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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

2014年06月16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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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揭牌仪式,这标志着从即日起,全市法院均将在行政庭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专门用于审理、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实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近年来,我市年均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400余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全市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来审理此类案件,以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天,市中院院长祝华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立新、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出席该仪式。

  揭牌仪式后,市中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近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关注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3125件,收结案均位居全省第一。

  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改革创新,建立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推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一并解决,同时,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并创办《行政司法参考》,多项司法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同时,举办了“行政司法论坛”,为创造良好行政审判环境寻求共识、创造条件。“该合议庭具体的工作措施是加大对资源环保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支持,同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对于跨区域的此类案件,法院实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保障案件的妥善处理。同时,法院将与资源环保部门进行资源信息共享,并与高校建立合作制度,建立科研基地,吸收专家人才参与合议,提高司法水平,此外,法院还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相关案例,增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

  部分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车辆公司诉某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07年5月28日,某车辆公司经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有橡胶制品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公司未报批。自2007年7月起,该公司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某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该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该公司于2007年领取了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经营橡胶制品的资格,其具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然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自2007年设立以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对此没有异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该市环保局是对危害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生产工具、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关系。本案涉及到的违法排污行为,是该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的而利用某轮胎公司的厂房设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2008年2月21日,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39915千克。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该公司遂于当月27日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样品进行鉴别。4月2日,该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该公司不服。2009年1月21日,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后该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16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认为,首先,关于海关是否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该公司主张根据1996年5月14日的《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商检,但根据《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规定,海关有权取样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的鉴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海关适用新法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及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涉案货物鉴别报告的鉴别结果为“样品整体是部分烧焦的多种橡胶的混杂物”,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所列名录及其他规定,涉案货物在该公司申报进口时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将涉案货物列入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本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适用新法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涉案货物按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处罚4万元正确;第三,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海关按照法定程序取样、化验、委托鉴定、扣留,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最后再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经贸公司诉某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9年11月13日,某经贸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部门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某工商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7月18日,经听证程序后,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没有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在有关部门撤销许可证之前,该许可证仍应视为有效。该公司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应认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照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分局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13日《青岛财经日报》14版

《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

来源:
2014年06月16日

  本报讯  昨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揭牌仪式,这标志着从即日起,全市法院均将在行政庭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专门用于审理、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实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近年来,我市年均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400余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全市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来审理此类案件,以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天,市中院院长祝华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立新、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出席该仪式。

  揭牌仪式后,市中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近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关注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3125件,收结案均位居全省第一。

  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改革创新,建立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推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一并解决,同时,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并创办《行政司法参考》,多项司法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同时,举办了“行政司法论坛”,为创造良好行政审判环境寻求共识、创造条件。“该合议庭具体的工作措施是加大对资源环保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支持,同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对于跨区域的此类案件,法院实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保障案件的妥善处理。同时,法院将与资源环保部门进行资源信息共享,并与高校建立合作制度,建立科研基地,吸收专家人才参与合议,提高司法水平,此外,法院还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相关案例,增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

  部分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车辆公司诉某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07年5月28日,某车辆公司经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有橡胶制品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公司未报批。自2007年7月起,该公司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某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该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该公司于2007年领取了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经营橡胶制品的资格,其具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然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自2007年设立以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对此没有异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该市环保局是对危害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生产工具、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关系。本案涉及到的违法排污行为,是该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的而利用某轮胎公司的厂房设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2008年2月21日,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39915千克。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该公司遂于当月27日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样品进行鉴别。4月2日,该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该公司不服。2009年1月21日,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后该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16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认为,首先,关于海关是否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该公司主张根据1996年5月14日的《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商检,但根据《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规定,海关有权取样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的鉴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海关适用新法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及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涉案货物鉴别报告的鉴别结果为“样品整体是部分烧焦的多种橡胶的混杂物”,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所列名录及其他规定,涉案货物在该公司申报进口时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将涉案货物列入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本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适用新法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涉案货物按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处罚4万元正确;第三,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海关按照法定程序取样、化验、委托鉴定、扣留,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最后再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经贸公司诉某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9年11月13日,某经贸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部门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某工商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7月18日,经听证程序后,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没有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在有关部门撤销许可证之前,该许可证仍应视为有效。该公司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应认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照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分局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13日《青岛财经日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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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牌仪式后,市中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近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关注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3125件,收结案均位居全省第一。

  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改革创新,建立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推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一并解决,同时,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并创办《行政司法参考》,多项司法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同时,举办了“行政司法论坛”,为创造良好行政审判环境寻求共识、创造条件。“该合议庭具体的工作措施是加大对资源环保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支持,同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对于跨区域的此类案件,法院实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保障案件的妥善处理。同时,法院将与资源环保部门进行资源信息共享,并与高校建立合作制度,建立科研基地,吸收专家人才参与合议,提高司法水平,此外,法院还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相关案例,增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

  部分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车辆公司诉某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07年5月28日,某车辆公司经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有橡胶制品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公司未报批。自2007年7月起,该公司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某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该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该公司于2007年领取了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经营橡胶制品的资格,其具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然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自2007年设立以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对此没有异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该市环保局是对危害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生产工具、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关系。本案涉及到的违法排污行为,是该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的而利用某轮胎公司的厂房设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2008年2月21日,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39915千克。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该公司遂于当月27日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样品进行鉴别。4月2日,该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该公司不服。2009年1月21日,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后该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16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认为,首先,关于海关是否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该公司主张根据1996年5月14日的《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商检,但根据《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规定,海关有权取样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的鉴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海关适用新法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及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涉案货物鉴别报告的鉴别结果为“样品整体是部分烧焦的多种橡胶的混杂物”,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所列名录及其他规定,涉案货物在该公司申报进口时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将涉案货物列入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本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适用新法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涉案货物按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处罚4万元正确;第三,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海关按照法定程序取样、化验、委托鉴定、扣留,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最后再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经贸公司诉某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9年11月13日,某经贸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部门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某工商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7月18日,经听证程序后,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没有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在有关部门撤销许可证之前,该许可证仍应视为有效。该公司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应认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照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分局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13日《青岛财经日报》14版

《青岛财经日报》:全市法院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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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6日

  本报讯  昨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揭牌仪式,这标志着从即日起,全市法院均将在行政庭设立“资源环保行政案件合议庭”,专门用于审理、审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行案件,实行资源环保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近年来,我市年均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400余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全市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来审理此类案件,以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天,市中院院长祝华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陈立新、市环保局副局长唐存礼出席该仪式。

  揭牌仪式后,市中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近年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关注民生的十个典型案例。据悉,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3235件,审结3125件,收结案均位居全省第一。

  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改革创新,建立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调解机制,推动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一并解决,同时,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并创办《行政司法参考》,多项司法建议被行政机关采纳,同时,举办了“行政司法论坛”,为创造良好行政审判环境寻求共识、创造条件。“该合议庭具体的工作措施是加大对资源环保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对合法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支持,同时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对于跨区域的此类案件,法院实行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保障案件的妥善处理。同时,法院将与资源环保部门进行资源信息共享,并与高校建立合作制度,建立科研基地,吸收专家人才参与合议,提高司法水平,此外,法院还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公布相关案例,增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介绍。

  部分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车辆公司诉某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2007年5月28日,某车辆公司经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有橡胶制品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该公司未报批。自2007年7月起,该公司经营的橡胶制品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某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该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该公司于2007年领取了营业执照,只是取得了经营橡胶制品的资格,其具体的生产经营行为依然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公司自2007年设立以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其对此没有异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该市环保局是对危害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与生产工具、生产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关系。本案涉及到的违法排污行为,是该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的而利用某轮胎公司的厂房设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某橡塑制品公司诉某海关行政处罚案

  2008年2月21日,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39915千克。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有异。该公司遂于当月27日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样品进行鉴别。4月2日,该所作出《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结论为“样品整体是橡胶和树脂的混装物”、“属于固体废物”。该公司不服。2009年1月21日,海关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鉴定。后该局鉴定结论与上述结论一致。2009年6月16日,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认为,首先,关于海关是否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属性进行鉴定的问题。该公司主张根据1996年5月14日的《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货物进行商检,但根据《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规定,海关有权取样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进口货物进行固体废物属性的鉴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海关适用新法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属于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及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涉案货物鉴别报告的鉴别结果为“样品整体是部分烧焦的多种橡胶的混杂物”,样品属“于固体废物”。根据《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一所列名录及其他规定,涉案货物在该公司申报进口时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将涉案货物列入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本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适用新法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涉案货物按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处罚4万元正确;第三,关于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海关按照法定程序取样、化验、委托鉴定、扣留,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最后再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某经贸公司诉某工商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09年11月13日,某经贸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经营地址为A。2010年10月13日,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B,工商部门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4月26日,某工商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遂予以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某商务公司采购硫磺并销售给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2012年7月18日,经听证程序后,该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789.38元,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行政判决认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没有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但在有关部门撤销许可证之前,该许可证仍应视为有效。该公司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应认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照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该分局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载于2014年6月13日《青岛财经日报》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