。

  七名被告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

  被告人:土地增值收益款没分给农民

  在法庭上,被告人杜家疃村原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对起诉提出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杜群山说,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但是钱没有全分,1500万的土地增益款项没有分给农民。

  主犯称曾强调“别闹出人命”

  庭审中,杜群山当庭表示:“去过被告人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并称,3月20日下午对被告人王月福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平度纵火案开庭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

  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并当庭说明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法院对此表示,驳回回避申请,且不得复议。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书新罪可判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诉机关将放火罪部分进行变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后,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七被告人中四被告人有前科

  根据青岛中院消息,在七被告人中有四人有前科。

  起诉书显示,这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为:

  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家属欲带人进法庭致开庭延后

  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据悉,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已经到庭审现场。

  ——本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人民网

人民网:平度纵火案开庭

来源:
2014年08月25日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致守地农民1死3伤的平度3·21纵火案今日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在青岛市看守所内的法庭开庭,7名被告被诉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后罪(无杜群山、崔连国)涉别村拆迁。

  七名被告分别为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杜群山、贵和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开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和柴培涛。

  被告人:土地增值收益款没分给农民

  在法庭上,被告人杜家疃村原村委会主任杜群山对起诉提出异议,“1、起诉书指控我跟崔连国同谋,没有这个事。2、指控说王月福是听我的安排,我没有让王月福去放火。3、起诉书指控我用汽油点燃帐篷,这一点我没有说过,我也没有点过。”

  杜群山说,村里这块地老百姓的承包地改为建设用地,但是钱没有全分,1500万的土地增益款项没有分给农民。

  主犯称曾强调“别闹出人命”

  庭审中,杜群山当庭表示:“去过被告人崔连国办公室一次,之前他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们村有闹事的,你想办法把这个事给摆平’。”并称,3月20日下午对被告人王月福说:“他们在施工大门那搭了个帐篷,你找人去吓唬吓唬他们,别让他们闹事。我第一句话说的就是‘你千万别给我闹出人命来’,我说把里面的人叫出来恐吓两句,教训教训,前千万别打他们,年轻的可以打两巴掌踹两脚,千万别闹出人命,我说一句他就说‘哥你放心’,他要下车的时候我跟他说了一句‘实在不行把棚子搞破坏也行’。”

  平度纵火案开庭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

  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中,诉讼代理人杨在明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并当庭说明关于审判长回避的具体事实与法律理由。法院对此表示,驳回回避申请,且不得复议。

  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起诉书新罪可判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诉机关将放火罪部分进行变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群山、崔连国、王月福、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故意放火焚烧帐篷,危害不特定多数村民的生命、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烧毁价值977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后,诉讼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解释迟到原因,并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法庭经合议决定休庭。

  七被告人中四被告人有前科

  根据青岛中院消息,在七被告人中有四人有前科。

  起诉书显示,这七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为:

  被告人柴培涛(别名柴磊),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6年、2009年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显光(乳名路军),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8年、2013年分别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个月,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长伟(又名刘万义),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出生于黑龙江省密山市,暂住平度市美家好木门厂员工宿舍。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青,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1月被假释。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月福,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01年、2009年分别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 201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崔连国,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青岛贵和置业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长。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杜群山,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害人家属欲带人进法庭致开庭延后

  今天上午,记者从青岛中院获悉,因被害人杜永军及其代理人杨在明,被害人李德连及其代理人杨在明、刘勇进要求带群众进入法庭,如不同意则拒绝进入法庭。故开庭审理稍后。

  据悉,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日报、青岛早报、半岛都市报、青岛电视台、青岛广播电台等20余家媒体已经到庭审现场。

  ——本文载于2014年8月20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