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醉驾入刑”典型案例

2014年05月23日
作者:贾升宗 解文超
打印 分享到: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3年。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即墨市共有180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主要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许多市民对“醉驾入刑”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犯罪,对开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导致此类案件频发。日前,该院发布了5个“醉驾入刑”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醉驾犯罪。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王家小桥村的兰某平时嗜好喝酒,2012年11月24日深夜,他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南泉镇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两车均受损严重。事发后,兰某对交警解释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没有喝醉,但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5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兰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并不是只有“喝醉”才算入罪。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晚9时许,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即墨市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利群商厦北侧时,恰遇交警酒驾检查。经抽血检测,甄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2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后,他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朋友盛情难却就可免责”

  2013年6月14日晚,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莱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温泉镇丁戈庄村一超市西侧时,因车速较快加上酒劲上头躲闪不及,与行人邵某和武某相撞,导致两人受伤。经检测,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6毫克,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知道开车本来不想喝酒,但架不住一帮好朋友劝说,盛情难却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抱有侥幸心理才酿成大祸。”案发后,张某懊悔地说。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从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大量醉酒驾车人员或抱有侥幸心理,或难拒美酒诱惑,或朋友盛情难却,从而酿成大祸。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抵住诱惑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否则以身试法将悔之晚矣。

  ——本文载于5月5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醉驾入刑”典型案例

来源:
2014年05月23日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3年。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即墨市共有180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主要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许多市民对“醉驾入刑”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犯罪,对开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导致此类案件频发。日前,该院发布了5个“醉驾入刑”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醉驾犯罪。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王家小桥村的兰某平时嗜好喝酒,2012年11月24日深夜,他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南泉镇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两车均受损严重。事发后,兰某对交警解释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没有喝醉,但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5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兰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并不是只有“喝醉”才算入罪。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晚9时许,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即墨市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利群商厦北侧时,恰遇交警酒驾检查。经抽血检测,甄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2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后,他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朋友盛情难却就可免责”

  2013年6月14日晚,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莱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温泉镇丁戈庄村一超市西侧时,因车速较快加上酒劲上头躲闪不及,与行人邵某和武某相撞,导致两人受伤。经检测,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6毫克,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知道开车本来不想喝酒,但架不住一帮好朋友劝说,盛情难却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抱有侥幸心理才酿成大祸。”案发后,张某懊悔地说。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从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大量醉酒驾车人员或抱有侥幸心理,或难拒美酒诱惑,或朋友盛情难却,从而酿成大祸。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抵住诱惑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否则以身试法将悔之晚矣。

  ——本文载于5月5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醉驾入刑”典型案例

2014年05月23日
作者:贾升宗 解文超
打印 分享到: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3年。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即墨市共有180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主要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许多市民对“醉驾入刑”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犯罪,对开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导致此类案件频发。日前,该院发布了5个“醉驾入刑”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醉驾犯罪。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王家小桥村的兰某平时嗜好喝酒,2012年11月24日深夜,他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南泉镇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两车均受损严重。事发后,兰某对交警解释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没有喝醉,但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5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兰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并不是只有“喝醉”才算入罪。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晚9时许,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即墨市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利群商厦北侧时,恰遇交警酒驾检查。经抽血检测,甄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2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后,他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朋友盛情难却就可免责”

  2013年6月14日晚,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莱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温泉镇丁戈庄村一超市西侧时,因车速较快加上酒劲上头躲闪不及,与行人邵某和武某相撞,导致两人受伤。经检测,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6毫克,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知道开车本来不想喝酒,但架不住一帮好朋友劝说,盛情难却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抱有侥幸心理才酿成大祸。”案发后,张某懊悔地说。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从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大量醉酒驾车人员或抱有侥幸心理,或难拒美酒诱惑,或朋友盛情难却,从而酿成大祸。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抵住诱惑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否则以身试法将悔之晚矣。

  ——本文载于5月5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醉驾入刑”典型案例

来源:
2014年05月23日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后,至今已有3年。据即墨市人民法院统计,3年来即墨市共有180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刑,主要以男性为主,普遍醉酒程度较高。许多市民对“醉驾入刑”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犯罪,对开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导致此类案件频发。日前,该院发布了5个“醉驾入刑”典型案例,旨在警示驾驶员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醉驾犯罪。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王家小桥村的兰某平时嗜好喝酒,2012年11月24日深夜,他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南泉镇集市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农村信用社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迎头相撞,两车均受损严重。事发后,兰某对交警解释称自己只喝了一杯啤酒,没有喝醉,但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5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兰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兰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并不是只有“喝醉”才算入罪。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2013年10月15日晚9时许,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即墨市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利群商厦北侧时,恰遇交警酒驾检查。经抽血检测,甄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02毫克,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此后,他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甄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非“朋友盛情难却就可免责”

  2013年6月14日晚,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沿莱青路即墨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即墨市温泉镇丁戈庄村一超市西侧时,因车速较快加上酒劲上头躲闪不及,与行人邵某和武某相撞,导致两人受伤。经检测,张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26毫克,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知道开车本来不想喝酒,但架不住一帮好朋友劝说,盛情难却不知不觉就喝多了,抱有侥幸心理才酿成大祸。”案发后,张某懊悔地说。法院经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从已判决的案例来看,大量醉酒驾车人员或抱有侥幸心理,或难拒美酒诱惑,或朋友盛情难却,从而酿成大祸。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抵住诱惑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否则以身试法将悔之晚矣。

  ——本文载于5月5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