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核心要求是“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实现这一核心要求,不仅要通过制度机制建设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而且要依托整体协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内实质性解决。
一、突出“全面准确”,坚持把案件事实查明作为基础工程。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总体质量较高,但受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一些案件出现了定案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制约着争议解决质效的提升。我们要把事实查明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守好审判质量第一道关口。要健全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加强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等举证释明工作,用好用足在线诉讼规则,依托全省统一的证据交换平台,积极探索构建异步质证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多轮次对话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基础。要深入实施庭审优质化改革。积极推行争点式庭审、要素式审判,引导当事人展开切中要点、充分扎实的质证和抗辩,优化复杂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法庭调查不深入、事实查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庭前程序更实、庭审水平更高、审理效果更好,让庭审对司法结果的形成性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要大力提升法官事实查明能力。将全面准确查明事实作为司法能力培育的第一要务,采取专题授课学习、优秀庭审观摩、办案经验交流等综合举措,引导和帮助法官准确把握依职权调查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正确理解适用证明标准、证据认证方法和采信规则,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二、突出“正确统一”,坚持把提升适法水平作为重中之重。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落地生根,但与这一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类案不同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中基层法院是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沿阵地,提高适法水平、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是实质化解纠纷、有效定分止争的本质要求。要强化各类主体法定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承担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评议规则,正确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专业法官会议承担提供专业咨询职责,应当运用集体智慧帮助把好法律适用关;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适法标准职责,应当积极行使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新类型案件裁判标准把握中的决定权。要牵住类案解纷“牛鼻子”。完善类案检索工作,聚焦案件量较大、适法不统一问题突出的案由,建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类案中的共通性问题进行总结,将审理要点、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予以程式化、 固定化,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办案规则和裁判准则,确保类案裁判不偏离既有共识、法律适用结论保持相对一致。要激活制约监督机制效能。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评析等工作,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在及时发现适法问题、有效规范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中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适法不统一问题予以纠正,健全发改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确保适法更加精准、规则形成共识。
三、突出“整体协同”,坚持把群众解纷新需求作为努力方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不仅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而且期望争议可以得到实质解决、 实现案结事了,期盼纠纷用最低廉的诉讼成本、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题中之义,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解纷举措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 最终产品” 的结论展示和价值承载功能,努力做到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阐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要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繁案简案道标分明、人案相宜的案件分配方式,让速裁法官把核心力量投入到简单案件的速裁快审上,确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公正快速解决,让资深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案件的精雕细琢上,用清晰的事实认定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推动错综复杂的争议从根本上解决。要进一步深化纠纷调解工作。坚持非诉在前,巩固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制度建设成果,鼓励和引导群众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积极发扬调解制度对抗性较弱、方式柔性灵活、途径简单便捷的优势,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纠纷一次性解决,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2日《山东法制报》头版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核心要求是“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实现这一核心要求,不仅要通过制度机制建设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而且要依托整体协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内实质性解决。
一、突出“全面准确”,坚持把案件事实查明作为基础工程。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总体质量较高,但受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一些案件出现了定案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制约着争议解决质效的提升。我们要把事实查明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守好审判质量第一道关口。要健全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加强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等举证释明工作,用好用足在线诉讼规则,依托全省统一的证据交换平台,积极探索构建异步质证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多轮次对话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基础。要深入实施庭审优质化改革。积极推行争点式庭审、要素式审判,引导当事人展开切中要点、充分扎实的质证和抗辩,优化复杂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法庭调查不深入、事实查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庭前程序更实、庭审水平更高、审理效果更好,让庭审对司法结果的形成性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要大力提升法官事实查明能力。将全面准确查明事实作为司法能力培育的第一要务,采取专题授课学习、优秀庭审观摩、办案经验交流等综合举措,引导和帮助法官准确把握依职权调查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正确理解适用证明标准、证据认证方法和采信规则,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二、突出“正确统一”,坚持把提升适法水平作为重中之重。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落地生根,但与这一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类案不同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中基层法院是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沿阵地,提高适法水平、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是实质化解纠纷、有效定分止争的本质要求。要强化各类主体法定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承担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评议规则,正确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专业法官会议承担提供专业咨询职责,应当运用集体智慧帮助把好法律适用关;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适法标准职责,应当积极行使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新类型案件裁判标准把握中的决定权。要牵住类案解纷“牛鼻子”。完善类案检索工作,聚焦案件量较大、适法不统一问题突出的案由,建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类案中的共通性问题进行总结,将审理要点、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予以程式化、 固定化,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办案规则和裁判准则,确保类案裁判不偏离既有共识、法律适用结论保持相对一致。要激活制约监督机制效能。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评析等工作,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在及时发现适法问题、有效规范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中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适法不统一问题予以纠正,健全发改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确保适法更加精准、规则形成共识。
三、突出“整体协同”,坚持把群众解纷新需求作为努力方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不仅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而且期望争议可以得到实质解决、 实现案结事了,期盼纠纷用最低廉的诉讼成本、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题中之义,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解纷举措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 最终产品” 的结论展示和价值承载功能,努力做到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阐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要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繁案简案道标分明、人案相宜的案件分配方式,让速裁法官把核心力量投入到简单案件的速裁快审上,确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公正快速解决,让资深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案件的精雕细琢上,用清晰的事实认定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推动错综复杂的争议从根本上解决。要进一步深化纠纷调解工作。坚持非诉在前,巩固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制度建设成果,鼓励和引导群众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积极发扬调解制度对抗性较弱、方式柔性灵活、途径简单便捷的优势,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纠纷一次性解决,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2日《山东法制报》头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核心要求是“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实现这一核心要求,不仅要通过制度机制建设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而且要依托整体协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内实质性解决。
一、突出“全面准确”,坚持把案件事实查明作为基础工程。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总体质量较高,但受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一些案件出现了定案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制约着争议解决质效的提升。我们要把事实查明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守好审判质量第一道关口。要健全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加强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等举证释明工作,用好用足在线诉讼规则,依托全省统一的证据交换平台,积极探索构建异步质证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多轮次对话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基础。要深入实施庭审优质化改革。积极推行争点式庭审、要素式审判,引导当事人展开切中要点、充分扎实的质证和抗辩,优化复杂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法庭调查不深入、事实查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庭前程序更实、庭审水平更高、审理效果更好,让庭审对司法结果的形成性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要大力提升法官事实查明能力。将全面准确查明事实作为司法能力培育的第一要务,采取专题授课学习、优秀庭审观摩、办案经验交流等综合举措,引导和帮助法官准确把握依职权调查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正确理解适用证明标准、证据认证方法和采信规则,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二、突出“正确统一”,坚持把提升适法水平作为重中之重。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落地生根,但与这一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类案不同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中基层法院是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沿阵地,提高适法水平、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是实质化解纠纷、有效定分止争的本质要求。要强化各类主体法定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承担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评议规则,正确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专业法官会议承担提供专业咨询职责,应当运用集体智慧帮助把好法律适用关;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适法标准职责,应当积极行使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新类型案件裁判标准把握中的决定权。要牵住类案解纷“牛鼻子”。完善类案检索工作,聚焦案件量较大、适法不统一问题突出的案由,建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类案中的共通性问题进行总结,将审理要点、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予以程式化、 固定化,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办案规则和裁判准则,确保类案裁判不偏离既有共识、法律适用结论保持相对一致。要激活制约监督机制效能。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评析等工作,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在及时发现适法问题、有效规范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中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适法不统一问题予以纠正,健全发改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确保适法更加精准、规则形成共识。
三、突出“整体协同”,坚持把群众解纷新需求作为努力方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不仅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而且期望争议可以得到实质解决、 实现案结事了,期盼纠纷用最低廉的诉讼成本、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题中之义,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解纷举措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 最终产品” 的结论展示和价值承载功能,努力做到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阐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要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繁案简案道标分明、人案相宜的案件分配方式,让速裁法官把核心力量投入到简单案件的速裁快审上,确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公正快速解决,让资深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案件的精雕细琢上,用清晰的事实认定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推动错综复杂的争议从根本上解决。要进一步深化纠纷调解工作。坚持非诉在前,巩固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制度建设成果,鼓励和引导群众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积极发扬调解制度对抗性较弱、方式柔性灵活、途径简单便捷的优势,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纠纷一次性解决,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2日《山东法制报》头版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对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核心要求是“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实现这一核心要求,不仅要通过制度机制建设确保裁判结果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而且要依托整体协同措施提高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服度和满意度,努力推动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内实质性解决。
一、突出“全面准确”,坚持把案件事实查明作为基础工程。全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是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总体质量较高,但受各方面因素综合影响,一些案件出现了定案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等问题,制约着争议解决质效的提升。我们要把事实查明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守好审判质量第一道关口。要健全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加强举证指导、举证责任分配释明等举证释明工作,用好用足在线诉讼规则,依托全省统一的证据交换平台,积极探索构建异步质证机制,确保当事人在多轮次对话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夯实基础。要深入实施庭审优质化改革。积极推行争点式庭审、要素式审判,引导当事人展开切中要点、充分扎实的质证和抗辩,优化复杂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法庭调查不深入、事实查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庭前程序更实、庭审水平更高、审理效果更好,让庭审对司法结果的形成性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要大力提升法官事实查明能力。将全面准确查明事实作为司法能力培育的第一要务,采取专题授课学习、优秀庭审观摩、办案经验交流等综合举措,引导和帮助法官准确把握依职权调查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正确理解适用证明标准、证据认证方法和采信规则,切实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
二、突出“正确统一”,坚持把提升适法水平作为重中之重。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落地生根,但与这一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类案不同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中基层法院是运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沿阵地,提高适法水平、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是实质化解纠纷、有效定分止争的本质要求。要强化各类主体法定职责。独任法官、合议庭承担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评议规则,正确使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专业法官会议承担提供专业咨询职责,应当运用集体智慧帮助把好法律适用关;审判委员会承担统一适法标准职责,应当积极行使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新类型案件裁判标准把握中的决定权。要牵住类案解纷“牛鼻子”。完善类案检索工作,聚焦案件量较大、适法不统一问题突出的案由,建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类案中的共通性问题进行总结,将审理要点、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予以程式化、 固定化,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办案规则和裁判准则,确保类案裁判不偏离既有共识、法律适用结论保持相对一致。要激活制约监督机制效能。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评析等工作,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在及时发现适法问题、有效规范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中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适法不统一问题予以纠正,健全发改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确保适法更加精准、规则形成共识。
三、突出“整体协同”,坚持把群众解纷新需求作为努力方向。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不仅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而且期望争议可以得到实质解决、 实现案结事了,期盼纠纷用最低廉的诉讼成本、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这些新要求新期待,是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题中之义,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解纷举措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发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 最终产品” 的结论展示和价值承载功能,努力做到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阐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结果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要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繁案简案道标分明、人案相宜的案件分配方式,让速裁法官把核心力量投入到简单案件的速裁快审上,确保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公正快速解决,让资深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疑难案件的精雕细琢上,用清晰的事实认定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推动错综复杂的争议从根本上解决。要进一步深化纠纷调解工作。坚持非诉在前,巩固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制度建设成果,鼓励和引导群众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积极发扬调解制度对抗性较弱、方式柔性灵活、途径简单便捷的优势,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纠纷一次性解决,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文载于2022年4月22日《山东法制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