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  无障碍浏览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官方抖音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案例

2014年05月12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 分享到:

  一百年前,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布满灰尘的摄影棚里,查理·卓别林创造了流浪汉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由此发明了现代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后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本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起已连续9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以此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小伙青岛创业注册域名被控商标侵权,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全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在青落槌,车主状告4S店举证不能输官司;62.4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被告人王某领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安瓿”瓶颈高度仅差六分之一锁定胜局,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我市一家企业“免费享用”西门子开发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遭跨国追责;包括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内央视所有频道电视节目被一“水货”网站擅自转播,引发央视网络中心来青诉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年,市中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紧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参与政策咨询、决策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咨询及协调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之一,市中院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2013年,市中院向青岛市公证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局等多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得到积极回应;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全新改版“青岛知识产权审判网”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市中院将充分运用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充分凸显“三合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作用。

  着力打造精品案件提升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借助本土资源优势,打造精品案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为契机,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提高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的影响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探索在科技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创新企业联系点制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继续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落锤

  车主告4S店捆绑交易一审败诉

  车主徐某因其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我市一家4S店即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欲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随后,徐某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捆绑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起因:车主买机油滤清器拟自行保养轿车遭拒

  2012年10月16日,车主徐某因其广州本田飞度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广州本田正厂出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其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向我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徐某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支付原告徐某因制止被告该公司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邮递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涉及4S店工时费问题备受广大车主关注

  2013年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问题的捆绑交易纠纷。“作为广州本田授权许可从事4S店销售的代理销售商,我公司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广州本田厂家给予我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只有两项:一是广州本田汽车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包括汽车零部件的零售业务,我公司的汽车维护经营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该公司辩称,原告徐某强行要求将部分服务单独计费销售不符合厂家的授权及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经营。“针对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正厂零部件的行为,我向本市另外几家广汽本田4S店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正厂零部件,但均得到否定的答复。我分别致电大众和奔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均可以销售零部件,不需要搭配售后服务,不存在零部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不可拆分的交易习惯。同时,我上网查询得知,在市场上,汽车零部件有大量单独销售行为,且零部件费用与工时费用有显著区分,并不像该公司所说的二者并非不可拆分。”原告徐某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交了8项证据,分别为3张光盘、3份网络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及报纸和名片等。

  随后,被告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以此证明被告作为一家广州本田特约销售服务店并不具备零部件市场销售的经营范围。

  庭审中,原告徐某认为,我市共有4家广汽本田4S店,被告该公司亦认可我市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该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同时,该公司认为,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保养必需使用正厂出品的零部件及产品,因为质量更好。记者在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内页看到,对于特约店服务管理考核规定中第二条是这样描述的“a‘零部件商务政策’第2项规定‘外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法律将对该公司地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徐某。

  焦点: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虽然徐某在诉讼请求中针对的是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及保养所需材料,但法院认为,广汽本田零部件种类繁多,范围过大,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商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指的商品范围应当是指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就地域范围而言,徐某作为一名青岛本田飞度轿车车主,其购买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目的是为其车辆进行保养,一般情况下,保养行为应当是在本地区进行,难以要求其至外地进行车辆保养,故法院认为,本案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指青岛地区,因此,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当是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

  其次,关于该公司是否在法院确定的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案中,徐某、该公司均认可在青岛地区除该公司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而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占市场达到法律规定份额;第二,虽然徐某认为其保养车辆需要正厂出品的产品,但徐某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其未能证明其车辆保养仅能使用正厂出品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

  综上,由于徐某未能证明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占有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无需另行分析,法院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刘瑞东

  【法官评析】

  纪晓昕,女,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青岛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承办我市首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案、山东省首起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案等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中国在版权》、《中华商标》等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获奖,2012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并获判先进个人”、青岛市十佳女法官”、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 “ “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青岛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大学毕业后的马某先是在我市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其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得知后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但对方置之不理,无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最终该域名被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马某不服,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域名归其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在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随即提起反诉。

  是恶人先告状?还是恶意抢注域名?这起跨国官司因一方是名不见经传的创业者,另一方却是赫赫有名的跨国知名企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最终打赢官司。

  小伙注册“阿里借贷”域名被控侵权引发跨国官司

  20岁出头的马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09年1月12日,马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马某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该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某媒体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就在马某的公司经营风生水起时,2011年3月25日,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代理人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2011年5月1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受理阿里巴巴集团对马某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以争议域名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作出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

  “我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明显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期,我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2011年7月28日,马某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错误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某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马某所有。2011年9月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011年9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2012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

  “马某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权。”见提管辖权异议未奏效,阿里巴巴集团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马某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马某赔偿阿里巴巴集团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大PK案情渐趋明朗

  2012年10月24日,市中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马某提交了6项证据和3项补充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则提交了59项证据和10项补充证据。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外商担心中国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言行举止,树立客观、中立的形象,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无可挑剔。

  庭审中,阿里巴巴集团称,阿里巴巴集团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跨国知名企业。“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是域名alidaikuan.com、alidaikuan.net和ali-loan.com、ali-loan.mobi及aliloan.net、ali-loan.net的所有人,上述域名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27日和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和第6562105号“Ali贷”、第6562106号“Alidaikuan”及第 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4个商标的注册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该4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另外,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aliloan.com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企业,受其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域名alidaikuan.cn、alidaikuan.com.cn和alidaikuan.net.cn及aliloan.cn、aliloan.com.cn和aliloan.net.cn的所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9日、2007年9月21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030万名注册用户。

  而马某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并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将马某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明确与我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作自己,我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而是属于其他公司,且我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我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因此,我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驳回。”马某答辩称。

  依据马某、阿里巴巴集团本诉及反诉的诉辩主张,本案四大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阿里巴巴集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一是域名。2007年、2008年,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二是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阿里贷”商标、“Ali贷”商标、“Alidaikuan”商标、“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自2007年推出“阿里贷款”平台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是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焦点二: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一是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域名中的“.com”、“.net”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某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二是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马某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某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焦点三: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

  马某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某对该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某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焦点四: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某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不妥。故对马某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马某、阿里巴巴集团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陈明明,男,1977年出生,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学习型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审结一大批海尔、海信、青啤、彪马、耐克、派克、麦凯乐等知识产权案件。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一等奖二次。近年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发表论文近40余篇。参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评》、《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

  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南法院知产案调撤率达72%

  2013年,市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效促进了合作共赢。尝试“以合作促和解”,调解某旅行社侵犯全国驰名商标纠纷及48件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试点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机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白皮书》,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案例一:销售假冒五粮液被判侵犯商标权

  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赔偿两万元

  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液集团不但重点查找生产假酒的窝点,还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查找销售假酒的渠道上。我市个体工商户陈某就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而被起诉到法院。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的五粮液产品,与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图形是相同的,但这些产品却不是五粮液集团生产的。经过一番取证后,五粮液集团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五粮液图形和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图案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陈某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五粮液和假冒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白酒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图形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未尽到作为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

  案例二:未经许可登载他人摄影作品网络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

  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照片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被侵权的个人或机构往往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最后就形成了放纵侵权行为的局面。这其中有一种情况不会被纵容,那就是侵权机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侵权者很少有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被侵权的机构,侵权者则是在青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岛某络传播有限公司。弓禾文化公司享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但在2011年初,他们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作品。几经交涉未果后,弓禾文化公司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体现出拍摄者以特定角度对人物或服饰的形象把握,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性, 《中华属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市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弓禾文化公司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只有区区2200元。对此,主审法官说,网站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大量图片,不当使用会侵犯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金额。

  黄岛法院护航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现在开庭。”4月2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及德国、瑞典制作滚珠轴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作为聊城某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明知土耳其EN?DUSTRLRULMAN VEHIRD SANLTD STI公司要求提供假冒品牌轴承,仍与其签署合同。后又明知未取得上述两外国公司授权,商定由被告人韩某制作假冒轴承,张某负责销售。经鉴定,假冒的注册商标价值106912美元。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成立知识产权金融庭服务新区转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黄岛区年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速均在80%,年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第一。目前,黄岛区拥有5个国际级经济园区、5个省级经济园区,是山东半岛国家级经济园区数量最多、功能最全的区域。

  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相对应,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近5年,黄岛区进入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均过百件。

  2013年7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在黄岛区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面对西海岸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黄岛法院多次走访调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德生态园等经济园区,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黄岛区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新水平全市领先、全省当先,知识产权的案件量足以支撑设立独立审判机构,法官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为此,黄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岛法院被授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我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审理权限的基层法院,其负责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为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在黄岛区中德生态园设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在园区召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

  今年3月,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式成立,在人员配备上,面向全国选配了6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正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截至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受理了3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

  与以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同,为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有关精神,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向上级申请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黄岛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标志着西海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西海岸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表示。

  “走出去”办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黄岛法院的法官们潜心学习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专业知识,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结合收到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论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另外,黄岛法院还组织法官前往浙江、广东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针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多的实际,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立足审判职能,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区驰名商标、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新区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职责,我们庭的特点是‘走出去’办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竭尽全力做创新经济的捍卫者。”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李红松法官说。

  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沟通,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并将在年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及建议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

  一年前,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其系“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3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公证人员来青岛暗访取证

  2008年10月14日,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公司)与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塑料中空成型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该设备在湖北药业公司安装验收。

  2012年6月28日,为期3天的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当天,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张某与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夏某匆匆进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随后,杨某、夏某在某药业展台与该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出示商品样品请该展台人员进行了确认。期间,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夏某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宣传印刷品。次日,上述人员再次来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杨某、夏某与该药业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及询问,并由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光盘中在1分50秒至1分52秒时间段内显示:展台上标有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对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的参观指南中,标明摊位号1M04的参展企业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其宣传册中载明,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宣传册对“聚丙烯安瓿”进行了宣传,末页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北药业公司。

  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惹官司

  2012年9月19日,大冢制药公司以“湖北药业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该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100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设备安放地、被控产品安瓿的制造工艺演示和样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取得相应的相片、视频和产品样品。

  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该网站显示了被控产品塑料安瓿的吹——灌——封一体成型工艺。

  庭审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2013年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12项证据。

  “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没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的行为,大冢制药公司将其列为侵权主体之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湖北药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相同的自由公知技术;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特征是由瓶体、顶盖两部分热缝合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是吹塑一体成型,两者的结构和构造没有可比性;大冢制药公司在其权利要求1中将顶盖与瓶体的热缝合位置限定在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是为实现其特定技术效果而做出的选择,在选择三分之一处这一特定位置时,实际上已经将其他位置排除在外,现大冢制药公司以等同替代的名义主张除三分之一处以外的位置也侵犯了其专利权,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举不但违背了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大冢制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宣告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大冢制药公司在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显著小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这样,就使得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从而避免了以下问题:一是当该距离太小甚至等于0(即在瓶口封闭线处热缝合)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二是当该距离太大时,药液灌装时可能因冲击而导致溅出,而且限制了安瓿中药液的有效容量。专利权人大冢制药公司通过多次实验,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有效。

  针对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展台上及参展指南中标有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还是从该宣传册中标明的联系地址,以及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冢制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湖北药业公司生产制造了被控产品,湖北药业公司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展会上共同进行了宣传和许诺销售。因此,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焦点二: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被控产品当庭进行查验观察,当事人双方对以下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包括瓶体和瓶盖,通过热缝合进行连接,而二被告认为其产品的生产工艺是一体成形,不存在热缝合;二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二被告则认为其产品模具成型时留下的痕迹,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对此,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涉及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保护问题,双方争议的生产工艺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问题,大冢制药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中强调:专利权人通过多次实验,“ 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也认为: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因而,只有使热缝合线位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才能取得大冢制药公司所希望的技术效果。综上,根据大冢制药公司对其热缝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意见陈述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说明,热缝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被告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大冢制药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专利审判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一起经典案例,该原则是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本案在判断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和二分之一处是否构成等同时,成功的运用了禁止反悔原则,将原告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进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64.2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

  我市一家实业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与孟加拉某客户签订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的抽屉锁买卖协议,并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见是一桩双赢的买卖,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委托浙江义乌的张某某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解,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4月25日,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孟加拉国某客户看好了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上的锁具,遂决定向该公司订购,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抽屉锁买卖协议,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后经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同意,由王某与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来到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一名自称张某某的业户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出口。2007年6月1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由该公司申报出口的带有“SOLEX”商标的抽屉锁共2080箱、62.4万把,总价款118820美元,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门锁、汽车安全系统制造商之一,早在2001年9月30日,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即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SOLEX”的字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锁,有效期自2001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9日,“SO?LEX”商标在海关获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2008年4月22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停止使用“SOLEX”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万元。

  2011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已逃之夭夭。2011年11月30日,年近五旬的王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可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锁具上有“SOLEX”标识,其向张某某订做锁具时未审查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SOLEX”商标使用权。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称因锁具未出境,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且王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涉案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锁具查扣于上海海关,未流入社会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公司已与权利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肖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本科学历,2011年2月被任命为市南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市南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2011年被省高院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2012年被市中院评为“廉洁勤政先进个人”、2013年被评为“青岛市优秀法官”。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司法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通过罚金刑的运用,剥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力,从根本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盗播央视节目一网站被判赔钱

  网站是否能赚钱,取决于广告投放数量;而客户是否愿意投广告,取决于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在如今这个网络化时代,网站多如牛毛,要想成功运营一个网站,在盈利前非有大笔资金投入以购买或原创精品内容、扩大知名度不可,即俗称的“烧钱”,如现在知名的优酷和土豆等网站在发展初期皆是如此。但有一家名为“风云直播”的网站,前期不仅不用大笔“烧钱”,还能“免费”实时直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甚至包括2013年春晚。作为全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台,央视的商业转播权价格不菲,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风云直播”网站是在侵权盗播,运营该网站的3家公司自然难逃被索赔追责的命运。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3家公司不仅一反多数侵权人躲躲藏藏的常态,竟然“李鬼”主动找“李逵”,上门联系央视的网络传播部门寻求合作,妄图把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名片还发到了央视网络传播部门的办公室,自投罗网。

  据了解,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侵害广播组织权及作品广播权的案件。

  网站发展 捷径”——盗播“

  2012年6月,由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筹建的“风云直播”网站正式上线,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是一个互动网站,主要提供传统电视节目和网友自创的个人电视台节目的直播服务。众所周知,广告收入的多少是网站能否赚钱的决定性因素,而点击率决定着客户是否愿意投放广告,网站内容精彩与否和人气高低又直接影响点击率,因此,把网站内容做好以提高人气是赚钱的“不二法门”。

  作为电视直播网站,电视台节目制作水平的精良程度和收视率与网站的被关注度密切相关,而毫无疑问,直播国内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节目最能吸引眼球,但相应的授权费用价格不菲。这一难题并未困扰两公司,因为其根本就没打算要取得合法授权,而是计划“吃白食”擅自直播。于是,从“CCTV—1”到“CCTV—15”,央视所有频道的所有节目在“直播风云”网站上都能找到实时直播。用户只要输入网址,点击页面上方的“频道大全”,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电视节目,简单快捷。

  为增加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公司还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播放器,或链接至“风云直播”网站的方式,为自己推广宣传。以许多人常用的百度搜索网站为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网址后,点击“视频”进入显示“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页面后,再点击“直播”进入显示“百度视频——电视直播”的视频播放页面,在播放窗口左下角和右上角都能找到“风云直播”网站。任意选择一央视节目全屏播放后,会显示www.fengyunlive.com的网址,该网址正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址。在“直播列表——风云直播”页面上,两公司载明:“为了让广大站长更方便地嵌入风云直播播放器,我们特别准备了直播代码列表,点击频道名称既可以拷贝播放链接和播放HTML码,将根据您的流量,以现金形式进行回馈。”下面是一排排嵌入代码,其中每条代码都有“kukuplay.com”的内容,而这一代码网站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单位是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显然,青岛互动网络公司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种“零成本”运营方式让两公司尝到甜头,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2月9日,“风云直播”网站同步直播了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将央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筹备大半年之久的成果“悄悄”窃取。

  “李鬼”主动联系 李逵”——“胆大”“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伎俩很快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发现。央视国际是央视的授权运营机构,独占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的权利。央视在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授权书中,对央视国际的权限作了十分周密的表述:“中央电视台将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科学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简而言之,这份授权书意在说明央视国际有权独家转播、出售央视的所有节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追责。

  从2013年1月7日起,央视国际多次委托律师和公证处对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和青岛互动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公证。至当年5月2日,公证处先后出具了5份公证书,详细记录了3家公司侵权的方方面面。

  此时,顺风顺水的“无本生意”让3家公司逐渐膨胀,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竟然打算与央视国际谈合作,“李鬼”找上了“李逵”,其负责人赵某的名片发到了央视国际的办公室。不仅如此,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还堂而皇之地在智联招聘、数字英才和职友集网等网站上为“风云直播”网站“招兵买马”,大有将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的“雄心壮志”。在百度搜索网站上,只要输入两公司任意一个的名字,就会出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招聘”或“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招聘”选项,点击进入则会显示“招聘信息分析——最新招聘总结”页面,显示的地址与两公司登记地址完全一致,网址均为www.fengyunzhibo.com。此外还有“风云直播”、“薪酬待遇”等详细介绍。当然,这一切都被央视国际委托的律师一一记录下来,并予以公证。

  央视国际集齐证据——追责

  2013年5月15日,收集了大量证据的央视国际以3家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6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7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可谓是一场“证据战”,但仅是央视国际一方大量举证,3家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和直播合法。但在答辩阶段,3家公司的理由显得“理直气壮”。“央视国际并未获得央视作品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家公司辩称,“所谓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网络传播权不从属于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因此未将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既关系到广播组织的利益,更关系到对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紧接着,3家公司抛出了更令人出乎意料的辩解理由:“‘CCTV—1’至‘CCTV—15’这15个频道不都隶属于央视,比如‘CCTV—6’的全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应属于广电总局,‘CCTV—3’和‘CCTV—8’也存在同样的权属问题,因此,央视无权授权央视国际行使著作权。”

  为支持其辩解理由,3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百度百科”网页截图,这也是其提交的唯一证据,该截图内容载明CCTV的部分频道节目不属于央视。对这份自行打印网络截图,法院未予采纳。“‘风云直播’网站中包含的部分央视节目内容是个别网络用户提供或上传的,网站本身未提供过任何链接,侵权人不是我们。此外,100万元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3家公司补充辩解。

  对这些推责理由,央视国际用大量证据反击,先后提交了央视授权书、5份公证书、赵某谈合作时主动提供的名片、kuku?play.com和fengyunlive.com的登记备案信息、合作协议及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等证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央视的授权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该授权之日失效。《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截图显示,当年春晚的版权由央视所有,须经授权,方可使用。”央视国际说明,“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18日,我们各以200万元的价格分别授权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和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视频播放技术平台在网上传播央视2013年春晚和元宵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遭受的损失。”

  “央视播放的大部分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并不是央视自己制作的,而是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央视国际应举证证明央视取得了其播放的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否则央视许可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3家公司“遇证必驳”,“《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央视国际与央视订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话,应向法庭提交,否则根本就不享有什么专有使用权。名片不是我们印制的,赵某是谁我们不认识。”

  尽管3家公司“力辩”,但除了合作协议和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因是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外,其他证据均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定原告地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央视国际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是涉案网站的经营机构是谁;三是3家公司是否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央视国际是完全适格的原告。央视是15个电视频道的制作、播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转播和在影像载体上复制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央视依法享有对其15个频道播出节目的广播组织权。同时,2013年春晚是由央视投入大量成本编排、摄制,并通过电视频道首次播出的当年度最大、最重要的综艺晚会,在编排和节目选择上极具独创性,且在节目衔接、舞台设计、服装、道具和灯光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作,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法受法律保护,央视对此享有广播权。

  央视国际对内是央视的网络传播中心,对外是央视官方网站cctv.com和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cn的运营机构,其在全世界独占行使央视的授权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据此,央视国际享有通过网络转播央视频道所有节目和春晚的专有权利,并有权排除包括原广播组织权人即央视在内的任何人行使这一权利。

  在授权书中,央视明确央视国际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此,央视国际是适格原告,央视的授权书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和权利上的不确定。对电视节目,只要能证明央视是原始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享有专有权利,央视国际就有权依据授权书在网络平台上转播。三家公司认为央视国际无权起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网站运营商——没跑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定3家公司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的“公司介绍”一栏中,明确宣称自己运营“风云直播”网站,联系方式中注明的公司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些信息与赵某的名片、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是一致的,能够确定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与“风云直播”网站的关系和赵某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在“风云直播”网站上在线观看央视节目时,如果选择全屏播放,会显示“coop.fengyunlive.com允许使用带有键盘控制的全屏模式码”的字样,这些证据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能证明两公司是fengyunzhibo.com和fengyunlive.com的经营机构。

  此外,依据“风云直播”网站上第三方提供的播放器和链接代码中含有“www.kukuplay.com”字样,结合登记备案信息可以确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是“www.kukuplay.com”的经营机构。综上,3家公司均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

  自作自受被判担责——赔钱

  对于3家公司是否侵权,法院认为,青岛网络技术公司与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央视“CCTV—1”至“CCTV—15”电视频道的节目和2013年央视春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参与了上述行为。3家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鉴于“风云直播”网站的知名度不高,用户收看央视频道节目多是通过电视,而非基于该网站,央视国际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点击率,且3家公司获利主要是通过频道播放前的广告收益,综上,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3家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央视国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3家公司赔偿3万元为宜。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向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假青啤用回收酒瓶忽悠人“露馅”

  百余年来,青岛啤酒已成为青岛这座海滨城市的代名词,青岛啤酒节跻身世界知名啤酒节行列,享誉海内外。可以说,青岛因青岛啤酒而愈加美丽。但与高知名度几乎相伴而来的是让人头疼的商标侵权,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青啤的“青岛”商标及“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甚至同在青岛的个别企业也肆无忌惮地盗用名牌知名度。就像盗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样,“莫侵权,侵权必被查”,等待这些企业的是法律严惩。

  肆无忌惮冒用青啤商标——追责

  早在1991年,“青岛啤酒”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选为首批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所有的“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崂山”等商标受到青岛乃至全国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广销世界各地。

  多年来,全国各地假冒青岛啤酒,搭名牌“便车”的案件层出不穷,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啤酒公司)就是众多侵权者之一。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6月,在短短半年时间里,青岛某啤酒公司就销售了假冒“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40245包,非法经营额达495047.75元。2011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青岛某啤酒公司进行了调查,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崂山啤酒”1892包,价值2万余元,假冒“青岛啤酒”商标20万套、“崂山啤酒”商标100万套,假冒“青岛啤酒”瓶盖30万个、“崂山啤酒”瓶盖250万个及大量在其他包装物上使用的假冒商标标识。此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了青岛某啤酒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宣判后,公安机关将未侵权的1912包青岛优质啤酒、1970包青岛特产啤酒、270箱青岛精品啤酒和20万套“青岛特产纯生”商标发还给青岛某啤酒公司。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民事侵权,2012年,青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和“青岛啤酒纯生”商标,销毁公安机关发还的所有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青岛精品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产品及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用回收酒瓶并不侵权——瞎说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海洋岛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高峰

  【法官评析】

  于瑞军,法律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兼任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青岛分院教师。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2005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办案能手”;2006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被团省委等八部门评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

  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于这类行为侵权与否给予明确的答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名牌“福临门”被冒用中粮集团巧取证

  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福临门”是个非常熟悉的牌子,其产品质量过硬、品种多样,一直是食品行业中的名牌。“福临门”所有生产基地均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与预防体系的双重认证,其商标“ ”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临门”商标的所有者中粮集团是业界“巨无霸”,位列全球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

  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别人就难免与其“撞车”,我市一家食品企业为图吉利,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的“福”字就因产品种类和“福”字标识与“福临门”商标“撞车”而被推上被告席。

  “福临门”商标被冒用  中粮集团巧取证

  1996年8月7日和1994年5月20日,山东和广州的两家公司分别注册了“ ”和“ ”商标,2008年4月29日和2010年2月1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分别获得这两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中粮集团的大力推广下,2011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 ”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6月21日,中粮集团又申请注册了“ ”商标,以完善“福临门”系列品牌。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推广宣传,“福临门”品牌受到消费者认可,产品销售量连年攀升。

  在做广告、促销量的同时,中粮集团也时刻关注着市场上同类产品,因认为青岛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福临门”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2013年2月20日,中粮集团委托公证员来到莱西某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箱食品公司生产的肉食礼盒,并取得该购物中心出具的发票。当日,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和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6月8日,手握证据的中粮集团将食品公司和购物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唇枪舌剑举证据  法官当庭验产品

  “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福临门’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企图利用我集团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食品公司的做法势必会淡化‘福临门’商标的知名度。”庭审中,中粮集团表示,“购物中心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依法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根本就没侵权!”食品公司“叫屈”,“我公司已停止生产‘福临门’字样的礼盒产品,没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赔偿只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说只要有侵权就一定要赔偿,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福临门”字样与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明显不同。“中粮集团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共同组成的组合商标,字体是繁体字,而我公司的商标在2007年12月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广受消费者欢迎,根本没必要沾名牌的光。”食品公司辩称。购物中心则未参加庭审。

  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中粮集团提交了3个商标的注册证、商标评审裁定书、公证书和购物发票等证据。食品公司则提交了法院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福”字系列礼盒照片、青岛饮食文化研究会和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福”字系列肉食礼盒说明及报纸宣传、电视广告合同等14份证据。“从‘福’字系列礼盒照片可以看出我们使用的标识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商标有明显差别。自2003年1月推出该系列礼盒产品后,多年来,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宣传的品牌始终是我公司的商标,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食品公司强调。

  庭审中,法官当庭打开了公证处从购物中心购买并封存的肉食礼盒查验,礼盒上显示制造商为食品公司,礼盒正面和反面的中间位置印有“福临门”字样,其中,“福”字为艺术体、字体较大,“临门”两字较小。礼盒一侧印有相同大小的“福临门”文字,文字下方列明了德州风味扒鸡、老北京酱香鸭等产品明细。

  销售免责制造商赔法院酌情判赔7万

  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各自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是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3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公证员购买的肉食礼盒与“ ”商标和“ ”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与“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因此,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的“福临门”文字是否与这3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对此,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均是“福临门”文字与不同图形的组合,“福临门”文字是主要部分。因这3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食品公司称该产品上的商品产地、制造商明确,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是否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该产品上的“福临门”3个字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且字体大于食品公司自己的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能够产生误导效果,食品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中,中粮集团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该产品是由购物中心销售,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食品公司,并印有其商标。食品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未对该产品系由其生产予以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且该产品外观与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产品宣传单中的对应产品完全相同,法院由此断定该产品系食品公司生产。购物中心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中粮集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购物中心对销售该产品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食品公司侵权的时间、数量及侵权所得,法院综合中粮集团的商标价值、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规模和情节及中粮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万元。对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中粮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品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和莱西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向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评析】

  郭静,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办案数量始终在该庭名列前茅,2012年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件。先后审结“味好美”商标侵权案、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有孔虫”模型作品维权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获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近年来,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参与《法官办案手记》、《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多次获得“中院嘉奖”、“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3个字,并且“福临门”3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西门子来青打击盗版软件获赔

  4月8日,微软公司的XP电脑操作系统正式停止服务,对此,网上声讨声一片,似乎微软公司做了什么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些声讨的网友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国人使用的XP操作系统,九成九以上都是盗版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盗版软件在我国近乎疯狂地被广泛使用,想找什么软件,完全不用去专门商店或网上购买,只要打开百度等搜索网站一搜即可,很容易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大部分使用者对此心安理得,似乎“吃免费午餐”理所当然。但盗用智力成果与偷用他人财物一样,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承担相应责任。去年底,我市一家模具企业就因使用盗版的专业设计软件,被著作权人西门子公司推上被告席,最终法院判赔了一大笔赔偿款,可谓得不偿失。

  起因:使用盗版软件遭西门子起诉

  UG NX软件是一款专业设计软件,涵盖了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全过程,可以帮助公司改变产品生命周期。NX不仅能提供完整且高度集成的流程自动化工具套件,为企业带来战略性收益,还为设计师和工程师提供了一系列产品开发的模式,被大量企业采用。而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的市场寿命,一种产品进入市场后,其销售量和利润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呈现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过程,又被称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现象。

  这款很牛的专业软件是由美国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在美国获得版权,其中NX5版本于2007年10月12日在美国版权局获得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正因为这款软件非常好用,长期以来,各种盗版层出不穷,在百度等搜索网站输入“UG NX”或“NX”关键词,就能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

  2003年,西门子公司发现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和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可能使用盗版NX5软件,于是委托律师对这两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年4月17日,认为证据充足后,西门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NX5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在起诉状中,西门子公司认为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安装了NX5软件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模具公司既是机械公司的子公司,也是其技术中心,负责为机械公司完成产品设计、开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两公司混同办公。”西门子公司的律师称。

  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西门子公司提交了6份公证书,以证明其在中国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及调查取证过程。“在机械公司的网站上有招聘启事,其中一个岗位对应聘者的要求是‘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这从侧面证明了机械公司必然安装有NX5软件。我们还给模具公司打过电话,其承认使用NX软件用于汽车模具开发。”西门子公司的律师表示。此外,西门子公司还提交了即墨民生网网页打印件和NX软件购买合同等证据。“在即墨民生网上,机械公司下设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明确表示使用NX软件,这些软件购买合同则能证明NX软件的市场价值和我们的损失。”该律师说。从合同中的购买价格来看,NX软件价值不菲,其中不同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少则13万余元,多的能达到30多万元。

  面对侵权指责,两公司均矢口否认:“机械公司从没使用过NX5软件,模具公司安装有两套,但是在2008年5月29日向西门子公司代理商购买的正版软件的一个模块,每个模块198元,西门子公司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即便模具公司侵权,索赔数额也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模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NX5软件模块销售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购买过程。

  吃惊:16台电脑安装百余个盗版模块

  就在双方各说各理争执不下时,西门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涉嫌安装盗版NX5软件的电脑设备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4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5月3日,法官到两公司依法查封了涉案电脑,并逐一检查了其中是否安装有盗版NX5软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模具公司竟然有16台电脑安装了盗版NX5软件。这16台电脑盗版软件的服务ID均为LND,是典型、常见的盗版NX5软件序 号,其列Webkey访问密码全部相同,是典型的盗版使用方式。法官随机抽取了两台安装盗版软件的电脑,其中一台电脑的许可日志文件显示,该电脑的盗版NX5软件竟然包含多达29个模块,另一台电脑的软件则包含14个模块。被抓“现行”的模具公司无法再抵赖,只好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事实。

  法官还查阅了机械公司的网站,发现在“公司介绍”一栏中载明“模具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研发设施,拥有……UG等先进的设计、编程软件”。在“招聘”一栏则找到了西门子公司举证时提到的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网页链接。

  判决:赔偿40万元得不偿失

  模具公司使用盗版NX5软件的事实确凿无疑,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中国与美国同为《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因此,西门子公司享有的NX5软件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中,西门子公司证明机械公司侵权的证据是其企业网站上人才招聘栏中对应聘者的要求,对此,法院认为,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只是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机械公司必然存在侵权行为,西门子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证据保全,两被告均认可模具公司在未经西门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16台电脑上安装了侵犯西门子公司著作权的NX5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西门子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应按每套软件20万元的市场许可费计算,16套软件共计320万元。对这一算法,法院认为,首先,模具公司曾向西门子公司的代理商购买过两套正版软件中的一个模块用于经营,现在仍在使用;其次,虽然这16台电脑上安装了盗版软件的各种不同模块,但模具公司显然不可能将所有模块都用于商业使用,且这16台电脑不都是为安装NX5软件而特意准备的,因此,不能认定模具公司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为16套,西门子公司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也不能按照市场许可费计算。实际损失不能用每套20万元与16套相乘,得出320万元这一数字;第三,虽然模具公司构成侵权,但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盗版软件,又按照NX5软件全部模块的市场许可费赔偿经济损失,显失公平。综上,西门子公司要求赔偿32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西门子公司不能提供其发行NX5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软件类型、各种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及模具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和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确定模具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赔偿40万元。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所有盗版NX5软件,并向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评析】

  石利华,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被指专利侵权状告主管部门

  发明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毫不夸张地说,人类之所以能步入现代社会,用上各种高科技产品,全赖发明之功。广义上的发明还包括实用新型,这两者都包含有大量创造性劳动和智慧,自然应获得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但实践中总有个别企业和个人希望“抄近道”,将别人辛苦开发所得的技术无偿为自己所用,进而获得收益。毋庸置疑,这种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和行政制裁,这也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但随着现代技术越来越复杂,要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变得日趋困难,特别是对技术特征的比对愈加专业化。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企业就将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庭审中各种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陈述迭出,甚至还对个别汉字的词语解释激烈争辩,可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程度。

  举报实用新型遭侵权

  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较早从事燃气汽车装置及液化气、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研发和生产。2006年,青岛绿科公司研发成功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这种新型压缩机在保留现有技术实现多级压缩优点的基础下,能够将油缸和气缸分离,达到减少压缩油混入天然气,提高压缩天然气纯度和质量的效果,解决了单台压缩机无法满足大排量要求的难题,并可以根据排量要求设定多套压缩系统,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设备整体使用寿命长,且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当年8月17日,青岛绿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 12日 申 请 获 批 ,专 利 号 为200620088069.5。在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被表述为: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包括至少4个同轴隔板及装在同一连杆上的至少3个活塞,活塞把气缸筒的内部分成两个空间,其特征是气缸筒通过两端的液压油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动力装置相连接,气缸筒两端的同轴隔板上开有多个天然气进出管道,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2012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正当青岛绿科公司准备将该专利投入生产,并预期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时,突然发现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燃公司)也在使用相同技术,生产类似的压缩机。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于是,青岛绿科公司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了这一情况。

  查处主管部门责令禁用

  2012年8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东燃公司调查取证,在其经理王某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检查。在其中一个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两台已组装好的燃气液动压缩机和一组未组装的压缩缸体零件。“找几名工人现场组装起这台压缩缸体。”为确定这两台压缩机和缸体的技术特征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是否相同,执法人员要求。很快,王某找来两名工人现场组装完毕,执法人员对组装好的缸体和装配图纸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用摄像机和照相机记录下了整个调查过程,王某和执法人员分别对调查笔录的内容签字确认。

  2013年4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青岛东燃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认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生产实用新型,侵犯了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制造该实用新型的产品,并不得使用、转移已制造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对这一决定,青岛东燃公司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其压缩缸体技术具有独创性,并未抄袭。在要求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处理决定无果后,2013年5月8日,青岛东燃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青岛绿科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大量专业陈述力争未抄袭

  庭审围绕两公司生产的压缩缸体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展开,三方从各自观点分别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进行了极其细致的解释,甚至对特征描述中单个汉字的含义展开激烈辩论。

  所谓专利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任务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是构成技术手段和方案的基本元素。以机械领域产品为例,技术特征包括部件、零件和零件结构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G的认定结论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互相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G的记载实际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记载明确了两种连接方法,即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另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庭审中,青岛东燃公司表示,“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两种连接方式在产品说明书和附图中并未提及,且如果采用该连接方式,根本实现不了天然气的压缩功能和多级压缩目的。这一观点显然谬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字面含义清楚明了,无需引入产品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引入,按司法解释规定,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论违反了该规定,使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涉及十分专业的机械制造技术,庭审中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专业陈述迭出,非从业者难免会觉得一头雾水、枯燥乏味,但细品之下,不难看出分歧所在。此后,青岛东燃公司从产品的气缸工作原理角度,分析自己根本不侵权:“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出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结论,我们的产品也不构成侵权。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看,其采用的是在一个压缩缸体设置多个气缸来实现两级压缩,即天然气通过总进气管进入该压缩缸体的一部分气缸筒后,在完成一级压缩后只能进入同一个压缩缸体的另一部分气缸筒进行二级压缩,即只能在同一个压缩缸体一次连续完成两级压缩后,才能向后续工序输出。这就决定了只能是同一压缩缸体上的一部分天然气进出管道与总进气管连接,一部分与总出气管连接,其余部分互相连接。”“我们的产品将天然气在2#气缸经过一级压缩后,被送入1#气缸进行第二级压缩,在第二级压缩完成后送入2#气缸进行第三级压缩,在第三级压缩完成后送入1#气缸进行第四级压缩,第四级压缩完成后进入天然气排气总管。而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虽然单机可以实现两级压缩,但要实现四级压缩时,需要将两台单机串接在一起,天然气需要在一台单机完成前两级压缩后,再送入另一台单机完成后两级压缩,只能采取类似‘串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我们的产品则能在两个压缩缸体之间互联互动,采用类似‘并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比较而言,两个产品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关系明显不同,工作原理和实现的功能也不一样,根本不构成侵权。”青岛东燃公司继续陈述。

  此外,青岛东燃公司还认为其并未制造完成压缩机整体,只是试制了部分缸体,并不具备天然气往复压缩机的生产功能,专利保护的应是压缩机整体,而不是单个缸体。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做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试制的缸体中根本没有动力装置,而《处理决定书》中认为有。再者,其适用法律也有错误,专利是在2009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应适用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综上,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错误,请求撤销。”青岛东燃公司补充。

  激辩 “咬文嚼字”成辩论焦点

  市知识产权局则向法庭提交了其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4组、29份证据。“在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G中,关于天然气管道连接方式的表述里有一个‘或’字,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或’字有多种不同解释,该表述中的‘或’字为正确理解整句话的含义带来了歧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表示,“与该专利有关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青岛东燃公司所主张的天然气管道并列连接方式,另一种是我局最终认定的方式。在无法单从字面意思准确判断技术特征G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并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技术特征G所划定的保护内容。该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方式与我局认定的方式相同,即第二种理解,并非青岛东燃公司主张的方式,因此,我局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结合专利折中原则,依据《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了《处理决定书》。”

  所谓专利折中原则,是指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同时,其专利保护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关于青岛东燃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应当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后,判断这些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从而得出结论。青岛绿科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上位概念的写法,如‘至少4个同轴隔板’、‘至少3个被同轴隔板分开的气缸筒’等,即如果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有4个或4个以上同轴隔板,则在这项技术特征上两者相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将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与青岛东燃公司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得出全部相同的结论后,才确认构成侵权。事实依据有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录像资料和我局提取的气缸实物等。我局还组织两公司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有审理笔录为证。”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说。

  在双方连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特征比对后,第三人青岛绿科公司再次强调了其权利要求1中“或”字的含义:“‘或’字在汉语中就是‘有的’的意思,专利描述应理解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相互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这一描述涵盖了其他连接方式。我公司这项专利的重点是对缸体结构的改进,青岛东燃公司被查处的缸体,其结构与我公司产品的结构相同,足以证明其侵害了我公司的专利权。产品是否制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不是侵权的必要条件,请求法院维持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青岛绿科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以证明专利的效力。

  判决执法正确侵权无疑

  对三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审查后均予以采纳,并认为在作出判决前,须弄清楚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个焦点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中的“或”字确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理解是青岛东燃公司所称的两种并列连接方式,第二种理解是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连接方式,将“或”字理解为“有的”之意。在出现含义理解分歧时应如何认定,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即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据此,该专利天然气进出管道的唯一连接方式为: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彼此连接。只有这种连接方式,才能实现多级压缩、油气分离的技术目的。市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边界恰当,并未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或”字理解为“有的”的意思正确。

  该专利技术特征G是青岛东燃公司产品技术特征g的上位概念,技术特征G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止于单个压缩缸体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所以,不管是单个压缩缸体还是多个压缩缸体,也不管这些缸体之间是“串行”还是“并行”,只要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是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互相连接,就覆盖了G项技术特征。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分析了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侵权结论正确,青岛东燃公司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有动力装置这一争议,法院比对后认为,该产品由一个蓝色的电动机带动一个铸铁色的油泵,通过一个油路转向阀块与一个压缩缸中间缸体的液压油进口相连接,另一侧的另一个压缩缸体同样如此。电动机和油泵、换向阀块即为动力装置,市知识产权局的描述准确。

  对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权限问题,法院认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认定产品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越权执法行为。

  对青岛东燃公司主张《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法的辩解理由,法院分析,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侵权纠纷的适用法律是以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来界定的。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也并无不当,即使市知识产权局在某些条款上应当适用旧法,也并不影响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新法和旧法在此案涉及的条款上只是发生了所谓的新旧称谓变化,法律规定本身并未修改。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正确判决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凸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护商标权

  五粮液被称为“国酒”,与茅台共享“白酒至尊”的荣光,其商标价值高达526.16亿元。正因为其高价值,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假冒五粮液白酒。毫无疑问,制假售假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位于四川宜宾的五粮液公司横跨半个中国,到原胶南市追究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权

  “ ”文字商标和“ ”图形商标是归属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的两个著名商标,早在1991年9月19日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8月1日,五粮液集团将这两个商标授权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使用,允许其对在我国境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责。

  俗话说“树大招风”,名气大的商标冒用者自然少不了,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经营超市的陈某便是其中之一。五粮液公司发现其售假行为后,于2012年8月1日委托律师和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陈某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了998元购买了一瓶“五粮液”白酒,并取得购物发票,公证员将白酒和发票带回并封存。此后,五粮液公司的鉴定师对这瓶白酒进行了鉴定,济南长清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11月6日,五粮液公司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8万元。

  2013年12月3日和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五粮液公司提交了授权书、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书、鉴定结论、两驰名商标价值526.16亿元的证明等证据。“我的超市从来不卖假酒。”面对这些证据,陈某拍胸脯说,“虽然律师和公证员从我超市里买的‘五粮液’白酒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略有不同,但有不一样是正常的,不可能每瓶酒都完全相同。两个商标价值526.16亿元只是虚拟价值,并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反映五粮液公司的损失。”

  大胆认定单方鉴定结论

  今年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不知是否是因为心虚,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官首先确认了从陈某超市购买的白酒处于密封状态,之后当庭开封,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进行现场比对。法官发现,正品白酒的电码防伪标在上部有不规则的SP字母,光照色彩丰富,电码防伪标两侧有金属质感,用专用检测窗检测两边会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其瓶贴印刷色彩饱满,上面有“优质”标志的套印非常精确,而非正品的瓶贴色彩黯淡,“优质”套印的边缘相对粗糙。这些区别与五粮液公司鉴定师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该鉴定结论得到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

  但恰恰就是这个异地公证,因不完全符合公证程序,其法律效力成为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此案还有两个焦点,即五粮液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陈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如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依法拥有“ ”商标和“ ”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权益应予保护。经五粮液集团授权,五粮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异地公证的效力,法院分析,正品五粮液白酒的防伪标识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这些信息,法院无法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别被控白酒的真伪。五粮液公司对其产品的防伪标识掌握更全面,其鉴定被控白酒具有较大权威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师是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但因有公证员见证,可以补足该证据的瑕疵。在陈某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该鉴定结论有效并予以采信。

  关于异地公证的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据该规定,虽然济南长清公证处异地公证在程序上存在不足,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存在实体违法情形,相关部门也未予撤销。此外,该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连续、完整,公证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做了详细记录。综上,法院认可该公证书的效力。

  【法官评析】

  李敦收,工科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2008至2011年每年审结案件超过100件,调撤率达62%。近年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商事审判论坛》等刊物发表案例分析等30余篇。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并获得“全市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白酒须遵守特殊规定

  关于第三个焦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案中,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与被控产品均是在白酒上使用,两相比对,两者的图案完全相同,加上市场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消费者容易造成被控产品是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产品的误认,足以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可以认定陈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审查义务。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具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许可证书,酒类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该附随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附随单。

  此案中,陈某在酒类经营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和附随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陈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表明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应参照两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销售规模、侵权恶意程度和可能给五粮液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陈某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并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财经日报》专刊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
2014年05月12日

  一百年前,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布满灰尘的摄影棚里,查理·卓别林创造了流浪汉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由此发明了现代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后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本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起已连续9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以此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小伙青岛创业注册域名被控商标侵权,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全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在青落槌,车主状告4S店举证不能输官司;62.4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被告人王某领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安瓿”瓶颈高度仅差六分之一锁定胜局,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我市一家企业“免费享用”西门子开发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遭跨国追责;包括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内央视所有频道电视节目被一“水货”网站擅自转播,引发央视网络中心来青诉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年,市中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紧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参与政策咨询、决策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咨询及协调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之一,市中院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2013年,市中院向青岛市公证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局等多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得到积极回应;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全新改版“青岛知识产权审判网”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市中院将充分运用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充分凸显“三合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作用。

  着力打造精品案件提升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借助本土资源优势,打造精品案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为契机,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提高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的影响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探索在科技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创新企业联系点制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继续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落锤

  车主告4S店捆绑交易一审败诉

  车主徐某因其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我市一家4S店即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欲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随后,徐某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捆绑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起因:车主买机油滤清器拟自行保养轿车遭拒

  2012年10月16日,车主徐某因其广州本田飞度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广州本田正厂出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其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向我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徐某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支付原告徐某因制止被告该公司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邮递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涉及4S店工时费问题备受广大车主关注

  2013年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问题的捆绑交易纠纷。“作为广州本田授权许可从事4S店销售的代理销售商,我公司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广州本田厂家给予我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只有两项:一是广州本田汽车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包括汽车零部件的零售业务,我公司的汽车维护经营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该公司辩称,原告徐某强行要求将部分服务单独计费销售不符合厂家的授权及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经营。“针对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正厂零部件的行为,我向本市另外几家广汽本田4S店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正厂零部件,但均得到否定的答复。我分别致电大众和奔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均可以销售零部件,不需要搭配售后服务,不存在零部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不可拆分的交易习惯。同时,我上网查询得知,在市场上,汽车零部件有大量单独销售行为,且零部件费用与工时费用有显著区分,并不像该公司所说的二者并非不可拆分。”原告徐某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交了8项证据,分别为3张光盘、3份网络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及报纸和名片等。

  随后,被告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以此证明被告作为一家广州本田特约销售服务店并不具备零部件市场销售的经营范围。

  庭审中,原告徐某认为,我市共有4家广汽本田4S店,被告该公司亦认可我市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该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同时,该公司认为,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保养必需使用正厂出品的零部件及产品,因为质量更好。记者在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内页看到,对于特约店服务管理考核规定中第二条是这样描述的“a‘零部件商务政策’第2项规定‘外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法律将对该公司地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徐某。

  焦点: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虽然徐某在诉讼请求中针对的是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及保养所需材料,但法院认为,广汽本田零部件种类繁多,范围过大,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商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指的商品范围应当是指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就地域范围而言,徐某作为一名青岛本田飞度轿车车主,其购买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目的是为其车辆进行保养,一般情况下,保养行为应当是在本地区进行,难以要求其至外地进行车辆保养,故法院认为,本案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指青岛地区,因此,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当是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

  其次,关于该公司是否在法院确定的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案中,徐某、该公司均认可在青岛地区除该公司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而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占市场达到法律规定份额;第二,虽然徐某认为其保养车辆需要正厂出品的产品,但徐某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其未能证明其车辆保养仅能使用正厂出品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

  综上,由于徐某未能证明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占有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无需另行分析,法院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刘瑞东

  【法官评析】

  纪晓昕,女,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青岛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承办我市首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案、山东省首起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案等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中国在版权》、《中华商标》等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获奖,2012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并获判先进个人”、青岛市十佳女法官”、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 “ “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青岛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大学毕业后的马某先是在我市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其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得知后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但对方置之不理,无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最终该域名被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马某不服,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域名归其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在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随即提起反诉。

  是恶人先告状?还是恶意抢注域名?这起跨国官司因一方是名不见经传的创业者,另一方却是赫赫有名的跨国知名企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最终打赢官司。

  小伙注册“阿里借贷”域名被控侵权引发跨国官司

  20岁出头的马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09年1月12日,马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马某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该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某媒体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就在马某的公司经营风生水起时,2011年3月25日,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代理人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2011年5月1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受理阿里巴巴集团对马某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以争议域名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作出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

  “我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明显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期,我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2011年7月28日,马某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错误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某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马某所有。2011年9月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011年9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2012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

  “马某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权。”见提管辖权异议未奏效,阿里巴巴集团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马某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马某赔偿阿里巴巴集团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大PK案情渐趋明朗

  2012年10月24日,市中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马某提交了6项证据和3项补充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则提交了59项证据和10项补充证据。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外商担心中国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言行举止,树立客观、中立的形象,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无可挑剔。

  庭审中,阿里巴巴集团称,阿里巴巴集团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跨国知名企业。“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是域名alidaikuan.com、alidaikuan.net和ali-loan.com、ali-loan.mobi及aliloan.net、ali-loan.net的所有人,上述域名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27日和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和第6562105号“Ali贷”、第6562106号“Alidaikuan”及第 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4个商标的注册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该4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另外,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aliloan.com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企业,受其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域名alidaikuan.cn、alidaikuan.com.cn和alidaikuan.net.cn及aliloan.cn、aliloan.com.cn和aliloan.net.cn的所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9日、2007年9月21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030万名注册用户。

  而马某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并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将马某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明确与我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作自己,我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而是属于其他公司,且我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我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因此,我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驳回。”马某答辩称。

  依据马某、阿里巴巴集团本诉及反诉的诉辩主张,本案四大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阿里巴巴集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一是域名。2007年、2008年,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二是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阿里贷”商标、“Ali贷”商标、“Alidaikuan”商标、“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自2007年推出“阿里贷款”平台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是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焦点二: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一是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域名中的“.com”、“.net”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某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二是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马某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某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焦点三: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

  马某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某对该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某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焦点四: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某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不妥。故对马某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马某、阿里巴巴集团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陈明明,男,1977年出生,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学习型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审结一大批海尔、海信、青啤、彪马、耐克、派克、麦凯乐等知识产权案件。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一等奖二次。近年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发表论文近40余篇。参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评》、《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

  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南法院知产案调撤率达72%

  2013年,市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效促进了合作共赢。尝试“以合作促和解”,调解某旅行社侵犯全国驰名商标纠纷及48件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试点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机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白皮书》,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案例一:销售假冒五粮液被判侵犯商标权

  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赔偿两万元

  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液集团不但重点查找生产假酒的窝点,还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查找销售假酒的渠道上。我市个体工商户陈某就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而被起诉到法院。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的五粮液产品,与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图形是相同的,但这些产品却不是五粮液集团生产的。经过一番取证后,五粮液集团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五粮液图形和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图案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陈某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五粮液和假冒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白酒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图形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未尽到作为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

  案例二:未经许可登载他人摄影作品网络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

  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照片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被侵权的个人或机构往往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最后就形成了放纵侵权行为的局面。这其中有一种情况不会被纵容,那就是侵权机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侵权者很少有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被侵权的机构,侵权者则是在青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岛某络传播有限公司。弓禾文化公司享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但在2011年初,他们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作品。几经交涉未果后,弓禾文化公司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体现出拍摄者以特定角度对人物或服饰的形象把握,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性, 《中华属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市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弓禾文化公司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只有区区2200元。对此,主审法官说,网站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大量图片,不当使用会侵犯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金额。

  黄岛法院护航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现在开庭。”4月2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及德国、瑞典制作滚珠轴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作为聊城某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明知土耳其EN?DUSTRLRULMAN VEHIRD SANLTD STI公司要求提供假冒品牌轴承,仍与其签署合同。后又明知未取得上述两外国公司授权,商定由被告人韩某制作假冒轴承,张某负责销售。经鉴定,假冒的注册商标价值106912美元。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成立知识产权金融庭服务新区转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黄岛区年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速均在80%,年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第一。目前,黄岛区拥有5个国际级经济园区、5个省级经济园区,是山东半岛国家级经济园区数量最多、功能最全的区域。

  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相对应,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近5年,黄岛区进入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均过百件。

  2013年7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在黄岛区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面对西海岸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黄岛法院多次走访调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德生态园等经济园区,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黄岛区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新水平全市领先、全省当先,知识产权的案件量足以支撑设立独立审判机构,法官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为此,黄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岛法院被授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我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审理权限的基层法院,其负责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为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在黄岛区中德生态园设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在园区召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

  今年3月,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式成立,在人员配备上,面向全国选配了6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正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截至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受理了3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

  与以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同,为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有关精神,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向上级申请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黄岛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标志着西海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西海岸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表示。

  “走出去”办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黄岛法院的法官们潜心学习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专业知识,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结合收到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论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另外,黄岛法院还组织法官前往浙江、广东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针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多的实际,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立足审判职能,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区驰名商标、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新区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职责,我们庭的特点是‘走出去’办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竭尽全力做创新经济的捍卫者。”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李红松法官说。

  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沟通,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并将在年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及建议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

  一年前,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其系“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3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公证人员来青岛暗访取证

  2008年10月14日,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公司)与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塑料中空成型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该设备在湖北药业公司安装验收。

  2012年6月28日,为期3天的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当天,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张某与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夏某匆匆进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随后,杨某、夏某在某药业展台与该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出示商品样品请该展台人员进行了确认。期间,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夏某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宣传印刷品。次日,上述人员再次来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杨某、夏某与该药业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及询问,并由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光盘中在1分50秒至1分52秒时间段内显示:展台上标有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对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的参观指南中,标明摊位号1M04的参展企业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其宣传册中载明,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宣传册对“聚丙烯安瓿”进行了宣传,末页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北药业公司。

  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惹官司

  2012年9月19日,大冢制药公司以“湖北药业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该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100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设备安放地、被控产品安瓿的制造工艺演示和样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取得相应的相片、视频和产品样品。

  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该网站显示了被控产品塑料安瓿的吹——灌——封一体成型工艺。

  庭审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2013年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12项证据。

  “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没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的行为,大冢制药公司将其列为侵权主体之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湖北药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相同的自由公知技术;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特征是由瓶体、顶盖两部分热缝合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是吹塑一体成型,两者的结构和构造没有可比性;大冢制药公司在其权利要求1中将顶盖与瓶体的热缝合位置限定在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是为实现其特定技术效果而做出的选择,在选择三分之一处这一特定位置时,实际上已经将其他位置排除在外,现大冢制药公司以等同替代的名义主张除三分之一处以外的位置也侵犯了其专利权,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举不但违背了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大冢制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宣告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大冢制药公司在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显著小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这样,就使得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从而避免了以下问题:一是当该距离太小甚至等于0(即在瓶口封闭线处热缝合)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二是当该距离太大时,药液灌装时可能因冲击而导致溅出,而且限制了安瓿中药液的有效容量。专利权人大冢制药公司通过多次实验,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有效。

  针对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展台上及参展指南中标有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还是从该宣传册中标明的联系地址,以及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冢制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湖北药业公司生产制造了被控产品,湖北药业公司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展会上共同进行了宣传和许诺销售。因此,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焦点二: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被控产品当庭进行查验观察,当事人双方对以下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包括瓶体和瓶盖,通过热缝合进行连接,而二被告认为其产品的生产工艺是一体成形,不存在热缝合;二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二被告则认为其产品模具成型时留下的痕迹,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对此,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涉及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保护问题,双方争议的生产工艺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问题,大冢制药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中强调:专利权人通过多次实验,“ 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也认为: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因而,只有使热缝合线位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才能取得大冢制药公司所希望的技术效果。综上,根据大冢制药公司对其热缝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意见陈述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说明,热缝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被告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大冢制药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专利审判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一起经典案例,该原则是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本案在判断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和二分之一处是否构成等同时,成功的运用了禁止反悔原则,将原告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进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64.2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

  我市一家实业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与孟加拉某客户签订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的抽屉锁买卖协议,并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见是一桩双赢的买卖,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委托浙江义乌的张某某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解,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4月25日,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孟加拉国某客户看好了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上的锁具,遂决定向该公司订购,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抽屉锁买卖协议,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后经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同意,由王某与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来到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一名自称张某某的业户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出口。2007年6月1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由该公司申报出口的带有“SOLEX”商标的抽屉锁共2080箱、62.4万把,总价款118820美元,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门锁、汽车安全系统制造商之一,早在2001年9月30日,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即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SOLEX”的字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锁,有效期自2001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9日,“SO?LEX”商标在海关获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2008年4月22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停止使用“SOLEX”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万元。

  2011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已逃之夭夭。2011年11月30日,年近五旬的王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可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锁具上有“SOLEX”标识,其向张某某订做锁具时未审查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SOLEX”商标使用权。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称因锁具未出境,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且王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涉案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锁具查扣于上海海关,未流入社会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公司已与权利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肖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本科学历,2011年2月被任命为市南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市南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2011年被省高院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2012年被市中院评为“廉洁勤政先进个人”、2013年被评为“青岛市优秀法官”。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司法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通过罚金刑的运用,剥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力,从根本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盗播央视节目一网站被判赔钱

  网站是否能赚钱,取决于广告投放数量;而客户是否愿意投广告,取决于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在如今这个网络化时代,网站多如牛毛,要想成功运营一个网站,在盈利前非有大笔资金投入以购买或原创精品内容、扩大知名度不可,即俗称的“烧钱”,如现在知名的优酷和土豆等网站在发展初期皆是如此。但有一家名为“风云直播”的网站,前期不仅不用大笔“烧钱”,还能“免费”实时直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甚至包括2013年春晚。作为全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台,央视的商业转播权价格不菲,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风云直播”网站是在侵权盗播,运营该网站的3家公司自然难逃被索赔追责的命运。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3家公司不仅一反多数侵权人躲躲藏藏的常态,竟然“李鬼”主动找“李逵”,上门联系央视的网络传播部门寻求合作,妄图把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名片还发到了央视网络传播部门的办公室,自投罗网。

  据了解,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侵害广播组织权及作品广播权的案件。

  网站发展 捷径”——盗播“

  2012年6月,由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筹建的“风云直播”网站正式上线,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是一个互动网站,主要提供传统电视节目和网友自创的个人电视台节目的直播服务。众所周知,广告收入的多少是网站能否赚钱的决定性因素,而点击率决定着客户是否愿意投放广告,网站内容精彩与否和人气高低又直接影响点击率,因此,把网站内容做好以提高人气是赚钱的“不二法门”。

  作为电视直播网站,电视台节目制作水平的精良程度和收视率与网站的被关注度密切相关,而毫无疑问,直播国内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节目最能吸引眼球,但相应的授权费用价格不菲。这一难题并未困扰两公司,因为其根本就没打算要取得合法授权,而是计划“吃白食”擅自直播。于是,从“CCTV—1”到“CCTV—15”,央视所有频道的所有节目在“直播风云”网站上都能找到实时直播。用户只要输入网址,点击页面上方的“频道大全”,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电视节目,简单快捷。

  为增加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公司还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播放器,或链接至“风云直播”网站的方式,为自己推广宣传。以许多人常用的百度搜索网站为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网址后,点击“视频”进入显示“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页面后,再点击“直播”进入显示“百度视频——电视直播”的视频播放页面,在播放窗口左下角和右上角都能找到“风云直播”网站。任意选择一央视节目全屏播放后,会显示www.fengyunlive.com的网址,该网址正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址。在“直播列表——风云直播”页面上,两公司载明:“为了让广大站长更方便地嵌入风云直播播放器,我们特别准备了直播代码列表,点击频道名称既可以拷贝播放链接和播放HTML码,将根据您的流量,以现金形式进行回馈。”下面是一排排嵌入代码,其中每条代码都有“kukuplay.com”的内容,而这一代码网站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单位是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显然,青岛互动网络公司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种“零成本”运营方式让两公司尝到甜头,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2月9日,“风云直播”网站同步直播了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将央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筹备大半年之久的成果“悄悄”窃取。

  “李鬼”主动联系 李逵”——“胆大”“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伎俩很快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发现。央视国际是央视的授权运营机构,独占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的权利。央视在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授权书中,对央视国际的权限作了十分周密的表述:“中央电视台将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科学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简而言之,这份授权书意在说明央视国际有权独家转播、出售央视的所有节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追责。

  从2013年1月7日起,央视国际多次委托律师和公证处对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和青岛互动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公证。至当年5月2日,公证处先后出具了5份公证书,详细记录了3家公司侵权的方方面面。

  此时,顺风顺水的“无本生意”让3家公司逐渐膨胀,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竟然打算与央视国际谈合作,“李鬼”找上了“李逵”,其负责人赵某的名片发到了央视国际的办公室。不仅如此,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还堂而皇之地在智联招聘、数字英才和职友集网等网站上为“风云直播”网站“招兵买马”,大有将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的“雄心壮志”。在百度搜索网站上,只要输入两公司任意一个的名字,就会出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招聘”或“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招聘”选项,点击进入则会显示“招聘信息分析——最新招聘总结”页面,显示的地址与两公司登记地址完全一致,网址均为www.fengyunzhibo.com。此外还有“风云直播”、“薪酬待遇”等详细介绍。当然,这一切都被央视国际委托的律师一一记录下来,并予以公证。

  央视国际集齐证据——追责

  2013年5月15日,收集了大量证据的央视国际以3家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6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7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可谓是一场“证据战”,但仅是央视国际一方大量举证,3家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和直播合法。但在答辩阶段,3家公司的理由显得“理直气壮”。“央视国际并未获得央视作品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家公司辩称,“所谓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网络传播权不从属于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因此未将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既关系到广播组织的利益,更关系到对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紧接着,3家公司抛出了更令人出乎意料的辩解理由:“‘CCTV—1’至‘CCTV—15’这15个频道不都隶属于央视,比如‘CCTV—6’的全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应属于广电总局,‘CCTV—3’和‘CCTV—8’也存在同样的权属问题,因此,央视无权授权央视国际行使著作权。”

  为支持其辩解理由,3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百度百科”网页截图,这也是其提交的唯一证据,该截图内容载明CCTV的部分频道节目不属于央视。对这份自行打印网络截图,法院未予采纳。“‘风云直播’网站中包含的部分央视节目内容是个别网络用户提供或上传的,网站本身未提供过任何链接,侵权人不是我们。此外,100万元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3家公司补充辩解。

  对这些推责理由,央视国际用大量证据反击,先后提交了央视授权书、5份公证书、赵某谈合作时主动提供的名片、kuku?play.com和fengyunlive.com的登记备案信息、合作协议及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等证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央视的授权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该授权之日失效。《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截图显示,当年春晚的版权由央视所有,须经授权,方可使用。”央视国际说明,“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18日,我们各以200万元的价格分别授权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和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视频播放技术平台在网上传播央视2013年春晚和元宵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遭受的损失。”

  “央视播放的大部分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并不是央视自己制作的,而是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央视国际应举证证明央视取得了其播放的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否则央视许可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3家公司“遇证必驳”,“《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央视国际与央视订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话,应向法庭提交,否则根本就不享有什么专有使用权。名片不是我们印制的,赵某是谁我们不认识。”

  尽管3家公司“力辩”,但除了合作协议和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因是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外,其他证据均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定原告地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央视国际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是涉案网站的经营机构是谁;三是3家公司是否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央视国际是完全适格的原告。央视是15个电视频道的制作、播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转播和在影像载体上复制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央视依法享有对其15个频道播出节目的广播组织权。同时,2013年春晚是由央视投入大量成本编排、摄制,并通过电视频道首次播出的当年度最大、最重要的综艺晚会,在编排和节目选择上极具独创性,且在节目衔接、舞台设计、服装、道具和灯光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作,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法受法律保护,央视对此享有广播权。

  央视国际对内是央视的网络传播中心,对外是央视官方网站cctv.com和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cn的运营机构,其在全世界独占行使央视的授权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据此,央视国际享有通过网络转播央视频道所有节目和春晚的专有权利,并有权排除包括原广播组织权人即央视在内的任何人行使这一权利。

  在授权书中,央视明确央视国际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此,央视国际是适格原告,央视的授权书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和权利上的不确定。对电视节目,只要能证明央视是原始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享有专有权利,央视国际就有权依据授权书在网络平台上转播。三家公司认为央视国际无权起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网站运营商——没跑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定3家公司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的“公司介绍”一栏中,明确宣称自己运营“风云直播”网站,联系方式中注明的公司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些信息与赵某的名片、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是一致的,能够确定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与“风云直播”网站的关系和赵某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在“风云直播”网站上在线观看央视节目时,如果选择全屏播放,会显示“coop.fengyunlive.com允许使用带有键盘控制的全屏模式码”的字样,这些证据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能证明两公司是fengyunzhibo.com和fengyunlive.com的经营机构。

  此外,依据“风云直播”网站上第三方提供的播放器和链接代码中含有“www.kukuplay.com”字样,结合登记备案信息可以确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是“www.kukuplay.com”的经营机构。综上,3家公司均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

  自作自受被判担责——赔钱

  对于3家公司是否侵权,法院认为,青岛网络技术公司与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央视“CCTV—1”至“CCTV—15”电视频道的节目和2013年央视春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参与了上述行为。3家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鉴于“风云直播”网站的知名度不高,用户收看央视频道节目多是通过电视,而非基于该网站,央视国际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点击率,且3家公司获利主要是通过频道播放前的广告收益,综上,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3家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央视国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3家公司赔偿3万元为宜。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向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假青啤用回收酒瓶忽悠人“露馅”

  百余年来,青岛啤酒已成为青岛这座海滨城市的代名词,青岛啤酒节跻身世界知名啤酒节行列,享誉海内外。可以说,青岛因青岛啤酒而愈加美丽。但与高知名度几乎相伴而来的是让人头疼的商标侵权,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青啤的“青岛”商标及“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甚至同在青岛的个别企业也肆无忌惮地盗用名牌知名度。就像盗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样,“莫侵权,侵权必被查”,等待这些企业的是法律严惩。

  肆无忌惮冒用青啤商标——追责

  早在1991年,“青岛啤酒”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选为首批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所有的“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崂山”等商标受到青岛乃至全国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广销世界各地。

  多年来,全国各地假冒青岛啤酒,搭名牌“便车”的案件层出不穷,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啤酒公司)就是众多侵权者之一。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6月,在短短半年时间里,青岛某啤酒公司就销售了假冒“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40245包,非法经营额达495047.75元。2011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青岛某啤酒公司进行了调查,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崂山啤酒”1892包,价值2万余元,假冒“青岛啤酒”商标20万套、“崂山啤酒”商标100万套,假冒“青岛啤酒”瓶盖30万个、“崂山啤酒”瓶盖250万个及大量在其他包装物上使用的假冒商标标识。此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了青岛某啤酒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宣判后,公安机关将未侵权的1912包青岛优质啤酒、1970包青岛特产啤酒、270箱青岛精品啤酒和20万套“青岛特产纯生”商标发还给青岛某啤酒公司。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民事侵权,2012年,青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和“青岛啤酒纯生”商标,销毁公安机关发还的所有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青岛精品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产品及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用回收酒瓶并不侵权——瞎说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海洋岛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高峰

  【法官评析】

  于瑞军,法律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兼任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青岛分院教师。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2005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办案能手”;2006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被团省委等八部门评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

  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于这类行为侵权与否给予明确的答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名牌“福临门”被冒用中粮集团巧取证

  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福临门”是个非常熟悉的牌子,其产品质量过硬、品种多样,一直是食品行业中的名牌。“福临门”所有生产基地均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与预防体系的双重认证,其商标“ ”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临门”商标的所有者中粮集团是业界“巨无霸”,位列全球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

  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别人就难免与其“撞车”,我市一家食品企业为图吉利,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的“福”字就因产品种类和“福”字标识与“福临门”商标“撞车”而被推上被告席。

  “福临门”商标被冒用  中粮集团巧取证

  1996年8月7日和1994年5月20日,山东和广州的两家公司分别注册了“ ”和“ ”商标,2008年4月29日和2010年2月1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分别获得这两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中粮集团的大力推广下,2011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 ”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6月21日,中粮集团又申请注册了“ ”商标,以完善“福临门”系列品牌。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推广宣传,“福临门”品牌受到消费者认可,产品销售量连年攀升。

  在做广告、促销量的同时,中粮集团也时刻关注着市场上同类产品,因认为青岛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福临门”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2013年2月20日,中粮集团委托公证员来到莱西某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箱食品公司生产的肉食礼盒,并取得该购物中心出具的发票。当日,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和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6月8日,手握证据的中粮集团将食品公司和购物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唇枪舌剑举证据  法官当庭验产品

  “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福临门’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企图利用我集团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食品公司的做法势必会淡化‘福临门’商标的知名度。”庭审中,中粮集团表示,“购物中心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依法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根本就没侵权!”食品公司“叫屈”,“我公司已停止生产‘福临门’字样的礼盒产品,没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赔偿只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说只要有侵权就一定要赔偿,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福临门”字样与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明显不同。“中粮集团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共同组成的组合商标,字体是繁体字,而我公司的商标在2007年12月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广受消费者欢迎,根本没必要沾名牌的光。”食品公司辩称。购物中心则未参加庭审。

  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中粮集团提交了3个商标的注册证、商标评审裁定书、公证书和购物发票等证据。食品公司则提交了法院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福”字系列礼盒照片、青岛饮食文化研究会和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福”字系列肉食礼盒说明及报纸宣传、电视广告合同等14份证据。“从‘福’字系列礼盒照片可以看出我们使用的标识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商标有明显差别。自2003年1月推出该系列礼盒产品后,多年来,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宣传的品牌始终是我公司的商标,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食品公司强调。

  庭审中,法官当庭打开了公证处从购物中心购买并封存的肉食礼盒查验,礼盒上显示制造商为食品公司,礼盒正面和反面的中间位置印有“福临门”字样,其中,“福”字为艺术体、字体较大,“临门”两字较小。礼盒一侧印有相同大小的“福临门”文字,文字下方列明了德州风味扒鸡、老北京酱香鸭等产品明细。

  销售免责制造商赔法院酌情判赔7万

  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各自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是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3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公证员购买的肉食礼盒与“ ”商标和“ ”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与“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因此,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的“福临门”文字是否与这3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对此,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均是“福临门”文字与不同图形的组合,“福临门”文字是主要部分。因这3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食品公司称该产品上的商品产地、制造商明确,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是否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该产品上的“福临门”3个字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且字体大于食品公司自己的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能够产生误导效果,食品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中,中粮集团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该产品是由购物中心销售,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食品公司,并印有其商标。食品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未对该产品系由其生产予以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且该产品外观与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产品宣传单中的对应产品完全相同,法院由此断定该产品系食品公司生产。购物中心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中粮集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购物中心对销售该产品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食品公司侵权的时间、数量及侵权所得,法院综合中粮集团的商标价值、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规模和情节及中粮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万元。对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中粮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品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和莱西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向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评析】

  郭静,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办案数量始终在该庭名列前茅,2012年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件。先后审结“味好美”商标侵权案、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有孔虫”模型作品维权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获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近年来,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参与《法官办案手记》、《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多次获得“中院嘉奖”、“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3个字,并且“福临门”3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西门子来青打击盗版软件获赔

  4月8日,微软公司的XP电脑操作系统正式停止服务,对此,网上声讨声一片,似乎微软公司做了什么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些声讨的网友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国人使用的XP操作系统,九成九以上都是盗版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盗版软件在我国近乎疯狂地被广泛使用,想找什么软件,完全不用去专门商店或网上购买,只要打开百度等搜索网站一搜即可,很容易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大部分使用者对此心安理得,似乎“吃免费午餐”理所当然。但盗用智力成果与偷用他人财物一样,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承担相应责任。去年底,我市一家模具企业就因使用盗版的专业设计软件,被著作权人西门子公司推上被告席,最终法院判赔了一大笔赔偿款,可谓得不偿失。

  起因:使用盗版软件遭西门子起诉

  UG NX软件是一款专业设计软件,涵盖了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全过程,可以帮助公司改变产品生命周期。NX不仅能提供完整且高度集成的流程自动化工具套件,为企业带来战略性收益,还为设计师和工程师提供了一系列产品开发的模式,被大量企业采用。而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的市场寿命,一种产品进入市场后,其销售量和利润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呈现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过程,又被称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现象。

  这款很牛的专业软件是由美国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在美国获得版权,其中NX5版本于2007年10月12日在美国版权局获得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正因为这款软件非常好用,长期以来,各种盗版层出不穷,在百度等搜索网站输入“UG NX”或“NX”关键词,就能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

  2003年,西门子公司发现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和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可能使用盗版NX5软件,于是委托律师对这两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年4月17日,认为证据充足后,西门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NX5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在起诉状中,西门子公司认为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安装了NX5软件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模具公司既是机械公司的子公司,也是其技术中心,负责为机械公司完成产品设计、开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两公司混同办公。”西门子公司的律师称。

  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西门子公司提交了6份公证书,以证明其在中国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及调查取证过程。“在机械公司的网站上有招聘启事,其中一个岗位对应聘者的要求是‘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这从侧面证明了机械公司必然安装有NX5软件。我们还给模具公司打过电话,其承认使用NX软件用于汽车模具开发。”西门子公司的律师表示。此外,西门子公司还提交了即墨民生网网页打印件和NX软件购买合同等证据。“在即墨民生网上,机械公司下设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明确表示使用NX软件,这些软件购买合同则能证明NX软件的市场价值和我们的损失。”该律师说。从合同中的购买价格来看,NX软件价值不菲,其中不同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少则13万余元,多的能达到30多万元。

  面对侵权指责,两公司均矢口否认:“机械公司从没使用过NX5软件,模具公司安装有两套,但是在2008年5月29日向西门子公司代理商购买的正版软件的一个模块,每个模块198元,西门子公司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即便模具公司侵权,索赔数额也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模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NX5软件模块销售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购买过程。

  吃惊:16台电脑安装百余个盗版模块

  就在双方各说各理争执不下时,西门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涉嫌安装盗版NX5软件的电脑设备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4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5月3日,法官到两公司依法查封了涉案电脑,并逐一检查了其中是否安装有盗版NX5软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模具公司竟然有16台电脑安装了盗版NX5软件。这16台电脑盗版软件的服务ID均为LND,是典型、常见的盗版NX5软件序 号,其列Webkey访问密码全部相同,是典型的盗版使用方式。法官随机抽取了两台安装盗版软件的电脑,其中一台电脑的许可日志文件显示,该电脑的盗版NX5软件竟然包含多达29个模块,另一台电脑的软件则包含14个模块。被抓“现行”的模具公司无法再抵赖,只好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事实。

  法官还查阅了机械公司的网站,发现在“公司介绍”一栏中载明“模具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研发设施,拥有……UG等先进的设计、编程软件”。在“招聘”一栏则找到了西门子公司举证时提到的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网页链接。

  判决:赔偿40万元得不偿失

  模具公司使用盗版NX5软件的事实确凿无疑,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中国与美国同为《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因此,西门子公司享有的NX5软件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中,西门子公司证明机械公司侵权的证据是其企业网站上人才招聘栏中对应聘者的要求,对此,法院认为,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只是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机械公司必然存在侵权行为,西门子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证据保全,两被告均认可模具公司在未经西门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16台电脑上安装了侵犯西门子公司著作权的NX5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西门子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应按每套软件20万元的市场许可费计算,16套软件共计320万元。对这一算法,法院认为,首先,模具公司曾向西门子公司的代理商购买过两套正版软件中的一个模块用于经营,现在仍在使用;其次,虽然这16台电脑上安装了盗版软件的各种不同模块,但模具公司显然不可能将所有模块都用于商业使用,且这16台电脑不都是为安装NX5软件而特意准备的,因此,不能认定模具公司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为16套,西门子公司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也不能按照市场许可费计算。实际损失不能用每套20万元与16套相乘,得出320万元这一数字;第三,虽然模具公司构成侵权,但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盗版软件,又按照NX5软件全部模块的市场许可费赔偿经济损失,显失公平。综上,西门子公司要求赔偿32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西门子公司不能提供其发行NX5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软件类型、各种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及模具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和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确定模具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赔偿40万元。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所有盗版NX5软件,并向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评析】

  石利华,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被指专利侵权状告主管部门

  发明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毫不夸张地说,人类之所以能步入现代社会,用上各种高科技产品,全赖发明之功。广义上的发明还包括实用新型,这两者都包含有大量创造性劳动和智慧,自然应获得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但实践中总有个别企业和个人希望“抄近道”,将别人辛苦开发所得的技术无偿为自己所用,进而获得收益。毋庸置疑,这种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和行政制裁,这也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但随着现代技术越来越复杂,要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变得日趋困难,特别是对技术特征的比对愈加专业化。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企业就将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庭审中各种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陈述迭出,甚至还对个别汉字的词语解释激烈争辩,可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程度。

  举报实用新型遭侵权

  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较早从事燃气汽车装置及液化气、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研发和生产。2006年,青岛绿科公司研发成功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这种新型压缩机在保留现有技术实现多级压缩优点的基础下,能够将油缸和气缸分离,达到减少压缩油混入天然气,提高压缩天然气纯度和质量的效果,解决了单台压缩机无法满足大排量要求的难题,并可以根据排量要求设定多套压缩系统,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设备整体使用寿命长,且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当年8月17日,青岛绿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 12日 申 请 获 批 ,专 利 号 为200620088069.5。在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被表述为: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包括至少4个同轴隔板及装在同一连杆上的至少3个活塞,活塞把气缸筒的内部分成两个空间,其特征是气缸筒通过两端的液压油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动力装置相连接,气缸筒两端的同轴隔板上开有多个天然气进出管道,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2012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正当青岛绿科公司准备将该专利投入生产,并预期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时,突然发现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燃公司)也在使用相同技术,生产类似的压缩机。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于是,青岛绿科公司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了这一情况。

  查处主管部门责令禁用

  2012年8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东燃公司调查取证,在其经理王某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检查。在其中一个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两台已组装好的燃气液动压缩机和一组未组装的压缩缸体零件。“找几名工人现场组装起这台压缩缸体。”为确定这两台压缩机和缸体的技术特征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是否相同,执法人员要求。很快,王某找来两名工人现场组装完毕,执法人员对组装好的缸体和装配图纸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用摄像机和照相机记录下了整个调查过程,王某和执法人员分别对调查笔录的内容签字确认。

  2013年4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青岛东燃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认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生产实用新型,侵犯了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制造该实用新型的产品,并不得使用、转移已制造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对这一决定,青岛东燃公司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其压缩缸体技术具有独创性,并未抄袭。在要求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处理决定无果后,2013年5月8日,青岛东燃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青岛绿科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大量专业陈述力争未抄袭

  庭审围绕两公司生产的压缩缸体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展开,三方从各自观点分别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进行了极其细致的解释,甚至对特征描述中单个汉字的含义展开激烈辩论。

  所谓专利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任务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是构成技术手段和方案的基本元素。以机械领域产品为例,技术特征包括部件、零件和零件结构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G的认定结论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互相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G的记载实际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记载明确了两种连接方法,即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另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庭审中,青岛东燃公司表示,“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两种连接方式在产品说明书和附图中并未提及,且如果采用该连接方式,根本实现不了天然气的压缩功能和多级压缩目的。这一观点显然谬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字面含义清楚明了,无需引入产品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引入,按司法解释规定,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论违反了该规定,使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涉及十分专业的机械制造技术,庭审中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专业陈述迭出,非从业者难免会觉得一头雾水、枯燥乏味,但细品之下,不难看出分歧所在。此后,青岛东燃公司从产品的气缸工作原理角度,分析自己根本不侵权:“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出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结论,我们的产品也不构成侵权。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看,其采用的是在一个压缩缸体设置多个气缸来实现两级压缩,即天然气通过总进气管进入该压缩缸体的一部分气缸筒后,在完成一级压缩后只能进入同一个压缩缸体的另一部分气缸筒进行二级压缩,即只能在同一个压缩缸体一次连续完成两级压缩后,才能向后续工序输出。这就决定了只能是同一压缩缸体上的一部分天然气进出管道与总进气管连接,一部分与总出气管连接,其余部分互相连接。”“我们的产品将天然气在2#气缸经过一级压缩后,被送入1#气缸进行第二级压缩,在第二级压缩完成后送入2#气缸进行第三级压缩,在第三级压缩完成后送入1#气缸进行第四级压缩,第四级压缩完成后进入天然气排气总管。而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虽然单机可以实现两级压缩,但要实现四级压缩时,需要将两台单机串接在一起,天然气需要在一台单机完成前两级压缩后,再送入另一台单机完成后两级压缩,只能采取类似‘串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我们的产品则能在两个压缩缸体之间互联互动,采用类似‘并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比较而言,两个产品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关系明显不同,工作原理和实现的功能也不一样,根本不构成侵权。”青岛东燃公司继续陈述。

  此外,青岛东燃公司还认为其并未制造完成压缩机整体,只是试制了部分缸体,并不具备天然气往复压缩机的生产功能,专利保护的应是压缩机整体,而不是单个缸体。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做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试制的缸体中根本没有动力装置,而《处理决定书》中认为有。再者,其适用法律也有错误,专利是在2009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应适用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综上,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错误,请求撤销。”青岛东燃公司补充。

  激辩 “咬文嚼字”成辩论焦点

  市知识产权局则向法庭提交了其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4组、29份证据。“在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G中,关于天然气管道连接方式的表述里有一个‘或’字,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或’字有多种不同解释,该表述中的‘或’字为正确理解整句话的含义带来了歧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表示,“与该专利有关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青岛东燃公司所主张的天然气管道并列连接方式,另一种是我局最终认定的方式。在无法单从字面意思准确判断技术特征G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并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技术特征G所划定的保护内容。该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方式与我局认定的方式相同,即第二种理解,并非青岛东燃公司主张的方式,因此,我局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结合专利折中原则,依据《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了《处理决定书》。”

  所谓专利折中原则,是指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同时,其专利保护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关于青岛东燃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应当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后,判断这些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从而得出结论。青岛绿科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上位概念的写法,如‘至少4个同轴隔板’、‘至少3个被同轴隔板分开的气缸筒’等,即如果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有4个或4个以上同轴隔板,则在这项技术特征上两者相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将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与青岛东燃公司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得出全部相同的结论后,才确认构成侵权。事实依据有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录像资料和我局提取的气缸实物等。我局还组织两公司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有审理笔录为证。”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说。

  在双方连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特征比对后,第三人青岛绿科公司再次强调了其权利要求1中“或”字的含义:“‘或’字在汉语中就是‘有的’的意思,专利描述应理解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相互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这一描述涵盖了其他连接方式。我公司这项专利的重点是对缸体结构的改进,青岛东燃公司被查处的缸体,其结构与我公司产品的结构相同,足以证明其侵害了我公司的专利权。产品是否制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不是侵权的必要条件,请求法院维持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青岛绿科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以证明专利的效力。

  判决执法正确侵权无疑

  对三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审查后均予以采纳,并认为在作出判决前,须弄清楚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个焦点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中的“或”字确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理解是青岛东燃公司所称的两种并列连接方式,第二种理解是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连接方式,将“或”字理解为“有的”之意。在出现含义理解分歧时应如何认定,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即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据此,该专利天然气进出管道的唯一连接方式为: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彼此连接。只有这种连接方式,才能实现多级压缩、油气分离的技术目的。市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边界恰当,并未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或”字理解为“有的”的意思正确。

  该专利技术特征G是青岛东燃公司产品技术特征g的上位概念,技术特征G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止于单个压缩缸体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所以,不管是单个压缩缸体还是多个压缩缸体,也不管这些缸体之间是“串行”还是“并行”,只要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是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互相连接,就覆盖了G项技术特征。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分析了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侵权结论正确,青岛东燃公司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有动力装置这一争议,法院比对后认为,该产品由一个蓝色的电动机带动一个铸铁色的油泵,通过一个油路转向阀块与一个压缩缸中间缸体的液压油进口相连接,另一侧的另一个压缩缸体同样如此。电动机和油泵、换向阀块即为动力装置,市知识产权局的描述准确。

  对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权限问题,法院认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认定产品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越权执法行为。

  对青岛东燃公司主张《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法的辩解理由,法院分析,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侵权纠纷的适用法律是以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来界定的。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也并无不当,即使市知识产权局在某些条款上应当适用旧法,也并不影响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新法和旧法在此案涉及的条款上只是发生了所谓的新旧称谓变化,法律规定本身并未修改。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正确判决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凸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护商标权

  五粮液被称为“国酒”,与茅台共享“白酒至尊”的荣光,其商标价值高达526.16亿元。正因为其高价值,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假冒五粮液白酒。毫无疑问,制假售假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位于四川宜宾的五粮液公司横跨半个中国,到原胶南市追究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权

  “ ”文字商标和“ ”图形商标是归属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的两个著名商标,早在1991年9月19日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8月1日,五粮液集团将这两个商标授权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使用,允许其对在我国境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责。

  俗话说“树大招风”,名气大的商标冒用者自然少不了,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经营超市的陈某便是其中之一。五粮液公司发现其售假行为后,于2012年8月1日委托律师和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陈某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了998元购买了一瓶“五粮液”白酒,并取得购物发票,公证员将白酒和发票带回并封存。此后,五粮液公司的鉴定师对这瓶白酒进行了鉴定,济南长清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11月6日,五粮液公司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8万元。

  2013年12月3日和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五粮液公司提交了授权书、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书、鉴定结论、两驰名商标价值526.16亿元的证明等证据。“我的超市从来不卖假酒。”面对这些证据,陈某拍胸脯说,“虽然律师和公证员从我超市里买的‘五粮液’白酒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略有不同,但有不一样是正常的,不可能每瓶酒都完全相同。两个商标价值526.16亿元只是虚拟价值,并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反映五粮液公司的损失。”

  大胆认定单方鉴定结论

  今年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不知是否是因为心虚,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官首先确认了从陈某超市购买的白酒处于密封状态,之后当庭开封,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进行现场比对。法官发现,正品白酒的电码防伪标在上部有不规则的SP字母,光照色彩丰富,电码防伪标两侧有金属质感,用专用检测窗检测两边会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其瓶贴印刷色彩饱满,上面有“优质”标志的套印非常精确,而非正品的瓶贴色彩黯淡,“优质”套印的边缘相对粗糙。这些区别与五粮液公司鉴定师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该鉴定结论得到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

  但恰恰就是这个异地公证,因不完全符合公证程序,其法律效力成为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此案还有两个焦点,即五粮液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陈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如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依法拥有“ ”商标和“ ”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权益应予保护。经五粮液集团授权,五粮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异地公证的效力,法院分析,正品五粮液白酒的防伪标识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这些信息,法院无法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别被控白酒的真伪。五粮液公司对其产品的防伪标识掌握更全面,其鉴定被控白酒具有较大权威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师是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但因有公证员见证,可以补足该证据的瑕疵。在陈某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该鉴定结论有效并予以采信。

  关于异地公证的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据该规定,虽然济南长清公证处异地公证在程序上存在不足,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存在实体违法情形,相关部门也未予撤销。此外,该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连续、完整,公证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做了详细记录。综上,法院认可该公证书的效力。

  【法官评析】

  李敦收,工科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2008至2011年每年审结案件超过100件,调撤率达62%。近年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商事审判论坛》等刊物发表案例分析等30余篇。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并获得“全市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白酒须遵守特殊规定

  关于第三个焦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案中,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与被控产品均是在白酒上使用,两相比对,两者的图案完全相同,加上市场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消费者容易造成被控产品是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产品的误认,足以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可以认定陈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审查义务。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具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许可证书,酒类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该附随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附随单。

  此案中,陈某在酒类经营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和附随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陈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表明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应参照两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销售规模、侵权恶意程度和可能给五粮液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陈某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并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财经日报》专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案例

2014年05月12日
作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印 分享到:

  一百年前,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布满灰尘的摄影棚里,查理·卓别林创造了流浪汉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由此发明了现代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后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本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起已连续9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以此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小伙青岛创业注册域名被控商标侵权,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全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在青落槌,车主状告4S店举证不能输官司;62.4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被告人王某领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安瓿”瓶颈高度仅差六分之一锁定胜局,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我市一家企业“免费享用”西门子开发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遭跨国追责;包括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内央视所有频道电视节目被一“水货”网站擅自转播,引发央视网络中心来青诉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年,市中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紧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参与政策咨询、决策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咨询及协调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之一,市中院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2013年,市中院向青岛市公证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局等多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得到积极回应;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全新改版“青岛知识产权审判网”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市中院将充分运用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充分凸显“三合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作用。

  着力打造精品案件提升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借助本土资源优势,打造精品案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为契机,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提高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的影响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探索在科技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创新企业联系点制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继续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落锤

  车主告4S店捆绑交易一审败诉

  车主徐某因其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我市一家4S店即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欲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随后,徐某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捆绑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起因:车主买机油滤清器拟自行保养轿车遭拒

  2012年10月16日,车主徐某因其广州本田飞度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广州本田正厂出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其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向我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徐某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支付原告徐某因制止被告该公司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邮递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涉及4S店工时费问题备受广大车主关注

  2013年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问题的捆绑交易纠纷。“作为广州本田授权许可从事4S店销售的代理销售商,我公司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广州本田厂家给予我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只有两项:一是广州本田汽车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包括汽车零部件的零售业务,我公司的汽车维护经营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该公司辩称,原告徐某强行要求将部分服务单独计费销售不符合厂家的授权及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经营。“针对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正厂零部件的行为,我向本市另外几家广汽本田4S店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正厂零部件,但均得到否定的答复。我分别致电大众和奔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均可以销售零部件,不需要搭配售后服务,不存在零部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不可拆分的交易习惯。同时,我上网查询得知,在市场上,汽车零部件有大量单独销售行为,且零部件费用与工时费用有显著区分,并不像该公司所说的二者并非不可拆分。”原告徐某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交了8项证据,分别为3张光盘、3份网络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及报纸和名片等。

  随后,被告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以此证明被告作为一家广州本田特约销售服务店并不具备零部件市场销售的经营范围。

  庭审中,原告徐某认为,我市共有4家广汽本田4S店,被告该公司亦认可我市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该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同时,该公司认为,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保养必需使用正厂出品的零部件及产品,因为质量更好。记者在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内页看到,对于特约店服务管理考核规定中第二条是这样描述的“a‘零部件商务政策’第2项规定‘外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法律将对该公司地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徐某。

  焦点: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虽然徐某在诉讼请求中针对的是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及保养所需材料,但法院认为,广汽本田零部件种类繁多,范围过大,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商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指的商品范围应当是指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就地域范围而言,徐某作为一名青岛本田飞度轿车车主,其购买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目的是为其车辆进行保养,一般情况下,保养行为应当是在本地区进行,难以要求其至外地进行车辆保养,故法院认为,本案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指青岛地区,因此,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当是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

  其次,关于该公司是否在法院确定的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案中,徐某、该公司均认可在青岛地区除该公司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而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占市场达到法律规定份额;第二,虽然徐某认为其保养车辆需要正厂出品的产品,但徐某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其未能证明其车辆保养仅能使用正厂出品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

  综上,由于徐某未能证明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占有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无需另行分析,法院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刘瑞东

  【法官评析】

  纪晓昕,女,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青岛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承办我市首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案、山东省首起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案等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中国在版权》、《中华商标》等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获奖,2012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并获判先进个人”、青岛市十佳女法官”、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 “ “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青岛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大学毕业后的马某先是在我市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其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得知后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但对方置之不理,无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最终该域名被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马某不服,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域名归其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在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随即提起反诉。

  是恶人先告状?还是恶意抢注域名?这起跨国官司因一方是名不见经传的创业者,另一方却是赫赫有名的跨国知名企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最终打赢官司。

  小伙注册“阿里借贷”域名被控侵权引发跨国官司

  20岁出头的马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09年1月12日,马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马某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该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某媒体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就在马某的公司经营风生水起时,2011年3月25日,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代理人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2011年5月1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受理阿里巴巴集团对马某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以争议域名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作出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

  “我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明显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期,我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2011年7月28日,马某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错误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某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马某所有。2011年9月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011年9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2012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

  “马某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权。”见提管辖权异议未奏效,阿里巴巴集团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马某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马某赔偿阿里巴巴集团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大PK案情渐趋明朗

  2012年10月24日,市中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马某提交了6项证据和3项补充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则提交了59项证据和10项补充证据。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外商担心中国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言行举止,树立客观、中立的形象,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无可挑剔。

  庭审中,阿里巴巴集团称,阿里巴巴集团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跨国知名企业。“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是域名alidaikuan.com、alidaikuan.net和ali-loan.com、ali-loan.mobi及aliloan.net、ali-loan.net的所有人,上述域名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27日和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和第6562105号“Ali贷”、第6562106号“Alidaikuan”及第 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4个商标的注册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该4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另外,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aliloan.com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企业,受其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域名alidaikuan.cn、alidaikuan.com.cn和alidaikuan.net.cn及aliloan.cn、aliloan.com.cn和aliloan.net.cn的所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9日、2007年9月21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030万名注册用户。

  而马某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并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将马某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明确与我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作自己,我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而是属于其他公司,且我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我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因此,我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驳回。”马某答辩称。

  依据马某、阿里巴巴集团本诉及反诉的诉辩主张,本案四大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阿里巴巴集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一是域名。2007年、2008年,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二是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阿里贷”商标、“Ali贷”商标、“Alidaikuan”商标、“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自2007年推出“阿里贷款”平台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是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焦点二: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一是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域名中的“.com”、“.net”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某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二是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马某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某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焦点三: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

  马某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某对该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某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焦点四: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某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不妥。故对马某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马某、阿里巴巴集团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陈明明,男,1977年出生,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学习型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审结一大批海尔、海信、青啤、彪马、耐克、派克、麦凯乐等知识产权案件。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一等奖二次。近年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发表论文近40余篇。参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评》、《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

  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南法院知产案调撤率达72%

  2013年,市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效促进了合作共赢。尝试“以合作促和解”,调解某旅行社侵犯全国驰名商标纠纷及48件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试点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机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白皮书》,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案例一:销售假冒五粮液被判侵犯商标权

  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赔偿两万元

  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液集团不但重点查找生产假酒的窝点,还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查找销售假酒的渠道上。我市个体工商户陈某就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而被起诉到法院。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的五粮液产品,与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图形是相同的,但这些产品却不是五粮液集团生产的。经过一番取证后,五粮液集团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五粮液图形和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图案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陈某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五粮液和假冒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白酒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图形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未尽到作为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

  案例二:未经许可登载他人摄影作品网络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

  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照片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被侵权的个人或机构往往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最后就形成了放纵侵权行为的局面。这其中有一种情况不会被纵容,那就是侵权机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侵权者很少有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被侵权的机构,侵权者则是在青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岛某络传播有限公司。弓禾文化公司享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但在2011年初,他们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作品。几经交涉未果后,弓禾文化公司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体现出拍摄者以特定角度对人物或服饰的形象把握,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性, 《中华属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市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弓禾文化公司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只有区区2200元。对此,主审法官说,网站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大量图片,不当使用会侵犯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金额。

  黄岛法院护航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现在开庭。”4月2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及德国、瑞典制作滚珠轴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作为聊城某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明知土耳其EN?DUSTRLRULMAN VEHIRD SANLTD STI公司要求提供假冒品牌轴承,仍与其签署合同。后又明知未取得上述两外国公司授权,商定由被告人韩某制作假冒轴承,张某负责销售。经鉴定,假冒的注册商标价值106912美元。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成立知识产权金融庭服务新区转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黄岛区年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速均在80%,年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第一。目前,黄岛区拥有5个国际级经济园区、5个省级经济园区,是山东半岛国家级经济园区数量最多、功能最全的区域。

  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相对应,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近5年,黄岛区进入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均过百件。

  2013年7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在黄岛区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面对西海岸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黄岛法院多次走访调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德生态园等经济园区,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黄岛区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新水平全市领先、全省当先,知识产权的案件量足以支撑设立独立审判机构,法官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为此,黄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岛法院被授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我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审理权限的基层法院,其负责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为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在黄岛区中德生态园设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在园区召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

  今年3月,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式成立,在人员配备上,面向全国选配了6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正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截至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受理了3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

  与以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同,为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有关精神,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向上级申请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黄岛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标志着西海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西海岸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表示。

  “走出去”办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黄岛法院的法官们潜心学习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专业知识,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结合收到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论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另外,黄岛法院还组织法官前往浙江、广东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针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多的实际,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立足审判职能,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区驰名商标、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新区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职责,我们庭的特点是‘走出去’办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竭尽全力做创新经济的捍卫者。”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李红松法官说。

  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沟通,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并将在年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及建议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

  一年前,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其系“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3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公证人员来青岛暗访取证

  2008年10月14日,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公司)与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塑料中空成型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该设备在湖北药业公司安装验收。

  2012年6月28日,为期3天的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当天,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张某与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夏某匆匆进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随后,杨某、夏某在某药业展台与该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出示商品样品请该展台人员进行了确认。期间,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夏某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宣传印刷品。次日,上述人员再次来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杨某、夏某与该药业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及询问,并由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光盘中在1分50秒至1分52秒时间段内显示:展台上标有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对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的参观指南中,标明摊位号1M04的参展企业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其宣传册中载明,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宣传册对“聚丙烯安瓿”进行了宣传,末页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北药业公司。

  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惹官司

  2012年9月19日,大冢制药公司以“湖北药业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该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100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设备安放地、被控产品安瓿的制造工艺演示和样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取得相应的相片、视频和产品样品。

  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该网站显示了被控产品塑料安瓿的吹——灌——封一体成型工艺。

  庭审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2013年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12项证据。

  “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没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的行为,大冢制药公司将其列为侵权主体之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湖北药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相同的自由公知技术;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特征是由瓶体、顶盖两部分热缝合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是吹塑一体成型,两者的结构和构造没有可比性;大冢制药公司在其权利要求1中将顶盖与瓶体的热缝合位置限定在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是为实现其特定技术效果而做出的选择,在选择三分之一处这一特定位置时,实际上已经将其他位置排除在外,现大冢制药公司以等同替代的名义主张除三分之一处以外的位置也侵犯了其专利权,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举不但违背了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大冢制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宣告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大冢制药公司在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显著小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这样,就使得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从而避免了以下问题:一是当该距离太小甚至等于0(即在瓶口封闭线处热缝合)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二是当该距离太大时,药液灌装时可能因冲击而导致溅出,而且限制了安瓿中药液的有效容量。专利权人大冢制药公司通过多次实验,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有效。

  针对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展台上及参展指南中标有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还是从该宣传册中标明的联系地址,以及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冢制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湖北药业公司生产制造了被控产品,湖北药业公司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展会上共同进行了宣传和许诺销售。因此,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焦点二: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被控产品当庭进行查验观察,当事人双方对以下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包括瓶体和瓶盖,通过热缝合进行连接,而二被告认为其产品的生产工艺是一体成形,不存在热缝合;二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二被告则认为其产品模具成型时留下的痕迹,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对此,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涉及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保护问题,双方争议的生产工艺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问题,大冢制药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中强调:专利权人通过多次实验,“ 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也认为: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因而,只有使热缝合线位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才能取得大冢制药公司所希望的技术效果。综上,根据大冢制药公司对其热缝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意见陈述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说明,热缝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被告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大冢制药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专利审判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一起经典案例,该原则是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本案在判断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和二分之一处是否构成等同时,成功的运用了禁止反悔原则,将原告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进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64.2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

  我市一家实业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与孟加拉某客户签订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的抽屉锁买卖协议,并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见是一桩双赢的买卖,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委托浙江义乌的张某某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解,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4月25日,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孟加拉国某客户看好了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上的锁具,遂决定向该公司订购,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抽屉锁买卖协议,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后经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同意,由王某与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来到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一名自称张某某的业户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出口。2007年6月1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由该公司申报出口的带有“SOLEX”商标的抽屉锁共2080箱、62.4万把,总价款118820美元,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门锁、汽车安全系统制造商之一,早在2001年9月30日,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即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SOLEX”的字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锁,有效期自2001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9日,“SO?LEX”商标在海关获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2008年4月22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停止使用“SOLEX”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万元。

  2011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已逃之夭夭。2011年11月30日,年近五旬的王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可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锁具上有“SOLEX”标识,其向张某某订做锁具时未审查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SOLEX”商标使用权。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称因锁具未出境,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且王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涉案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锁具查扣于上海海关,未流入社会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公司已与权利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肖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本科学历,2011年2月被任命为市南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市南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2011年被省高院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2012年被市中院评为“廉洁勤政先进个人”、2013年被评为“青岛市优秀法官”。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司法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通过罚金刑的运用,剥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力,从根本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盗播央视节目一网站被判赔钱

  网站是否能赚钱,取决于广告投放数量;而客户是否愿意投广告,取决于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在如今这个网络化时代,网站多如牛毛,要想成功运营一个网站,在盈利前非有大笔资金投入以购买或原创精品内容、扩大知名度不可,即俗称的“烧钱”,如现在知名的优酷和土豆等网站在发展初期皆是如此。但有一家名为“风云直播”的网站,前期不仅不用大笔“烧钱”,还能“免费”实时直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甚至包括2013年春晚。作为全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台,央视的商业转播权价格不菲,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风云直播”网站是在侵权盗播,运营该网站的3家公司自然难逃被索赔追责的命运。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3家公司不仅一反多数侵权人躲躲藏藏的常态,竟然“李鬼”主动找“李逵”,上门联系央视的网络传播部门寻求合作,妄图把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名片还发到了央视网络传播部门的办公室,自投罗网。

  据了解,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侵害广播组织权及作品广播权的案件。

  网站发展 捷径”——盗播“

  2012年6月,由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筹建的“风云直播”网站正式上线,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是一个互动网站,主要提供传统电视节目和网友自创的个人电视台节目的直播服务。众所周知,广告收入的多少是网站能否赚钱的决定性因素,而点击率决定着客户是否愿意投放广告,网站内容精彩与否和人气高低又直接影响点击率,因此,把网站内容做好以提高人气是赚钱的“不二法门”。

  作为电视直播网站,电视台节目制作水平的精良程度和收视率与网站的被关注度密切相关,而毫无疑问,直播国内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节目最能吸引眼球,但相应的授权费用价格不菲。这一难题并未困扰两公司,因为其根本就没打算要取得合法授权,而是计划“吃白食”擅自直播。于是,从“CCTV—1”到“CCTV—15”,央视所有频道的所有节目在“直播风云”网站上都能找到实时直播。用户只要输入网址,点击页面上方的“频道大全”,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电视节目,简单快捷。

  为增加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公司还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播放器,或链接至“风云直播”网站的方式,为自己推广宣传。以许多人常用的百度搜索网站为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网址后,点击“视频”进入显示“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页面后,再点击“直播”进入显示“百度视频——电视直播”的视频播放页面,在播放窗口左下角和右上角都能找到“风云直播”网站。任意选择一央视节目全屏播放后,会显示www.fengyunlive.com的网址,该网址正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址。在“直播列表——风云直播”页面上,两公司载明:“为了让广大站长更方便地嵌入风云直播播放器,我们特别准备了直播代码列表,点击频道名称既可以拷贝播放链接和播放HTML码,将根据您的流量,以现金形式进行回馈。”下面是一排排嵌入代码,其中每条代码都有“kukuplay.com”的内容,而这一代码网站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单位是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显然,青岛互动网络公司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种“零成本”运营方式让两公司尝到甜头,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2月9日,“风云直播”网站同步直播了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将央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筹备大半年之久的成果“悄悄”窃取。

  “李鬼”主动联系 李逵”——“胆大”“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伎俩很快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发现。央视国际是央视的授权运营机构,独占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的权利。央视在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授权书中,对央视国际的权限作了十分周密的表述:“中央电视台将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科学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简而言之,这份授权书意在说明央视国际有权独家转播、出售央视的所有节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追责。

  从2013年1月7日起,央视国际多次委托律师和公证处对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和青岛互动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公证。至当年5月2日,公证处先后出具了5份公证书,详细记录了3家公司侵权的方方面面。

  此时,顺风顺水的“无本生意”让3家公司逐渐膨胀,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竟然打算与央视国际谈合作,“李鬼”找上了“李逵”,其负责人赵某的名片发到了央视国际的办公室。不仅如此,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还堂而皇之地在智联招聘、数字英才和职友集网等网站上为“风云直播”网站“招兵买马”,大有将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的“雄心壮志”。在百度搜索网站上,只要输入两公司任意一个的名字,就会出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招聘”或“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招聘”选项,点击进入则会显示“招聘信息分析——最新招聘总结”页面,显示的地址与两公司登记地址完全一致,网址均为www.fengyunzhibo.com。此外还有“风云直播”、“薪酬待遇”等详细介绍。当然,这一切都被央视国际委托的律师一一记录下来,并予以公证。

  央视国际集齐证据——追责

  2013年5月15日,收集了大量证据的央视国际以3家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6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7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可谓是一场“证据战”,但仅是央视国际一方大量举证,3家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和直播合法。但在答辩阶段,3家公司的理由显得“理直气壮”。“央视国际并未获得央视作品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家公司辩称,“所谓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网络传播权不从属于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因此未将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既关系到广播组织的利益,更关系到对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紧接着,3家公司抛出了更令人出乎意料的辩解理由:“‘CCTV—1’至‘CCTV—15’这15个频道不都隶属于央视,比如‘CCTV—6’的全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应属于广电总局,‘CCTV—3’和‘CCTV—8’也存在同样的权属问题,因此,央视无权授权央视国际行使著作权。”

  为支持其辩解理由,3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百度百科”网页截图,这也是其提交的唯一证据,该截图内容载明CCTV的部分频道节目不属于央视。对这份自行打印网络截图,法院未予采纳。“‘风云直播’网站中包含的部分央视节目内容是个别网络用户提供或上传的,网站本身未提供过任何链接,侵权人不是我们。此外,100万元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3家公司补充辩解。

  对这些推责理由,央视国际用大量证据反击,先后提交了央视授权书、5份公证书、赵某谈合作时主动提供的名片、kuku?play.com和fengyunlive.com的登记备案信息、合作协议及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等证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央视的授权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该授权之日失效。《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截图显示,当年春晚的版权由央视所有,须经授权,方可使用。”央视国际说明,“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18日,我们各以200万元的价格分别授权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和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视频播放技术平台在网上传播央视2013年春晚和元宵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遭受的损失。”

  “央视播放的大部分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并不是央视自己制作的,而是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央视国际应举证证明央视取得了其播放的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否则央视许可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3家公司“遇证必驳”,“《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央视国际与央视订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话,应向法庭提交,否则根本就不享有什么专有使用权。名片不是我们印制的,赵某是谁我们不认识。”

  尽管3家公司“力辩”,但除了合作协议和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因是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外,其他证据均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定原告地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央视国际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是涉案网站的经营机构是谁;三是3家公司是否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央视国际是完全适格的原告。央视是15个电视频道的制作、播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转播和在影像载体上复制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央视依法享有对其15个频道播出节目的广播组织权。同时,2013年春晚是由央视投入大量成本编排、摄制,并通过电视频道首次播出的当年度最大、最重要的综艺晚会,在编排和节目选择上极具独创性,且在节目衔接、舞台设计、服装、道具和灯光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作,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法受法律保护,央视对此享有广播权。

  央视国际对内是央视的网络传播中心,对外是央视官方网站cctv.com和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cn的运营机构,其在全世界独占行使央视的授权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据此,央视国际享有通过网络转播央视频道所有节目和春晚的专有权利,并有权排除包括原广播组织权人即央视在内的任何人行使这一权利。

  在授权书中,央视明确央视国际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此,央视国际是适格原告,央视的授权书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和权利上的不确定。对电视节目,只要能证明央视是原始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享有专有权利,央视国际就有权依据授权书在网络平台上转播。三家公司认为央视国际无权起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网站运营商——没跑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定3家公司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的“公司介绍”一栏中,明确宣称自己运营“风云直播”网站,联系方式中注明的公司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些信息与赵某的名片、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是一致的,能够确定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与“风云直播”网站的关系和赵某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在“风云直播”网站上在线观看央视节目时,如果选择全屏播放,会显示“coop.fengyunlive.com允许使用带有键盘控制的全屏模式码”的字样,这些证据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能证明两公司是fengyunzhibo.com和fengyunlive.com的经营机构。

  此外,依据“风云直播”网站上第三方提供的播放器和链接代码中含有“www.kukuplay.com”字样,结合登记备案信息可以确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是“www.kukuplay.com”的经营机构。综上,3家公司均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

  自作自受被判担责——赔钱

  对于3家公司是否侵权,法院认为,青岛网络技术公司与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央视“CCTV—1”至“CCTV—15”电视频道的节目和2013年央视春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参与了上述行为。3家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鉴于“风云直播”网站的知名度不高,用户收看央视频道节目多是通过电视,而非基于该网站,央视国际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点击率,且3家公司获利主要是通过频道播放前的广告收益,综上,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3家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央视国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3家公司赔偿3万元为宜。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向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假青啤用回收酒瓶忽悠人“露馅”

  百余年来,青岛啤酒已成为青岛这座海滨城市的代名词,青岛啤酒节跻身世界知名啤酒节行列,享誉海内外。可以说,青岛因青岛啤酒而愈加美丽。但与高知名度几乎相伴而来的是让人头疼的商标侵权,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青啤的“青岛”商标及“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甚至同在青岛的个别企业也肆无忌惮地盗用名牌知名度。就像盗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样,“莫侵权,侵权必被查”,等待这些企业的是法律严惩。

  肆无忌惮冒用青啤商标——追责

  早在1991年,“青岛啤酒”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选为首批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所有的“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崂山”等商标受到青岛乃至全国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广销世界各地。

  多年来,全国各地假冒青岛啤酒,搭名牌“便车”的案件层出不穷,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啤酒公司)就是众多侵权者之一。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6月,在短短半年时间里,青岛某啤酒公司就销售了假冒“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40245包,非法经营额达495047.75元。2011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青岛某啤酒公司进行了调查,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崂山啤酒”1892包,价值2万余元,假冒“青岛啤酒”商标20万套、“崂山啤酒”商标100万套,假冒“青岛啤酒”瓶盖30万个、“崂山啤酒”瓶盖250万个及大量在其他包装物上使用的假冒商标标识。此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了青岛某啤酒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宣判后,公安机关将未侵权的1912包青岛优质啤酒、1970包青岛特产啤酒、270箱青岛精品啤酒和20万套“青岛特产纯生”商标发还给青岛某啤酒公司。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民事侵权,2012年,青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和“青岛啤酒纯生”商标,销毁公安机关发还的所有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青岛精品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产品及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用回收酒瓶并不侵权——瞎说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海洋岛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高峰

  【法官评析】

  于瑞军,法律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兼任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青岛分院教师。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2005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办案能手”;2006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被团省委等八部门评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

  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于这类行为侵权与否给予明确的答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名牌“福临门”被冒用中粮集团巧取证

  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福临门”是个非常熟悉的牌子,其产品质量过硬、品种多样,一直是食品行业中的名牌。“福临门”所有生产基地均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与预防体系的双重认证,其商标“ ”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临门”商标的所有者中粮集团是业界“巨无霸”,位列全球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

  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别人就难免与其“撞车”,我市一家食品企业为图吉利,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的“福”字就因产品种类和“福”字标识与“福临门”商标“撞车”而被推上被告席。

  “福临门”商标被冒用  中粮集团巧取证

  1996年8月7日和1994年5月20日,山东和广州的两家公司分别注册了“ ”和“ ”商标,2008年4月29日和2010年2月1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分别获得这两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中粮集团的大力推广下,2011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 ”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6月21日,中粮集团又申请注册了“ ”商标,以完善“福临门”系列品牌。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推广宣传,“福临门”品牌受到消费者认可,产品销售量连年攀升。

  在做广告、促销量的同时,中粮集团也时刻关注着市场上同类产品,因认为青岛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福临门”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2013年2月20日,中粮集团委托公证员来到莱西某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箱食品公司生产的肉食礼盒,并取得该购物中心出具的发票。当日,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和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6月8日,手握证据的中粮集团将食品公司和购物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唇枪舌剑举证据  法官当庭验产品

  “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福临门’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企图利用我集团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食品公司的做法势必会淡化‘福临门’商标的知名度。”庭审中,中粮集团表示,“购物中心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依法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根本就没侵权!”食品公司“叫屈”,“我公司已停止生产‘福临门’字样的礼盒产品,没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赔偿只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说只要有侵权就一定要赔偿,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福临门”字样与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明显不同。“中粮集团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共同组成的组合商标,字体是繁体字,而我公司的商标在2007年12月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广受消费者欢迎,根本没必要沾名牌的光。”食品公司辩称。购物中心则未参加庭审。

  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中粮集团提交了3个商标的注册证、商标评审裁定书、公证书和购物发票等证据。食品公司则提交了法院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福”字系列礼盒照片、青岛饮食文化研究会和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福”字系列肉食礼盒说明及报纸宣传、电视广告合同等14份证据。“从‘福’字系列礼盒照片可以看出我们使用的标识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商标有明显差别。自2003年1月推出该系列礼盒产品后,多年来,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宣传的品牌始终是我公司的商标,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食品公司强调。

  庭审中,法官当庭打开了公证处从购物中心购买并封存的肉食礼盒查验,礼盒上显示制造商为食品公司,礼盒正面和反面的中间位置印有“福临门”字样,其中,“福”字为艺术体、字体较大,“临门”两字较小。礼盒一侧印有相同大小的“福临门”文字,文字下方列明了德州风味扒鸡、老北京酱香鸭等产品明细。

  销售免责制造商赔法院酌情判赔7万

  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各自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是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3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公证员购买的肉食礼盒与“ ”商标和“ ”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与“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因此,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的“福临门”文字是否与这3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对此,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均是“福临门”文字与不同图形的组合,“福临门”文字是主要部分。因这3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食品公司称该产品上的商品产地、制造商明确,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是否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该产品上的“福临门”3个字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且字体大于食品公司自己的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能够产生误导效果,食品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中,中粮集团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该产品是由购物中心销售,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食品公司,并印有其商标。食品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未对该产品系由其生产予以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且该产品外观与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产品宣传单中的对应产品完全相同,法院由此断定该产品系食品公司生产。购物中心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中粮集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购物中心对销售该产品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食品公司侵权的时间、数量及侵权所得,法院综合中粮集团的商标价值、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规模和情节及中粮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万元。对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中粮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品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和莱西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向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评析】

  郭静,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办案数量始终在该庭名列前茅,2012年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件。先后审结“味好美”商标侵权案、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有孔虫”模型作品维权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获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近年来,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参与《法官办案手记》、《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多次获得“中院嘉奖”、“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3个字,并且“福临门”3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西门子来青打击盗版软件获赔

  4月8日,微软公司的XP电脑操作系统正式停止服务,对此,网上声讨声一片,似乎微软公司做了什么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些声讨的网友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国人使用的XP操作系统,九成九以上都是盗版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盗版软件在我国近乎疯狂地被广泛使用,想找什么软件,完全不用去专门商店或网上购买,只要打开百度等搜索网站一搜即可,很容易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大部分使用者对此心安理得,似乎“吃免费午餐”理所当然。但盗用智力成果与偷用他人财物一样,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承担相应责任。去年底,我市一家模具企业就因使用盗版的专业设计软件,被著作权人西门子公司推上被告席,最终法院判赔了一大笔赔偿款,可谓得不偿失。

  起因:使用盗版软件遭西门子起诉

  UG NX软件是一款专业设计软件,涵盖了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全过程,可以帮助公司改变产品生命周期。NX不仅能提供完整且高度集成的流程自动化工具套件,为企业带来战略性收益,还为设计师和工程师提供了一系列产品开发的模式,被大量企业采用。而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的市场寿命,一种产品进入市场后,其销售量和利润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呈现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过程,又被称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现象。

  这款很牛的专业软件是由美国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在美国获得版权,其中NX5版本于2007年10月12日在美国版权局获得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正因为这款软件非常好用,长期以来,各种盗版层出不穷,在百度等搜索网站输入“UG NX”或“NX”关键词,就能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

  2003年,西门子公司发现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和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可能使用盗版NX5软件,于是委托律师对这两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年4月17日,认为证据充足后,西门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NX5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在起诉状中,西门子公司认为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安装了NX5软件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模具公司既是机械公司的子公司,也是其技术中心,负责为机械公司完成产品设计、开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两公司混同办公。”西门子公司的律师称。

  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西门子公司提交了6份公证书,以证明其在中国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及调查取证过程。“在机械公司的网站上有招聘启事,其中一个岗位对应聘者的要求是‘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这从侧面证明了机械公司必然安装有NX5软件。我们还给模具公司打过电话,其承认使用NX软件用于汽车模具开发。”西门子公司的律师表示。此外,西门子公司还提交了即墨民生网网页打印件和NX软件购买合同等证据。“在即墨民生网上,机械公司下设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明确表示使用NX软件,这些软件购买合同则能证明NX软件的市场价值和我们的损失。”该律师说。从合同中的购买价格来看,NX软件价值不菲,其中不同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少则13万余元,多的能达到30多万元。

  面对侵权指责,两公司均矢口否认:“机械公司从没使用过NX5软件,模具公司安装有两套,但是在2008年5月29日向西门子公司代理商购买的正版软件的一个模块,每个模块198元,西门子公司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即便模具公司侵权,索赔数额也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模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NX5软件模块销售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购买过程。

  吃惊:16台电脑安装百余个盗版模块

  就在双方各说各理争执不下时,西门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涉嫌安装盗版NX5软件的电脑设备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4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5月3日,法官到两公司依法查封了涉案电脑,并逐一检查了其中是否安装有盗版NX5软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模具公司竟然有16台电脑安装了盗版NX5软件。这16台电脑盗版软件的服务ID均为LND,是典型、常见的盗版NX5软件序 号,其列Webkey访问密码全部相同,是典型的盗版使用方式。法官随机抽取了两台安装盗版软件的电脑,其中一台电脑的许可日志文件显示,该电脑的盗版NX5软件竟然包含多达29个模块,另一台电脑的软件则包含14个模块。被抓“现行”的模具公司无法再抵赖,只好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事实。

  法官还查阅了机械公司的网站,发现在“公司介绍”一栏中载明“模具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研发设施,拥有……UG等先进的设计、编程软件”。在“招聘”一栏则找到了西门子公司举证时提到的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网页链接。

  判决:赔偿40万元得不偿失

  模具公司使用盗版NX5软件的事实确凿无疑,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中国与美国同为《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因此,西门子公司享有的NX5软件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中,西门子公司证明机械公司侵权的证据是其企业网站上人才招聘栏中对应聘者的要求,对此,法院认为,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只是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机械公司必然存在侵权行为,西门子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证据保全,两被告均认可模具公司在未经西门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16台电脑上安装了侵犯西门子公司著作权的NX5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西门子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应按每套软件20万元的市场许可费计算,16套软件共计320万元。对这一算法,法院认为,首先,模具公司曾向西门子公司的代理商购买过两套正版软件中的一个模块用于经营,现在仍在使用;其次,虽然这16台电脑上安装了盗版软件的各种不同模块,但模具公司显然不可能将所有模块都用于商业使用,且这16台电脑不都是为安装NX5软件而特意准备的,因此,不能认定模具公司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为16套,西门子公司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也不能按照市场许可费计算。实际损失不能用每套20万元与16套相乘,得出320万元这一数字;第三,虽然模具公司构成侵权,但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盗版软件,又按照NX5软件全部模块的市场许可费赔偿经济损失,显失公平。综上,西门子公司要求赔偿32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西门子公司不能提供其发行NX5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软件类型、各种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及模具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和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确定模具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赔偿40万元。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所有盗版NX5软件,并向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评析】

  石利华,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被指专利侵权状告主管部门

  发明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毫不夸张地说,人类之所以能步入现代社会,用上各种高科技产品,全赖发明之功。广义上的发明还包括实用新型,这两者都包含有大量创造性劳动和智慧,自然应获得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但实践中总有个别企业和个人希望“抄近道”,将别人辛苦开发所得的技术无偿为自己所用,进而获得收益。毋庸置疑,这种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和行政制裁,这也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但随着现代技术越来越复杂,要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变得日趋困难,特别是对技术特征的比对愈加专业化。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企业就将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庭审中各种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陈述迭出,甚至还对个别汉字的词语解释激烈争辩,可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程度。

  举报实用新型遭侵权

  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较早从事燃气汽车装置及液化气、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研发和生产。2006年,青岛绿科公司研发成功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这种新型压缩机在保留现有技术实现多级压缩优点的基础下,能够将油缸和气缸分离,达到减少压缩油混入天然气,提高压缩天然气纯度和质量的效果,解决了单台压缩机无法满足大排量要求的难题,并可以根据排量要求设定多套压缩系统,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设备整体使用寿命长,且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当年8月17日,青岛绿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 12日 申 请 获 批 ,专 利 号 为200620088069.5。在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被表述为: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包括至少4个同轴隔板及装在同一连杆上的至少3个活塞,活塞把气缸筒的内部分成两个空间,其特征是气缸筒通过两端的液压油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动力装置相连接,气缸筒两端的同轴隔板上开有多个天然气进出管道,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2012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正当青岛绿科公司准备将该专利投入生产,并预期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时,突然发现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燃公司)也在使用相同技术,生产类似的压缩机。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于是,青岛绿科公司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了这一情况。

  查处主管部门责令禁用

  2012年8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东燃公司调查取证,在其经理王某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检查。在其中一个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两台已组装好的燃气液动压缩机和一组未组装的压缩缸体零件。“找几名工人现场组装起这台压缩缸体。”为确定这两台压缩机和缸体的技术特征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是否相同,执法人员要求。很快,王某找来两名工人现场组装完毕,执法人员对组装好的缸体和装配图纸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用摄像机和照相机记录下了整个调查过程,王某和执法人员分别对调查笔录的内容签字确认。

  2013年4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青岛东燃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认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生产实用新型,侵犯了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制造该实用新型的产品,并不得使用、转移已制造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对这一决定,青岛东燃公司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其压缩缸体技术具有独创性,并未抄袭。在要求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处理决定无果后,2013年5月8日,青岛东燃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青岛绿科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大量专业陈述力争未抄袭

  庭审围绕两公司生产的压缩缸体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展开,三方从各自观点分别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进行了极其细致的解释,甚至对特征描述中单个汉字的含义展开激烈辩论。

  所谓专利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任务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是构成技术手段和方案的基本元素。以机械领域产品为例,技术特征包括部件、零件和零件结构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G的认定结论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互相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G的记载实际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记载明确了两种连接方法,即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另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庭审中,青岛东燃公司表示,“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两种连接方式在产品说明书和附图中并未提及,且如果采用该连接方式,根本实现不了天然气的压缩功能和多级压缩目的。这一观点显然谬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字面含义清楚明了,无需引入产品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引入,按司法解释规定,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论违反了该规定,使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涉及十分专业的机械制造技术,庭审中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专业陈述迭出,非从业者难免会觉得一头雾水、枯燥乏味,但细品之下,不难看出分歧所在。此后,青岛东燃公司从产品的气缸工作原理角度,分析自己根本不侵权:“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出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结论,我们的产品也不构成侵权。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看,其采用的是在一个压缩缸体设置多个气缸来实现两级压缩,即天然气通过总进气管进入该压缩缸体的一部分气缸筒后,在完成一级压缩后只能进入同一个压缩缸体的另一部分气缸筒进行二级压缩,即只能在同一个压缩缸体一次连续完成两级压缩后,才能向后续工序输出。这就决定了只能是同一压缩缸体上的一部分天然气进出管道与总进气管连接,一部分与总出气管连接,其余部分互相连接。”“我们的产品将天然气在2#气缸经过一级压缩后,被送入1#气缸进行第二级压缩,在第二级压缩完成后送入2#气缸进行第三级压缩,在第三级压缩完成后送入1#气缸进行第四级压缩,第四级压缩完成后进入天然气排气总管。而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虽然单机可以实现两级压缩,但要实现四级压缩时,需要将两台单机串接在一起,天然气需要在一台单机完成前两级压缩后,再送入另一台单机完成后两级压缩,只能采取类似‘串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我们的产品则能在两个压缩缸体之间互联互动,采用类似‘并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比较而言,两个产品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关系明显不同,工作原理和实现的功能也不一样,根本不构成侵权。”青岛东燃公司继续陈述。

  此外,青岛东燃公司还认为其并未制造完成压缩机整体,只是试制了部分缸体,并不具备天然气往复压缩机的生产功能,专利保护的应是压缩机整体,而不是单个缸体。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做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试制的缸体中根本没有动力装置,而《处理决定书》中认为有。再者,其适用法律也有错误,专利是在2009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应适用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综上,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错误,请求撤销。”青岛东燃公司补充。

  激辩 “咬文嚼字”成辩论焦点

  市知识产权局则向法庭提交了其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4组、29份证据。“在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G中,关于天然气管道连接方式的表述里有一个‘或’字,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或’字有多种不同解释,该表述中的‘或’字为正确理解整句话的含义带来了歧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表示,“与该专利有关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青岛东燃公司所主张的天然气管道并列连接方式,另一种是我局最终认定的方式。在无法单从字面意思准确判断技术特征G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并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技术特征G所划定的保护内容。该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方式与我局认定的方式相同,即第二种理解,并非青岛东燃公司主张的方式,因此,我局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结合专利折中原则,依据《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了《处理决定书》。”

  所谓专利折中原则,是指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同时,其专利保护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关于青岛东燃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应当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后,判断这些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从而得出结论。青岛绿科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上位概念的写法,如‘至少4个同轴隔板’、‘至少3个被同轴隔板分开的气缸筒’等,即如果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有4个或4个以上同轴隔板,则在这项技术特征上两者相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将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与青岛东燃公司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得出全部相同的结论后,才确认构成侵权。事实依据有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录像资料和我局提取的气缸实物等。我局还组织两公司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有审理笔录为证。”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说。

  在双方连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特征比对后,第三人青岛绿科公司再次强调了其权利要求1中“或”字的含义:“‘或’字在汉语中就是‘有的’的意思,专利描述应理解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相互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这一描述涵盖了其他连接方式。我公司这项专利的重点是对缸体结构的改进,青岛东燃公司被查处的缸体,其结构与我公司产品的结构相同,足以证明其侵害了我公司的专利权。产品是否制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不是侵权的必要条件,请求法院维持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青岛绿科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以证明专利的效力。

  判决执法正确侵权无疑

  对三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审查后均予以采纳,并认为在作出判决前,须弄清楚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个焦点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中的“或”字确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理解是青岛东燃公司所称的两种并列连接方式,第二种理解是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连接方式,将“或”字理解为“有的”之意。在出现含义理解分歧时应如何认定,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即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据此,该专利天然气进出管道的唯一连接方式为: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彼此连接。只有这种连接方式,才能实现多级压缩、油气分离的技术目的。市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边界恰当,并未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或”字理解为“有的”的意思正确。

  该专利技术特征G是青岛东燃公司产品技术特征g的上位概念,技术特征G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止于单个压缩缸体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所以,不管是单个压缩缸体还是多个压缩缸体,也不管这些缸体之间是“串行”还是“并行”,只要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是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互相连接,就覆盖了G项技术特征。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分析了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侵权结论正确,青岛东燃公司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有动力装置这一争议,法院比对后认为,该产品由一个蓝色的电动机带动一个铸铁色的油泵,通过一个油路转向阀块与一个压缩缸中间缸体的液压油进口相连接,另一侧的另一个压缩缸体同样如此。电动机和油泵、换向阀块即为动力装置,市知识产权局的描述准确。

  对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权限问题,法院认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认定产品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越权执法行为。

  对青岛东燃公司主张《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法的辩解理由,法院分析,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侵权纠纷的适用法律是以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来界定的。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也并无不当,即使市知识产权局在某些条款上应当适用旧法,也并不影响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新法和旧法在此案涉及的条款上只是发生了所谓的新旧称谓变化,法律规定本身并未修改。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正确判决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凸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护商标权

  五粮液被称为“国酒”,与茅台共享“白酒至尊”的荣光,其商标价值高达526.16亿元。正因为其高价值,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假冒五粮液白酒。毫无疑问,制假售假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位于四川宜宾的五粮液公司横跨半个中国,到原胶南市追究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权

  “ ”文字商标和“ ”图形商标是归属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的两个著名商标,早在1991年9月19日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8月1日,五粮液集团将这两个商标授权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使用,允许其对在我国境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责。

  俗话说“树大招风”,名气大的商标冒用者自然少不了,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经营超市的陈某便是其中之一。五粮液公司发现其售假行为后,于2012年8月1日委托律师和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陈某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了998元购买了一瓶“五粮液”白酒,并取得购物发票,公证员将白酒和发票带回并封存。此后,五粮液公司的鉴定师对这瓶白酒进行了鉴定,济南长清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11月6日,五粮液公司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8万元。

  2013年12月3日和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五粮液公司提交了授权书、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书、鉴定结论、两驰名商标价值526.16亿元的证明等证据。“我的超市从来不卖假酒。”面对这些证据,陈某拍胸脯说,“虽然律师和公证员从我超市里买的‘五粮液’白酒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略有不同,但有不一样是正常的,不可能每瓶酒都完全相同。两个商标价值526.16亿元只是虚拟价值,并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反映五粮液公司的损失。”

  大胆认定单方鉴定结论

  今年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不知是否是因为心虚,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官首先确认了从陈某超市购买的白酒处于密封状态,之后当庭开封,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进行现场比对。法官发现,正品白酒的电码防伪标在上部有不规则的SP字母,光照色彩丰富,电码防伪标两侧有金属质感,用专用检测窗检测两边会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其瓶贴印刷色彩饱满,上面有“优质”标志的套印非常精确,而非正品的瓶贴色彩黯淡,“优质”套印的边缘相对粗糙。这些区别与五粮液公司鉴定师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该鉴定结论得到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

  但恰恰就是这个异地公证,因不完全符合公证程序,其法律效力成为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此案还有两个焦点,即五粮液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陈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如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依法拥有“ ”商标和“ ”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权益应予保护。经五粮液集团授权,五粮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异地公证的效力,法院分析,正品五粮液白酒的防伪标识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这些信息,法院无法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别被控白酒的真伪。五粮液公司对其产品的防伪标识掌握更全面,其鉴定被控白酒具有较大权威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师是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但因有公证员见证,可以补足该证据的瑕疵。在陈某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该鉴定结论有效并予以采信。

  关于异地公证的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据该规定,虽然济南长清公证处异地公证在程序上存在不足,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存在实体违法情形,相关部门也未予撤销。此外,该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连续、完整,公证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做了详细记录。综上,法院认可该公证书的效力。

  【法官评析】

  李敦收,工科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2008至2011年每年审结案件超过100件,调撤率达62%。近年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商事审判论坛》等刊物发表案例分析等30余篇。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并获得“全市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白酒须遵守特殊规定

  关于第三个焦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案中,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与被控产品均是在白酒上使用,两相比对,两者的图案完全相同,加上市场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消费者容易造成被控产品是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产品的误认,足以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可以认定陈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审查义务。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具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许可证书,酒类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该附随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附随单。

  此案中,陈某在酒类经营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和附随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陈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表明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应参照两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销售规模、侵权恶意程度和可能给五粮液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陈某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并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财经日报》专刊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公布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
2014年05月12日

  一百年前,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布满灰尘的摄影棚里,查理·卓别林创造了流浪汉的角色,在某种意义上由此发明了现代电影。一个世纪之后,电影已成为全球人的挚爱——每天观看电影的观众有数百万,全球电影从业者有数十万。后天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主题是“电影——全球挚爱”。为了让更多的人们参与讨论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本报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起已连续9年在每年的4月26日前后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以此来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

  小伙青岛创业注册域名被控商标侵权,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全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在青落槌,车主状告4S店举证不能输官司;62.4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被告人王某领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两个“安瓿”瓶颈高度仅差六分之一锁定胜局,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我市一家企业“免费享用”西门子开发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遭跨国追责;包括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内央视所有频道电视节目被一“水货”网站擅自转播,引发央视网络中心来青诉讼……昨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3年,市中院立足审判工作职能,紧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扎实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热情,为全市的经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为全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中级法院,多年来,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直在全省名列前茅,审判工作呈现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了18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参与政策咨询、决策建议、疑难复杂案件技术咨询及协调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作为全国首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之一,市中院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2013年,市中院向青岛市公证协会、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工商局等多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得到积极回应;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全新改版“青岛知识产权审判网”等形式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今年,市中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为核心,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加强保护是切实推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必由之路,市中院将充分运用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充分凸显“三合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作用。

  着力打造精品案件提升青岛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优势地位;借助本土资源优势,打造精品案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为契机,加强调研宣传工作,提高青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的影响力。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进一步探索在科技园区建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重点创新企业联系点制度,满足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继续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落锤

  车主告4S店捆绑交易一审败诉

  车主徐某因其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我市一家4S店即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欲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随后,徐某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捆绑交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这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起因:车主买机油滤清器拟自行保养轿车遭拒

  2012年10月16日,车主徐某因其广州本田飞度轿车需要保养,遂多次联系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保养所需要的广州本田正厂出品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该公司答复称只有在该公司处保养并交纳工时费,才能销售正厂零部件及其他保养所需材料。“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其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向我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2012年11月2日,徐某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徐某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并支付原告徐某因制止被告该公司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邮递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庭审:涉及4S店工时费问题备受广大车主关注

  2013年4月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问题的捆绑交易纠纷。“作为广州本田授权许可从事4S店销售的代理销售商,我公司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广州本田厂家给予我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只有两项:一是广州本田汽车销售;二是售后服务,不包括汽车零部件的零售业务,我公司的汽车维护经营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该公司辩称,原告徐某强行要求将部分服务单独计费销售不符合厂家的授权及该公司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经营。“针对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正厂零部件的行为,我向本市另外几家广汽本田4S店询问是否可以购买正厂零部件,但均得到否定的答复。我分别致电大众和奔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均可以销售零部件,不需要搭配售后服务,不存在零部件销售与维修劳务不可拆分的交易习惯。同时,我上网查询得知,在市场上,汽车零部件有大量单独销售行为,且零部件费用与工时费用有显著区分,并不像该公司所说的二者并非不可拆分。”原告徐某称。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徐某向法院提交了8项证据,分别为3张光盘、3份网络打印件、一份结算单及报纸和名片等。

  随后,被告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以此证明被告作为一家广州本田特约销售服务店并不具备零部件市场销售的经营范围。

  庭审中,原告徐某认为,我市共有4家广汽本田4S店,被告该公司亦认可我市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该公司只是其中一家。同时,该公司认为,广州本田飞度轿车保养必需使用正厂出品的零部件及产品,因为质量更好。记者在广汽《2012年商务政策细则(售后部分)》内页看到,对于特约店服务管理考核规定中第二条是这样描述的“a‘零部件商务政策’第2项规定‘外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该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该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相关法律将对该公司地位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徐某。

  焦点: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在一定时期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中,虽然徐某在诉讼请求中针对的是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及保养所需材料,但法院认为,广汽本田零部件种类繁多,范围过大,并非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商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本案所指的商品范围应当是指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就地域范围而言,徐某作为一名青岛本田飞度轿车车主,其购买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目的是为其车辆进行保养,一般情况下,保养行为应当是在本地区进行,难以要求其至外地进行车辆保养,故法院认为,本案的地域范围应当是指青岛地区,因此,本案所指的相关市场应当是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

  其次,关于该公司是否在法院确定的相关市场内占据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本案中,徐某、该公司均认可在青岛地区除该公司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而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占市场达到法律规定份额;第二,虽然徐某认为其保养车辆需要正厂出品的产品,但徐某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其未能证明其车辆保养仅能使用正厂出品的产品,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

  综上,由于徐某未能证明该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占有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已无需另行分析,法院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报记者 刘瑞东

  【法官评析】

  纪晓昕,女,法学博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2003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青岛中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承办我市首起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案、山东省首起计算机字体著作权侵权案等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人民司法》、《知识产权文丛》、《知识产权》、《中国在版权》、《中华商标》等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多次在全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获奖,2012年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多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 “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并获判先进个人”、青岛市十佳女法官”、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 “ “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青岛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 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阿里巴巴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大学毕业后的马某先是在我市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期间其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得知后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但对方置之不理,无奈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投诉,最终该域名被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马某不服,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域名归其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在提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随即提起反诉。

  是恶人先告状?还是恶意抢注域名?这起跨国官司因一方是名不见经传的创业者,另一方却是赫赫有名的跨国知名企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阿里巴巴最终打赢官司。

  小伙注册“阿里借贷”域名被控侵权引发跨国官司

  20岁出头的马某大学毕业后,选择了自主创业,他于2008年9月25日投资成立了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2009年1月12日,马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中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阿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3月8日,马某注册了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域名,该公司在网站及报纸上均使用了www.alijiedai.com。2010年12月,青岛某媒体给该公司颁发了2010年度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就在马某的公司经营风生水起时,2011年3月25日,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代理人向马某发出了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警告函。2011年5月1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受理阿里巴巴集团对马某注册域名alijiedai.com与alijiedai.net的投诉。2011年7月21日,该中心以争议域名alijie?dai.com和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作出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

  “我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8日,而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注册的商标“Aliloan”、“阿里贷”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明显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期,我拥有域名的在先权利。”2011年7月28日,马某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错误为由,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某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商标专用权,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归马某所有。2011年9月8日,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阿里巴巴集团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

  2011年9月30日,阿里巴巴集团向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2011年12月15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阿里巴巴集团不服裁定,并提起上诉。2012年3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

  “马某使用争议域名进行贷款信息和金融咨询服务,侵犯了我集团的注册商标权。”见提管辖权异议未奏效,阿里巴巴集团随即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马某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的网站,并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马某赔偿阿里巴巴集团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现场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大PK案情渐趋明朗

  2012年10月24日,市中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马某提交了6项证据和3项补充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则提交了59项证据和10项补充证据。值得一提的一个细节是,面对外商担心中国法院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特别注意言行举止,树立客观、中立的形象,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无可挑剔。

  庭审中,阿里巴巴集团称,阿里巴巴集团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跨国知名企业。“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也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多家主要企业的商号,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品牌。“Aliba?ba”、“阿里巴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注册商标。阿里巴巴集团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www.alibaba.com、www.1688.com、www.aliex?press.com)”是全球最大规模的网上商对商(B2B)交易平台之一,也是全球国际贸易领域内最大、最活跃的网上交易市场和商人社区。同时,阿里巴巴集团还运营着中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C2C)互联网零售交易服务平台淘宝网(www.taobao.com)、中国领先的商对个人(B2C)购物网站天猫(www.tmall.com:前称“淘宝商城”)、中国商品、商家信息最全面的网上购物搜索引擎一淘(www.etao.com)、中国最全面的品质团购网站聚划算(www.juhuasuan.com)、以数据为中心的先进云计算服务开发商阿里云计算(www.aliyun.com)、中国领先的门户网站之一中国雅虎(www.yahoo.com.cn)、中国具有领导地位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www.alipay.com)等多个知名网站。阿里巴巴集团对“Ali”、“阿里”系列产品拥有注册商标,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广泛以“Ali”、“阿里”系列命名,如即时通讯工具阿里旺旺(Aliwangwang)等,相关公众及媒体经常性地将阿里巴巴集团简称为“阿里集团”。

  阿里巴巴集团是域名alidaikuan.com、alidaikuan.net和ali-loan.com、ali-loan.mobi及aliloan.net、ali-loan.net的所有人,上述域名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9月27日和2008年8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系第6562107号“阿里贷”和第6562105号“Ali贷”、第6562106号“Alidaikuan”及第 6562108号“Aliloan”商标的商标权人,该4个商标的注册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咨询等。该4个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08年2月25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09年12月27日。另外,Timothy Alexander Steinert(阿里巴巴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域名aliloan.com的所有人,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9日。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均是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企业,受其委托注册并持有以上域名。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域名alidaikuan.cn、alidaikuan.com.cn和alidaikuan.net.cn及aliloan.cn、aliloan.com.cn和aliloan.net.cn的所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日期分别为2007年6月9日、2007年9月21日。

  “阿里贷款”是由阿里巴巴集团首创的以网络方式促成贷款、金融交易的产品、服务的名称。由于其创新性,“阿里贷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公众将“阿里贷款”与网络金融、阿里巴巴集团紧密联系在一起,“阿里贷款”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广泛的号召力。自2007年起,阿里巴巴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合作,正式推出“阿里贷款”网络融资服务,该业务主要包括“网络联保”、“易融通”、“e贷通”、“阿里信用贷款”等融资产品。期间,阿里巴巴集团对于“阿里贷款”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的“阿里贷款”标志网上申请贷款和查询相关信息。阿里巴巴集团为建设“阿里贷款”平台投入了巨资,受到贷款客户的普遍欢迎和认可,贷款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和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领导地位,阿里巴巴B2B公司连续7年获得福布斯最佳B2B网站之一(截至2009年),并被财富小企业杂志评选为全球最受欢迎商业网站之一,2007年获Whartonlnfosys商业创新奖。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参与了“阿里贷款”的开发、提供、推广工作并在此过程中,获得阿里巴巴集团授权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知识产权。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一系列“阿里家族”产品,为网上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阿里巴巴集团对“阿里家族”产品投入了巨资,“阿里家族”产品在相应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Alipay”(支付宝)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支付服务;阿里巴巴集团投资10亿元开发“阿里软件”,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企业管理软件服务;“阿里妈妈”为从事网上交易的用户提供品牌和广告服务;“阿里学院”为中小企业培训电子商务人才。截至2009年上半年,阿里巴巴网站拥有超过48万名付费会员,共有近4030万名注册用户。

  而马某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突出位置使用了“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并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将马某及其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及在先知名的“阿里贷款”产品、服务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阿里巴巴集团没有明确与我相关的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根据提供的证据,阿里巴巴集团将阿里巴巴其他公司当作自己,我有理由相信阿里巴巴集团陈述的网站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而是属于其他公司,且我不存在侵犯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阿里贷汉字拼音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上述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晚于我的域名注册日,我有在先权利使用涉案域名,也可以使用相应的阿里其他字样,因此,我认为阿里巴巴集团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充足,应当依法驳回。”马某答辩称。

  依据马某、阿里巴巴集团本诉及反诉的诉辩主张,本案四大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阿里巴巴集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2007年,阿里巴巴集团开始推出“阿里贷款”平台,该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建行、工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合作,以贷款客户的网络信用为参考,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贷款,阿里巴巴集团就其产品和服务拥有多项民事权益。

  一是域名。2007年、2008年,阿里巴巴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浙江融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继注册了alid?aikuan.com、aliloan.com.cn等多个域名。

  二是商标和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

  阿里巴巴集团就其“阿里贷款”金融服务在全世界申请并注册了多项注册商标。其中,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阿里贷”商标、“Ali贷”商标、“Alidaikuan”商标、“Aliloan”商标,以上四个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但申请和公告日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自2007年推出“阿里贷款”平台以来,不仅取得了多方面关注和赞誉,也受到了贷款客户的极大欢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成为贷款、金融服务领域知名的产品、服务名称,阿里巴巴集团对该名称享有的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是知名的企业名称和“阿里”系列商标。“阿里巴巴”、“Alibaba”是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的企业名称。除“阿里贷款”外,阿里巴巴集团的其他多项产品和服务也广泛以“阿里、Ali”系列名称命名,并进行了商标注册,“阿里、Ali”系列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焦点二: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一是对比争议域名和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系列域名、注册商标和知名产品名称。争议域名中的“.com”、“.net”部分为通用后缀,而“alijiedai”是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符号,构成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争议域名在含义、呼叫、构成等各方面均与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贷款”、“Alidai?kuan”、“Aliloan”系列商标、域名和知名的产品名称构成近似,争议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域名及马某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阿里巴巴集团有关。

  二是对比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和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商号、“阿里巴巴”和“阿里”系列商标。马某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突出位置使用“阿里借贷”标记,自称“阿里集团”,使用“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摹仿阿里巴巴集团的“阿里”系列商标,并且使用阿里巴巴集团的“Alibaba”标志和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马云先生的照片等,误导相关公众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阿里巴巴集团运营的网站进行混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马某的误导性行为,大量网络报道声称“阿里集团全力投资打造阿里借贷平台(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其中称“阿里集团”、“成立于1999年”、“在中国杭州市创办”,“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被选为全球最佳B2B站点之一”。

  焦点三: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

  马某主张使用“alijiedai”的原因,来源于拳王阿里、歌曲《阿里山的姑娘》和阿里山,该解释过于牵强,不具有说服力。在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数据库以马某、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进行商标搜索,未发现任何与“阿里借贷”有关的商标注册信息,马某对该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青岛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显示:该公司未被批准从事贷款、金融相关服务。因此,马某并无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焦点四:马某注册并使用该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马某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在先域名、商标、产品名称极为近似的争议域名,故意造成与阿里巴巴集团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意在借阿里巴巴集团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犯阿里巴巴集团合法权益的恶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转移给阿里巴巴集团,并无不妥。故对马某关于其并未侵犯阿里巴巴集团权利,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马某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其要求赔偿侵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马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http://www.alijiedai.com、http://www.alijiedai.net网站,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阿里借贷”、“阿里集团”、“阿里担保”、“阿里银行”、“阿里票据”、“阿里分销平台”等标记、字样;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一审宣判后,马某、阿里巴巴集团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评析】

  陈明明,男,1977年出生,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学习型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审结一大批海尔、海信、青啤、彪马、耐克、派克、麦凯乐等知识产权案件。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民事类一等奖二次。近年在《人民司法》、《山东审判》、《中国发明与专利》等发表论文近40余篇。参与《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评》、《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

  本案是一起确认商标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恶意抢注的司法保护问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许多域名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实践中,知名域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知名商标被抢注为域名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南法院知产案调撤率达72%

  2013年,市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2%,有效促进了合作共赢。尝试“以合作促和解”,调解某旅行社侵犯全国驰名商标纠纷及48件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试点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机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年度白皮书》,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论坛”上做专题发言。

  案例一:销售假冒五粮液被判侵犯商标权

  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赔偿两万元

  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的假冒五粮液,五粮液集团不但重点查找生产假酒的窝点,还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查找销售假酒的渠道上。我市个体工商户陈某就因销售假冒五粮液而被起诉到法院。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的五粮液产品,与公司注册的商标和图形是相同的,但这些产品却不是五粮液集团生产的。经过一番取证后,五粮液集团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第160922号、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其商标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五粮液图形和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均是在同一种商品即白酒上使用,对原告的商标与被告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后,发现两者图案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陈某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五粮液和假冒商品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相关的消费公众容易造成被控侵权白酒系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图形和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未尽到作为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2万元。

  案例二:未经许可登载他人摄影作品网络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

  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他人照片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多被侵权的个人或机构往往没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最后就形成了放纵侵权行为的局面。这其中有一种情况不会被纵容,那就是侵权机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侵权者很少有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

  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被侵权的机构,侵权者则是在青岛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岛某络传播有限公司。弓禾文化公司享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FH-16照片的著作权,但在2011年初,他们发现该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了上述作品。几经交涉未果后,弓禾文化公司将该网络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摄影作品体现出拍摄者以特定角度对人物或服饰的形象把握,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艺术性, 《中华属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市南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赔偿金额上,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弓禾文化公司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只有区区2200元。对此,主审法官说,网站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大量图片,不当使用会侵犯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因此,侵权人应当及时停止侵权并赔偿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所获收益的情况下,法院将综合被侵权作品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载体的受众范围、侵权作品的浏览次数、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金额。

  黄岛法院护航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现在开庭。”4月21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一起涉及德国、瑞典制作滚珠轴承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某作为聊城某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权利人德国舍弗勒科技有限两合公司、瑞典制造滚珠轴承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明知土耳其EN?DUSTRLRULMAN VEHIRD SANLTD STI公司要求提供假冒品牌轴承,仍与其签署合同。后又明知未取得上述两外国公司授权,商定由被告人韩某制作假冒轴承,张某负责销售。经鉴定,假冒的注册商标价值106912美元。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成立知识产权金融庭服务新区转型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黄岛区年专利申请和授权增速均在80%,年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第一。目前,黄岛区拥有5个国际级经济园区、5个省级经济园区,是山东半岛国家级经济园区数量最多、功能最全的区域。

  与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增长相对应,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多发态势。据统计,近5年,黄岛区进入诉讼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均过百件。

  2013年7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在黄岛区召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法院把“加强保护”作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面对西海岸日新月异发展的新形势,黄岛法院多次走访调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中德生态园等经济园区,广泛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议。调研结果显示:黄岛区自主知识产权及科技新水平全市领先、全省当先,知识产权的案件量足以支撑设立独立审判机构,法官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为此,黄岛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黄岛法院被授予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成为我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审理权限的基层法院,其负责审理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范围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为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在黄岛区中德生态园设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商务部和欧盟委员会将于今年在园区召开中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圆桌会议。

  今年3月,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式成立,在人员配备上,面向全国选配了6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硕士研究生毕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正式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截至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受理了3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别涉及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

  与以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同,为进一步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优化审判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分工,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有关精神,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已向上级申请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黄岛法院获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管辖权,标志着西海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环境、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西海岸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黄岛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金表示。

  “走出去”办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

  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黄岛法院的法官们潜心学习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专利等专业知识,分析研究国内外关于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例,结合收到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反复论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的差别。另外,黄岛法院还组织法官前往浙江、广东等地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针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多的实际,该院知识产权金融庭立足审判职能,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区驰名商标、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新区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创新经济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职责,我们庭的特点是‘走出去’办案,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竭尽全力做创新经济的捍卫者。”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李红松法官说。

  目前,黄岛法院知识产权金融庭正在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沟通,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协调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并将在年底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典型案例及建议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二被告被控侵权原是虚惊一场

  一年前,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在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上发现,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其系“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2013年3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公证人员来青岛暗访取证

  2008年10月14日,湖北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药业公司)与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一套塑料中空成型设备的合同。合同履行后,该设备在湖北药业公司安装验收。

  2012年6月28日,为期3天的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当天,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张某与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及夏某匆匆进入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随后,杨某、夏某在某药业展台与该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出示商品样品请该展台人员进行了确认。期间,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夏某在展会现场取得了一份宣传印刷品。次日,上述人员再次来到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会场,杨某、夏某与该药业展台接待人员进行了交谈及询问,并由杨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光盘中在1分50秒至1分52秒时间段内显示:展台上标有四川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对此,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在第47届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的参观指南中,标明摊位号1M04的参展企业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其宣传册中载明,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宣传册对“聚丙烯安瓿”进行了宣传,末页标注生产企业为湖北药业公司。

  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惹官司

  2012年9月19日,大冢制药公司以“湖北药业公司制造的并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该药品交易会上许诺销售的‘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由,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侵权损失100万元。

  2012年10月18日,湖北省仙桃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该设备安放地、被控产品安瓿的制造工艺演示和样品的制作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取得相应的相片、视频和产品样品。

  2012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罗姆来格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证,该网站显示了被控产品塑料安瓿的吹——灌——封一体成型工艺。

  庭审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激辩

  2013年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各自的诉辩理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提供了12项证据。

  “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没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聚丙烯安瓿的行为,大冢制药公司将其列为侵权主体之一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湖北药业公司共同答辩称,大冢制药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与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相同的自由公知技术;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征“其特征是由瓶体、顶盖两部分热缝合构成……”,被控侵权产品聚丙烯安瓿是吹塑一体成型,两者的结构和构造没有可比性;大冢制药公司在其权利要求1中将顶盖与瓶体的热缝合位置限定在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是为实现其特定技术效果而做出的选择,在选择三分之一处这一特定位置时,实际上已经将其他位置排除在外,现大冢制药公司以等同替代的名义主张除三分之一处以外的位置也侵犯了其专利权,实质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此举不但违背了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造成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大冢制药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被告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四川药业股份公司提出的宣告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大冢制药公司在其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显著小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这样,就使得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从而避免了以下问题:一是当该距离太小甚至等于0(即在瓶口封闭线处热缝合)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二是当该距离太大时,药液灌装时可能因冲击而导致溅出,而且限制了安瓿中药液的有效容量。专利权人大冢制药公司通过多次实验,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有效。

  针对被告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意见陈述,合议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浮出水面”:

  焦点一: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从全国新特药品交易会展台上及参展指南中标有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的字样,还是从该宣传册中标明的联系地址,以及湖北药业公司系四川药业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冢制药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在二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湖北药业公司生产制造了被控产品,湖北药业公司与四川药业股份公司在展会上共同进行了宣传和许诺销售。因此,四川药业股份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被告。

  焦点二:被控产品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对被控产品当庭进行查验观察,当事人双方对以下两点存在争议:一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包括瓶体和瓶盖,通过热缝合进行连接,而二被告认为其产品的生产工艺是一体成形,不存在热缝合;二是大冢制药公司产品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二被告则认为其产品模具成型时留下的痕迹,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对此,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涉及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技术特征的保护问题,双方争议的生产工艺问题,法院不予审查。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问题,大冢制药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意见陈述中强调:专利权人通过多次实验,“ 才得到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位于瓶体上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等于位于顶盖下端的部分瓶颈的高度的三分之一的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也认为:锥“形台上部形成相当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的瓶颈,即在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对瓶体和顶盖进行封合。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热缝合的部位与在使用中断开的瓶口封闭线隔开一定距离,避免了当该距离太小时,热缝合可能会破坏瓶口封闭线的完整而导致在安瓿使用前的漏液,或者在使用中扭断安瓿瓶口封闭线可能会使热缝合部位受到破坏而导致漏液;或者当距离太大时而限制了安瓿有效容量。”因而,只有使热缝合线位于瓶颈高度三分之一处,才能取得大冢制药公司所希望的技术效果。综上,根据大冢制药公司对其热缝合位置的特别限定及其在意见陈述中对此所作的特殊说明,热缝合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而被告位于瓶颈高度的二分之一处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大冢制药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大冢制药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专利审判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一起经典案例,该原则是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本案在判断热缝合线限定于瓶颈高度的三分之一处和二分之一处是否构成等同时,成功的运用了禁止反悔原则,将原告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意见作为认定依据,进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64.2万把假冒SOLEX抽屉锁出口被查

  我市一家实业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与孟加拉某客户签订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的抽屉锁买卖协议,并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见是一桩双赢的买卖,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以公司名义委托浙江义乌的张某某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申报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解,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近日,市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6年4月25日,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携带五斗橱样品到广州参加“进出口商品展览会”,期间,孟加拉国某客户看好了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上的锁具,遂决定向该公司订购,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抽屉锁买卖协议,约定该公司出售的抽屉锁上须带有“SOLEX”的指定字样。后经该公司部门经理王某同意,由王某与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来到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以该公司名义委托一名自称张某某的业户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后该公司将全部锁具装箱运往上海出口。2007年6月1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由该公司申报出口的带有“SOLEX”商标的抽屉锁共2080箱、62.4万把,总价款118820美元,约合人民币90余万元。经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确认,其未授权该公司经营任何带有“SOLEX”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门锁、汽车安全系统制造商之一,早在2001年9月30日,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即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SOLEX”的字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锁,有效期自2001年9月30日至2011年9月29日。2006年10月19日,“SO?LEX”商标在海关获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2008年4月22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停止使用“SOLEX”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SOLEX”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赔偿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8万元。

  2011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已逃之夭夭。2011年11月30日,年近五旬的王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8日,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可该公司参展的五斗橱锁具上有“SOLEX”标识,其向张某某订做锁具时未审查张某某是否具有合法的“SOLEX”商标使用权。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称因锁具未出境,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且王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该公司涉案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SOLEX”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锁具查扣于上海海关,未流入社会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该公司已与权利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肖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本科学历,2011年2月被任命为市南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市南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2011年被省高院评为“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2012年被市中院评为“廉洁勤政先进个人”、2013年被评为“青岛市优秀法官”。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司法所应有的威慑作用。同时,通过罚金刑的运用,剥夺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力,从根本上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盗播央视节目一网站被判赔钱

  网站是否能赚钱,取决于广告投放数量;而客户是否愿意投广告,取决于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在如今这个网络化时代,网站多如牛毛,要想成功运营一个网站,在盈利前非有大笔资金投入以购买或原创精品内容、扩大知名度不可,即俗称的“烧钱”,如现在知名的优酷和土豆等网站在发展初期皆是如此。但有一家名为“风云直播”的网站,前期不仅不用大笔“烧钱”,还能“免费”实时直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甚至包括2013年春晚。作为全国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台,央视的商业转播权价格不菲,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好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个“风云直播”网站是在侵权盗播,运营该网站的3家公司自然难逃被索赔追责的命运。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这3家公司不仅一反多数侵权人躲躲藏藏的常态,竟然“李鬼”主动找“李逵”,上门联系央视的网络传播部门寻求合作,妄图把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其中一家公司负责人的名片还发到了央视网络传播部门的办公室,自投罗网。

  据了解,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起侵害广播组织权及作品广播权的案件。

  网站发展 捷径”——盗播“

  2012年6月,由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筹建的“风云直播”网站正式上线,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是一个互动网站,主要提供传统电视节目和网友自创的个人电视台节目的直播服务。众所周知,广告收入的多少是网站能否赚钱的决定性因素,而点击率决定着客户是否愿意投放广告,网站内容精彩与否和人气高低又直接影响点击率,因此,把网站内容做好以提高人气是赚钱的“不二法门”。

  作为电视直播网站,电视台节目制作水平的精良程度和收视率与网站的被关注度密切相关,而毫无疑问,直播国内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制作和播出机构——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节目最能吸引眼球,但相应的授权费用价格不菲。这一难题并未困扰两公司,因为其根本就没打算要取得合法授权,而是计划“吃白食”擅自直播。于是,从“CCTV—1”到“CCTV—15”,央视所有频道的所有节目在“直播风云”网站上都能找到实时直播。用户只要输入网址,点击页面上方的“频道大全”,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电视节目,简单快捷。

  为增加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两公司还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播放器,或链接至“风云直播”网站的方式,为自己推广宣传。以许多人常用的百度搜索网站为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网址后,点击“视频”进入显示“百度视频搜索——全球最大中文视频搜索引擎”页面后,再点击“直播”进入显示“百度视频——电视直播”的视频播放页面,在播放窗口左下角和右上角都能找到“风云直播”网站。任意选择一央视节目全屏播放后,会显示www.fengyunlive.com的网址,该网址正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址。在“直播列表——风云直播”页面上,两公司载明:“为了让广大站长更方便地嵌入风云直播播放器,我们特别准备了直播代码列表,点击频道名称既可以拷贝播放链接和播放HTML码,将根据您的流量,以现金形式进行回馈。”下面是一排排嵌入代码,其中每条代码都有“kukuplay.com”的内容,而这一代码网站域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单位是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显然,青岛互动网络公司为此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种“零成本”运营方式让两公司尝到甜头,胆子越来越大。2013年2月9日,“风云直播”网站同步直播了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将央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筹备大半年之久的成果“悄悄”窃取。

  “李鬼”主动联系 李逵”——“胆大”“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伎俩很快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发现。央视国际是央视的授权运营机构,独占享有通过网络向公众转播央视所有电视节目的权利。央视在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一份授权书中,对央视国际的权限作了十分周密的表述:“中央电视台将拍摄、制作或广播的,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获得相关授权的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晚会】、访谈节目、体育赛事、社会活动、文化科学专栏、娱乐节目、重大事件报道、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简而言之,这份授权书意在说明央视国际有权独家转播、出售央视的所有节目,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追责。

  从2013年1月7日起,央视国际多次委托律师和公证处对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和青岛互动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予以公证。至当年5月2日,公证处先后出具了5份公证书,详细记录了3家公司侵权的方方面面。

  此时,顺风顺水的“无本生意”让3家公司逐渐膨胀,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竟然打算与央视国际谈合作,“李鬼”找上了“李逵”,其负责人赵某的名片发到了央视国际的办公室。不仅如此,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还堂而皇之地在智联招聘、数字英才和职友集网等网站上为“风云直播”网站“招兵买马”,大有将这个“盗版”网站做大、做强的“雄心壮志”。在百度搜索网站上,只要输入两公司任意一个的名字,就会出现“青岛网络技术公司招聘”或“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招聘”选项,点击进入则会显示“招聘信息分析——最新招聘总结”页面,显示的地址与两公司登记地址完全一致,网址均为www.fengyunzhibo.com。此外还有“风云直播”、“薪酬待遇”等详细介绍。当然,这一切都被央视国际委托的律师一一记录下来,并予以公证。

  央视国际集齐证据——追责

  2013年5月15日,收集了大量证据的央视国际以3家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6月17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7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可谓是一场“证据战”,但仅是央视国际一方大量举证,3家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经营和直播合法。但在答辩阶段,3家公司的理由显得“理直气壮”。“央视国际并未获得央视作品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家公司辩称,“所谓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只能通过网络传播权予以保护,网络传播权不从属于广播组织权,我国《著作权法》因此未将网络传播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广播组织权既关系到广播组织的利益,更关系到对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的保护,不能作任意扩大解释。”紧接着,3家公司抛出了更令人出乎意料的辩解理由:“‘CCTV—1’至‘CCTV—15’这15个频道不都隶属于央视,比如‘CCTV—6’的全称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应属于广电总局,‘CCTV—3’和‘CCTV—8’也存在同样的权属问题,因此,央视无权授权央视国际行使著作权。”

  为支持其辩解理由,3家公司提交了一份“百度百科”网页截图,这也是其提交的唯一证据,该截图内容载明CCTV的部分频道节目不属于央视。对这份自行打印网络截图,法院未予采纳。“‘风云直播’网站中包含的部分央视节目内容是个别网络用户提供或上传的,网站本身未提供过任何链接,侵权人不是我们。此外,100万元的索赔数额没有依据。”3家公司补充辩解。

  对这些推责理由,央视国际用大量证据反击,先后提交了央视授权书、5份公证书、赵某谈合作时主动提供的名片、kuku?play.com和fengyunlive.com的登记备案信息、合作协议及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等证据。“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央视的授权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央视书面声明取消该授权之日失效。《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音像出版物截图显示,当年春晚的版权由央视所有,须经授权,方可使用。”央视国际说明,“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18日,我们各以200万元的价格分别授权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和上海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视频播放技术平台在网上传播央视2013年春晚和元宵晚会,这足以证明我们遭受的损失。”

  “央视播放的大部分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并不是央视自己制作的,而是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获得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央视国际应举证证明央视取得了其播放的影视剧、动画片和纪录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否则央视许可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3家公司“遇证必驳”,“《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央视国际与央视订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话,应向法庭提交,否则根本就不享有什么专有使用权。名片不是我们印制的,赵某是谁我们不认识。”

  尽管3家公司“力辩”,但除了合作协议和允许转播许可费入账凭证因是复印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外,其他证据均被法院认可。

  法院认定原告地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央视国际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二是涉案网站的经营机构是谁;三是3家公司是否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

  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央视国际是完全适格的原告。央视是15个电视频道的制作、播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享有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进行转播和在影像载体上复制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央视依法享有对其15个频道播出节目的广播组织权。同时,2013年春晚是由央视投入大量成本编排、摄制,并通过电视频道首次播出的当年度最大、最重要的综艺晚会,在编排和节目选择上极具独创性,且在节目衔接、舞台设计、服装、道具和灯光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作,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依法受法律保护,央视对此享有广播权。

  央视国际对内是央视的网络传播中心,对外是央视官方网站cctv.com和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cn的运营机构,其在全世界独占行使央视的授权内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据此,央视国际享有通过网络转播央视频道所有节目和春晚的专有权利,并有权排除包括原广播组织权人即央视在内的任何人行使这一权利。

  在授权书中,央视明确央视国际可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因此,央视国际是适格原告,央视的授权书没有任何法律瑕疵和权利上的不确定。对电视节目,只要能证明央视是原始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或享有专有权利,央视国际就有权依据授权书在网络平台上转播。三家公司认为央视国际无权起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网站运营商——没跑

  对第二个焦点,法院认定3家公司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和北京网络科技公司在招聘信息的“公司介绍”一栏中,明确宣称自己运营“风云直播”网站,联系方式中注明的公司网址为www.fengyunzhibo.com,这些信息与赵某的名片、北京网络科技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是一致的,能够确定青岛网络技术公司、北京网络科技公司与“风云直播”网站的关系和赵某是北京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人的事实。在“风云直播”网站上在线观看央视节目时,如果选择全屏播放,会显示“coop.fengyunlive.com允许使用带有键盘控制的全屏模式码”的字样,这些证据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能证明两公司是fengyunzhibo.com和fengyunlive.com的经营机构。

  此外,依据“风云直播”网站上第三方提供的播放器和链接代码中含有“www.kukuplay.com”字样,结合登记备案信息可以确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是“www.kukuplay.com”的经营机构。综上,3家公司均是“风云直播”网站的经营机构。

  自作自受被判担责——赔钱

  对于3家公司是否侵权,法院认为,青岛网络技术公司与北京网络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央视“CCTV—1”至“CCTV—15”电视频道的节目和2013年央视春晚,青岛互动网络公司参与了上述行为。3家公司侵犯了央视国际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鉴于“风云直播”网站的知名度不高,用户收看央视频道节目多是通过电视,而非基于该网站,央视国际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站的点击率,且3家公司获利主要是通过频道播放前的广告收益,综上,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3家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难以准确统计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央视国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3家公司赔偿3万元为宜。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某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向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广播组织者在节目制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成本,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将他人制作的节目转播却变得简单迅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从公平角度出发,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假青啤用回收酒瓶忽悠人“露馅”

  百余年来,青岛啤酒已成为青岛这座海滨城市的代名词,青岛啤酒节跻身世界知名啤酒节行列,享誉海内外。可以说,青岛因青岛啤酒而愈加美丽。但与高知名度几乎相伴而来的是让人头疼的商标侵权,作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青啤的“青岛”商标及“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甚至同在青岛的个别企业也肆无忌惮地盗用名牌知名度。就像盗窃“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样,“莫侵权,侵权必被查”,等待这些企业的是法律严惩。

  肆无忌惮冒用青啤商标——追责

  早在1991年,“青岛啤酒”商标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选为首批中国驰名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公司)所有的“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崂山”等商标受到青岛乃至全国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广销世界各地。

  多年来,全国各地假冒青岛啤酒,搭名牌“便车”的案件层出不穷,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啤酒公司)就是众多侵权者之一。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6月,在短短半年时间里,青岛某啤酒公司就销售了假冒“青岛啤酒”和“崂山啤酒”40245包,非法经营额达495047.75元。2011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青岛某啤酒公司进行了调查,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崂山啤酒”1892包,价值2万余元,假冒“青岛啤酒”商标20万套、“崂山啤酒”商标100万套,假冒“青岛啤酒”瓶盖30万个、“崂山啤酒”瓶盖250万个及大量在其他包装物上使用的假冒商标标识。此后,市北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了青岛某啤酒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宣判后,公安机关将未侵权的1912包青岛优质啤酒、1970包青岛特产啤酒、270箱青岛精品啤酒和20万套“青岛特产纯生”商标发还给青岛某啤酒公司。

  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意味着民事侵权,2012年,青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和“青岛啤酒纯生”商标,销毁公安机关发还的所有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青岛精品啤酒和“青岛纯生啤酒”产品及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报纸上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用回收酒瓶并不侵权——瞎说

  庭审中,青啤公司提交了9项证据以证明青岛某啤酒公司侵权事实,这些证据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书,商标注册证,市北法院判决书,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优质啤酒、青岛特产啤酒和青岛精品啤酒实物及其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标识。“这三瓶啤酒瓶体上使用了‘青岛啤酒’、‘TSING?TAO’和‘青岛’注册商标,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具体侵权表现为: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了我公司生产的啤酒瓶,上面凸出显示有‘青岛啤酒’字样及‘TSINGTAO’英文,在瓶贴上写着‘青岛优质’。”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3瓶啤酒中青岛精品啤酒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其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是青岛海洋岛啤酒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生产许可证号码和生产地也不相同。该啤酒瓶上面商标里有一个小亭子,里是蓝色的,外面还有一个图案商标,与我公司商标完全不同。我公司的啤酒瓶上有‘××’二字,外面是图案,且是600毫升装的,这瓶啤酒是500毫升装。”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质证称,“其他两瓶啤酒是我公司生产的,这两瓶啤酒的瓶盖上有‘××’标识,标贴上有显眼‘××’字样、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和网址很明显,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青岛啤酒。此外,在酒瓶下面还标有‘2008年青岛市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品牌’,是我公司获得的质量认证,这些不同足以和青岛啤酒相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随后,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话锋一转,将答辩重点转移到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啤酒瓶上来,这成为双方此后辩论的焦点。“青啤公司称我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啤酒瓶,这些啤酒瓶是作为回收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要流通是合法的就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支持该辩解理由,青岛某啤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崂山啤酒、3个啤酒瓶回收站和乳山啤酒的照片,“从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崂山啤酒也在使用青啤回收瓶,其瓶体和瓶壁上也有明显的‘青岛啤酒’汉字和‘TSHNGTAO’英文字母凸出,如果允许崂山啤酒使用青啤回收瓶,那同样应当允许我公司使用。此外,乳山啤酒也在使用相同的啤酒瓶,为什么不向他们追责,偏要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崂山啤酒是我们的一个品牌,由青啤公司统一采购啤酒瓶,所以其使用青啤回收瓶是合法的。至于乳山啤酒是否使用青啤回收瓶与此案无关,如其真如青岛某啤酒公司所言,那也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青啤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侵权事实清楚明了——判赔

  在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后,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青啤公司的注册商标“青岛”、“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啤酒纯生”“ 和 核定使用的商品均是啤酒类, “青岛”其中, 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此案中,青岛优质啤酒和青岛特产啤酒的玻璃瓶体上有凸起的“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字样,系回收使用青啤公司的啤酒瓶,对此,青岛某啤酒公司认为使用回收瓶符合废旧物品回收的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政策导向,但酒瓶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的转移,与商标权无关,不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两公司同处青岛地区,生产相同的啤酒商品,青啤公司作为一家具有高度知名度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TSINGTAO”和 已成为青岛这个城市的代名词,因此,未经青啤公司许可,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和字样的回收瓶,会导致误认,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青岛某啤酒公司在青岛优质啤酒正面上下瓶贴上分别使用的“青岛”字样,系复制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同时,青岛某啤酒公司使用的“青岛啤酒纯生(××)”酒标用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青岛啤酒”,尽管其在“青岛”与“啤酒”字样之间加上了黑色的英文字母“××”,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青啤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青岛特产啤酒正面瓶贴上使用的“青岛特产纯生”字样,与青啤公司“青岛啤酒纯生”商标相比较,“青岛特产”四个字与“青岛啤酒”四个字字型相同,位置均位于瓶贴左侧,都是竖体,两个商标上的“纯生”两字行书字体相同,且都在瓶贴右侧。因此,“青岛特产纯生”商标与“青岛啤酒纯生”商标无论在字型、含义,还是在构图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都十分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青岛某啤酒公司的产品与青啤公司有某种特定联系。综上,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青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青啤公司要求判决销毁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且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涉及该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关于青啤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其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青岛某啤酒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规模、后果、侵权商品的种类、青啤公司商标的商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青岛某啤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由于青岛某啤酒公司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青啤公司的财产权,因此,要求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青岛啤酒纯生”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报记者 高峰

  【法官评析】

  于瑞军,法律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兼任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青岛分院教师。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2005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优秀办案能手”;2006年,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8年,被团省委等八部门评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

  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本案的判决对于这类行为侵权与否给予明确的答案,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名牌“福临门”被冒用中粮集团巧取证

  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福临门”是个非常熟悉的牌子,其产品质量过硬、品种多样,一直是食品行业中的名牌。“福临门”所有生产基地均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与预防体系的双重认证,其商标“ ”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福临门”商标的所有者中粮集团是业界“巨无霸”,位列全球500强企业,居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之首。

  商品市场占有率高,别人就难免与其“撞车”,我市一家食品企业为图吉利,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的“福”字就因产品种类和“福”字标识与“福临门”商标“撞车”而被推上被告席。

  “福临门”商标被冒用  中粮集团巧取证

  1996年8月7日和1994年5月20日,山东和广州的两家公司分别注册了“ ”和“ ”商标,2008年4月29日和2010年2月13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分别获得这两个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中粮集团的大力推广下,2011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 ”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6月21日,中粮集团又申请注册了“ ”商标,以完善“福临门”系列品牌。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推广宣传,“福临门”品牌受到消费者认可,产品销售量连年攀升。

  在做广告、促销量的同时,中粮集团也时刻关注着市场上同类产品,因认为青岛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上使用“福临门”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2013年2月20日,中粮集团委托公证员来到莱西某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箱食品公司生产的肉食礼盒,并取得该购物中心出具的发票。当日,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和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6月8日,手握证据的中粮集团将食品公司和购物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唇枪舌剑举证据  法官当庭验产品

  “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肉食礼盒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福临门’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企图利用我集团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己的产品,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谋取不正当利益,食品公司的做法势必会淡化‘福临门’商标的知名度。”庭审中,中粮集团表示,“购物中心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依法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根本就没侵权!”食品公司“叫屈”,“我公司已停止生产‘福临门’字样的礼盒产品,没给中粮集团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问题。赔偿只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不是说只要有侵权就一定要赔偿,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食品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福临门”字样与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明显不同。“中粮集团的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共同组成的组合商标,字体是繁体字,而我公司的商标在2007年12月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广受消费者欢迎,根本没必要沾名牌的光。”食品公司辩称。购物中心则未参加庭审。

  为支持各自的主张,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中粮集团提交了3个商标的注册证、商标评审裁定书、公证书和购物发票等证据。食品公司则提交了法院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福”字系列礼盒照片、青岛饮食文化研究会和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福”字系列肉食礼盒说明及报纸宣传、电视广告合同等14份证据。“从‘福’字系列礼盒照片可以看出我们使用的标识与中粮集团的‘福临门’商标有明显差别。自2003年1月推出该系列礼盒产品后,多年来,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宣传的品牌始终是我公司的商标,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食品公司强调。

  庭审中,法官当庭打开了公证处从购物中心购买并封存的肉食礼盒查验,礼盒上显示制造商为食品公司,礼盒正面和反面的中间位置印有“福临门”字样,其中,“福”字为艺术体、字体较大,“临门”两字较小。礼盒一侧印有相同大小的“福临门”文字,文字下方列明了德州风味扒鸡、老北京酱香鸭等产品明细。

  销售免责制造商赔法院酌情判赔7万

  结合双方的主张和各自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粮集团是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3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公证员购买的肉食礼盒与“ ”商标和“ ”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与“ ”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因此,判定该产品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的“福临门”文字是否与这3个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对此,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的3个商标均是“福临门”文字与不同图形的组合,“福临门”文字是主要部分。因这3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近似且字体较大的“福临门”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对食品公司称该产品上的商品产地、制造商明确,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是否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或误认不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该产品上的“福临门”3个字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且字体大于食品公司自己的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能够产生误导效果,食品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中,中粮集团提交的公证书证明了该产品是由购物中心销售,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为食品公司,并印有其商标。食品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未对该产品系由其生产予以确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且该产品外观与食品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产品宣传单中的对应产品完全相同,法院由此断定该产品系食品公司生产。购物中心是该产品的销售者,中粮集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购物中心对销售该产品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食品公司侵权的时间、数量及侵权所得,法院综合中粮集团的商标价值、食品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规模和情节及中粮集团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7万元。对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中粮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食品公司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和莱西某购物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临门”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青岛某食品公司向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法官评析】

  郭静,法学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办案数量始终在该庭名列前茅,2012年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10件。先后审结“味好美”商标侵权案、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有孔虫”模型作品维权案等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获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一等奖。近年来,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刊物上发表,参与《法官办案手记》、《青岛商事审判例释》等书的编写。多次获得“中院嘉奖”、“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福临门”3个字,并且“福临门”3个字的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正是基于混淆标准作出了侵权判定,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西门子来青打击盗版软件获赔

  4月8日,微软公司的XP电脑操作系统正式停止服务,对此,网上声讨声一片,似乎微软公司做了什么非常错误的事情。这些声讨的网友忽略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事实:国人使用的XP操作系统,九成九以上都是盗版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盗版软件在我国近乎疯狂地被广泛使用,想找什么软件,完全不用去专门商店或网上购买,只要打开百度等搜索网站一搜即可,很容易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大部分使用者对此心安理得,似乎“吃免费午餐”理所当然。但盗用智力成果与偷用他人财物一样,都要受到法律惩罚,承担相应责任。去年底,我市一家模具企业就因使用盗版的专业设计软件,被著作权人西门子公司推上被告席,最终法院判赔了一大笔赔偿款,可谓得不偿失。

  起因:使用盗版软件遭西门子起诉

  UG NX软件是一款专业设计软件,涵盖了产品设计和制造的全过程,可以帮助公司改变产品生命周期。NX不仅能提供完整且高度集成的流程自动化工具套件,为企业带来战略性收益,还为设计师和工程师提供了一系列产品开发的模式,被大量企业采用。而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的市场寿命,一种产品进入市场后,其销售量和利润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改变,呈现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的过程,又被称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现象。

  这款很牛的专业软件是由美国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在美国获得版权,其中NX5版本于2007年10月12日在美国版权局获得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正因为这款软件非常好用,长期以来,各种盗版层出不穷,在百度等搜索网站输入“UG NX”或“NX”关键词,就能找到大量盗版下载链接。

  2003年,西门子公司发现青岛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和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可能使用盗版NX5软件,于是委托律师对这两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当年4月17日,认为证据充足后,西门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授权的NX5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320万元。

  在起诉状中,西门子公司认为机械公司和模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安装了NX5软件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模具公司既是机械公司的子公司,也是其技术中心,负责为机械公司完成产品设计、开发和技术攻关等工作,两公司混同办公。”西门子公司的律师称。

  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西门子公司提交了6份公证书,以证明其在中国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及调查取证过程。“在机械公司的网站上有招聘启事,其中一个岗位对应聘者的要求是‘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这从侧面证明了机械公司必然安装有NX5软件。我们还给模具公司打过电话,其承认使用NX软件用于汽车模具开发。”西门子公司的律师表示。此外,西门子公司还提交了即墨民生网网页打印件和NX软件购买合同等证据。“在即墨民生网上,机械公司下设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明确表示使用NX软件,这些软件购买合同则能证明NX软件的市场价值和我们的损失。”该律师说。从合同中的购买价格来看,NX软件价值不菲,其中不同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少则13万余元,多的能达到30多万元。

  面对侵权指责,两公司均矢口否认:“机械公司从没使用过NX5软件,模具公司安装有两套,但是在2008年5月29日向西门子公司代理商购买的正版软件的一个模块,每个模块198元,西门子公司的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即便模具公司侵权,索赔数额也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模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NX5软件模块销售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购买过程。

  吃惊:16台电脑安装百余个盗版模块

  就在双方各说各理争执不下时,西门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涉嫌安装盗版NX5软件的电脑设备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4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认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5月3日,法官到两公司依法查封了涉案电脑,并逐一检查了其中是否安装有盗版NX5软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模具公司竟然有16台电脑安装了盗版NX5软件。这16台电脑盗版软件的服务ID均为LND,是典型、常见的盗版NX5软件序 号,其列Webkey访问密码全部相同,是典型的盗版使用方式。法官随机抽取了两台安装盗版软件的电脑,其中一台电脑的许可日志文件显示,该电脑的盗版NX5软件竟然包含多达29个模块,另一台电脑的软件则包含14个模块。被抓“现行”的模具公司无法再抵赖,只好承认使用盗版软件事实。

  法官还查阅了机械公司的网站,发现在“公司介绍”一栏中载明“模具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研发设施,拥有……UG等先进的设计、编程软件”。在“招聘”一栏则找到了西门子公司举证时提到的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的网页链接。

  判决:赔偿40万元得不偿失

  模具公司使用盗版NX5软件的事实确凿无疑,法院认为,西门子公司在中国合法享有NX5软件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西门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中国与美国同为《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因此,西门子公司享有的NX5软件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此案中,西门子公司证明机械公司侵权的证据是其企业网站上人才招聘栏中对应聘者的要求,对此,法院认为,要求应聘者能“完成UG建模、输出图纸”只是一个技能要求,不能证明机械公司必然存在侵权行为,西门子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证据保全,两被告均认可模具公司在未经西门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16台电脑上安装了侵犯西门子公司著作权的NX5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西门子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应按每套软件20万元的市场许可费计算,16套软件共计320万元。对这一算法,法院认为,首先,模具公司曾向西门子公司的代理商购买过两套正版软件中的一个模块用于经营,现在仍在使用;其次,虽然这16台电脑上安装了盗版软件的各种不同模块,但模具公司显然不可能将所有模块都用于商业使用,且这16台电脑不都是为安装NX5软件而特意准备的,因此,不能认定模具公司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为16套,西门子公司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也不能按照市场许可费计算。实际损失不能用每套20万元与16套相乘,得出320万元这一数字;第三,虽然模具公司构成侵权,但既判令其停止侵权,删除盗版软件,又按照NX5软件全部模块的市场许可费赔偿经济损失,显失公平。综上,西门子公司要求赔偿32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西门子公司不能提供其发行NX5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的情况下,考虑到该软件类型、各种模块的许可使用费及模具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和西门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依法确定模具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赔偿40万元。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所有盗版NX5软件,并向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官评析】

  石利华,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对于两被告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本案的审理对于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如何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企业被指专利侵权状告主管部门

  发明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毫不夸张地说,人类之所以能步入现代社会,用上各种高科技产品,全赖发明之功。广义上的发明还包括实用新型,这两者都包含有大量创造性劳动和智慧,自然应获得专利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但实践中总有个别企业和个人希望“抄近道”,将别人辛苦开发所得的技术无偿为自己所用,进而获得收益。毋庸置疑,这种专利侵权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和行政制裁,这也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但随着现代技术越来越复杂,要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变得日趋困难,特别是对技术特征的比对愈加专业化。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企业就将主管部门推上被告席,庭审中各种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陈述迭出,甚至还对个别汉字的词语解释激烈争辩,可见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程度。

  举报实用新型遭侵权

  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绿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国内较早从事燃气汽车装置及液化气、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研发和生产。2006年,青岛绿科公司研发成功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这种新型压缩机在保留现有技术实现多级压缩优点的基础下,能够将油缸和气缸分离,达到减少压缩油混入天然气,提高压缩天然气纯度和质量的效果,解决了单台压缩机无法满足大排量要求的难题,并可以根据排量要求设定多套压缩系统,自动化控制程度较高,设备整体使用寿命长,且结构紧凑、集成度高。

  当年8月17日,青岛绿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9月 12日 申 请 获 批 ,专 利 号 为200620088069.5。在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被表述为: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包括至少4个同轴隔板及装在同一连杆上的至少3个活塞,活塞把气缸筒的内部分成两个空间,其特征是气缸筒通过两端的液压油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动力装置相连接,气缸筒两端的同轴隔板上开有多个天然气进出管道,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2012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正当青岛绿科公司准备将该专利投入生产,并预期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时,突然发现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东燃公司)也在使用相同技术,生产类似的压缩机。众所周知,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对专利技术进行商业性制造和使用。于是,青岛绿科公司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举报了这一情况。

  查处主管部门责令禁用

  2012年8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东燃公司调查取证,在其经理王某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检查。在其中一个车间,执法人员发现两台已组装好的燃气液动压缩机和一组未组装的压缩缸体零件。“找几名工人现场组装起这台压缩缸体。”为确定这两台压缩机和缸体的技术特征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是否相同,执法人员要求。很快,王某找来两名工人现场组装完毕,执法人员对组装好的缸体和装配图纸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用摄像机和照相机记录下了整个调查过程,王某和执法人员分别对调查笔录的内容签字确认。

  2013年4月24日,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和《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对青岛东燃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书》,认为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生产实用新型,侵犯了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制造该实用新型的产品,并不得使用、转移已制造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对这一决定,青岛东燃公司难以接受,坚持认为其压缩缸体技术具有独创性,并未抄袭。在要求市知识产权局撤销处理决定无果后,2013年5月8日,青岛东燃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青岛绿科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大量专业陈述力争未抄袭

  庭审围绕两公司生产的压缩缸体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展开,三方从各自观点分别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技术特征,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进行了极其细致的解释,甚至对特征描述中单个汉字的含义展开激烈辩论。

  所谓专利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任务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是构成技术手段和方案的基本元素。以机械领域产品为例,技术特征包括部件、零件和零件结构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G的认定结论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互相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结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G的记载实际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接,或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该记载明确了两种连接方法,即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通过单向阀彼此相连’,另一种是‘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与压缩机的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庭审中,青岛东燃公司表示,“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两种连接方式在产品说明书和附图中并未提及,且如果采用该连接方式,根本实现不了天然气的压缩功能和多级压缩目的。这一观点显然谬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字面含义清楚明了,无需引入产品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引入,按司法解释规定,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认定结论违反了该规定,使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涉及十分专业的机械制造技术,庭审中艰涩拗口的专业术语和专业陈述迭出,非从业者难免会觉得一头雾水、枯燥乏味,但细品之下,不难看出分歧所在。此后,青岛东燃公司从产品的气缸工作原理角度,分析自己根本不侵权:“再退一步讲,即便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出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结论,我们的产品也不构成侵权。从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看,其采用的是在一个压缩缸体设置多个气缸来实现两级压缩,即天然气通过总进气管进入该压缩缸体的一部分气缸筒后,在完成一级压缩后只能进入同一个压缩缸体的另一部分气缸筒进行二级压缩,即只能在同一个压缩缸体一次连续完成两级压缩后,才能向后续工序输出。这就决定了只能是同一压缩缸体上的一部分天然气进出管道与总进气管连接,一部分与总出气管连接,其余部分互相连接。”“我们的产品将天然气在2#气缸经过一级压缩后,被送入1#气缸进行第二级压缩,在第二级压缩完成后送入2#气缸进行第三级压缩,在第三级压缩完成后送入1#气缸进行第四级压缩,第四级压缩完成后进入天然气排气总管。而青岛绿科公司的专利虽然单机可以实现两级压缩,但要实现四级压缩时,需要将两台单机串接在一起,天然气需要在一台单机完成前两级压缩后,再送入另一台单机完成后两级压缩,只能采取类似‘串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我们的产品则能在两个压缩缸体之间互联互动,采用类似‘并行’的压缩工作模式。比较而言,两个产品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关系明显不同,工作原理和实现的功能也不一样,根本不构成侵权。”青岛东燃公司继续陈述。

  此外,青岛东燃公司还认为其并未制造完成压缩机整体,只是试制了部分缸体,并不具备天然气往复压缩机的生产功能,专利保护的应是压缩机整体,而不是单个缸体。市知识产权局据此做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公司试制的缸体中根本没有动力装置,而《处理决定书》中认为有。再者,其适用法律也有错误,专利是在2009年10月1日前申请的,应适用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专利法》。综上,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错误,请求撤销。”青岛东燃公司补充。

  激辩 “咬文嚼字”成辩论焦点

  市知识产权局则向法庭提交了其作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4组、29份证据。“在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G中,关于天然气管道连接方式的表述里有一个‘或’字,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或’字有多种不同解释,该表述中的‘或’字为正确理解整句话的含义带来了歧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表示,“与该专利有关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青岛东燃公司所主张的天然气管道并列连接方式,另一种是我局最终认定的方式。在无法单从字面意思准确判断技术特征G所确定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并参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需要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技术特征G所划定的保护内容。该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天然气进出管道连接方式与我局认定的方式相同,即第二种理解,并非青岛东燃公司主张的方式,因此,我局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结合专利折中原则,依据《专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了《处理决定书》。”

  所谓专利折中原则,是指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专利申请人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对价,同时,其专利保护范围也必须公开,以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的公开是通过公开权利要求书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承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标准。“关于青岛东燃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应当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后,判断这些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从而得出结论。青岛绿科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采用了上位概念的写法,如‘至少4个同轴隔板’、‘至少3个被同轴隔板分开的气缸筒’等,即如果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有4个或4个以上同轴隔板,则在这项技术特征上两者相同。我局在《处理决定书》中将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与青岛东燃公司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得出全部相同的结论后,才确认构成侵权。事实依据有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录像资料和我局提取的气缸实物等。我局还组织两公司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有审理笔录为证。”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代理人说。

  在双方连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特征比对后,第三人青岛绿科公司再次强调了其权利要求1中“或”字的含义:“‘或’字在汉语中就是‘有的’的意思,专利描述应理解为‘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可以有的选择相互连接,有的选择与天然气总进气管、总出气管相连接’,这一描述涵盖了其他连接方式。我公司这项专利的重点是对缸体结构的改进,青岛东燃公司被查处的缸体,其结构与我公司产品的结构相同,足以证明其侵害了我公司的专利权。产品是否制造完成并投入使用不是侵权的必要条件,请求法院维持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青岛绿科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以证明专利的效力。

  判决执法正确侵权无疑

  对三方提交的证据,法院审查后均予以采纳,并认为在作出判决前,须弄清楚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三个焦点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中的“或”字确有两种理解方式,第一种理解是青岛东燃公司所称的两种并列连接方式,第二种理解是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连接方式,将“或”字理解为“有的”之意。在出现含义理解分歧时应如何认定,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即根据产品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结合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来确定。据此,该专利天然气进出管道的唯一连接方式为: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彼此连接。只有这种连接方式,才能实现多级压缩、油气分离的技术目的。市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边界恰当,并未将权利要求书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或”字理解为“有的”的意思正确。

  该专利技术特征G是青岛东燃公司产品技术特征g的上位概念,技术特征G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止于单个压缩缸体天然气管道的连接方式,所以,不管是单个压缩缸体还是多个压缩缸体,也不管这些缸体之间是“串行”还是“并行”,只要这些天然气进出管道是一部分与总进出气管连接,一部分互相连接,就覆盖了G项技术特征。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分析了所有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侵权结论正确,青岛东燃公司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青岛东燃公司的产品是否有动力装置这一争议,法院比对后认为,该产品由一个蓝色的电动机带动一个铸铁色的油泵,通过一个油路转向阀块与一个压缩缸中间缸体的液压油进口相连接,另一侧的另一个压缩缸体同样如此。电动机和油泵、换向阀块即为动力装置,市知识产权局的描述准确。

  对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权限问题,法院认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青岛东燃公司的自认和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录像资料等证据认定产品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越权执法行为。

  对青岛东燃公司主张《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旧《专利法》,而不是修改后的新法的辩解理由,法院分析,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法院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侵权纠纷的适用法律是以行为本身发生的时间来界定的。同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法也并无不当,即使市知识产权局在某些条款上应当适用旧法,也并不影响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新法和旧法在此案涉及的条款上只是发生了所谓的新旧称谓变化,法律规定本身并未修改。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案的正确判决既保障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凸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护商标权

  五粮液被称为“国酒”,与茅台共享“白酒至尊”的荣光,其商标价值高达526.16亿元。正因为其高价值,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假冒五粮液白酒。毫无疑问,制假售假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位于四川宜宾的五粮液公司横跨半个中国,到原胶南市追究售假者的法律责任。

  五粮液横跨半个中国维权

  “ ”文字商标和“ ”图形商标是归属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的两个著名商标,早在1991年9月19日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2年8月1日,五粮液集团将这两个商标授权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使用,允许其对在我国境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责。

  俗话说“树大招风”,名气大的商标冒用者自然少不了,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经营超市的陈某便是其中之一。五粮液公司发现其售假行为后,于2012年8月1日委托律师和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陈某的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了998元购买了一瓶“五粮液”白酒,并取得购物发票,公证员将白酒和发票带回并封存。此后,五粮液公司的鉴定师对这瓶白酒进行了鉴定,济南长清公证处对取证过程出具了公证书。

  2013年11月6日,五粮液公司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8万元。

  2013年12月3日和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五粮液公司提交了授权书、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书、鉴定结论、两驰名商标价值526.16亿元的证明等证据。“我的超市从来不卖假酒。”面对这些证据,陈某拍胸脯说,“虽然律师和公证员从我超市里买的‘五粮液’白酒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略有不同,但有不一样是正常的,不可能每瓶酒都完全相同。两个商标价值526.16亿元只是虚拟价值,并不能兑换成现金,不能反映五粮液公司的损失。”

  大胆认定单方鉴定结论

  今年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不知是否是因为心虚,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法官首先确认了从陈某超市购买的白酒处于密封状态,之后当庭开封,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白酒进行现场比对。法官发现,正品白酒的电码防伪标在上部有不规则的SP字母,光照色彩丰富,电码防伪标两侧有金属质感,用专用检测窗检测两边会呈现出不同的颜色。其瓶贴印刷色彩饱满,上面有“优质”标志的套印非常精确,而非正品的瓶贴色彩黯淡,“优质”套印的边缘相对粗糙。这些区别与五粮液公司鉴定师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该鉴定结论得到济南长清公证处的公证。

  但恰恰就是这个异地公证,因不完全符合公证程序,其法律效力成为法院审查的焦点之一,除此之外,法院认为此案还有两个焦点,即五粮液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陈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如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对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依法拥有“ ”商标和“ ”商标的专用权,其商标权益应予保护。经五粮液集团授权,五粮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异地公证的效力,法院分析,正品五粮液白酒的防伪标识具有特殊性和秘密性,我国目前的鉴定机构无法掌握这些信息,法院无法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别被控白酒的真伪。五粮液公司对其产品的防伪标识掌握更全面,其鉴定被控白酒具有较大权威性和客观性。虽然鉴定师是五粮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但因有公证员见证,可以补足该证据的瑕疵。在陈某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该鉴定结论有效并予以采信。

  关于异地公证的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依据该规定,虽然济南长清公证处异地公证在程序上存在不足,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存在实体违法情形,相关部门也未予撤销。此外,该公证书载明的公证过程连续、完整,公证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并做了详细记录。综上,法院认可该公证书的效力。

  【法官评析】

  李敦收,工科学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2008至2011年每年审结案件超过100件,调撤率达62%。近年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商事审判论坛》等刊物发表案例分析等30余篇。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并获得“全市法院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本案涉及的是酒类产品的假冒行为,由于这类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因此一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的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白酒须遵守特殊规定

  关于第三个焦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案中,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与被控产品均是在白酒上使用,两相比对,两者的图案完全相同,加上市场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的共同性,导致消费者容易造成被控产品是五粮液公司的关联产品的误认,足以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可以认定陈某未经许可,销售带有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审查义务。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具备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许可证书,酒类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附随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该附随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附随单。

  此案中,陈某在酒类经营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和附随单,违反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免除责任。陈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证据表明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应参照两商标的知名度、陈某的销售规模、侵权恶意程度和可能给五粮液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因五粮液公司无法证明陈某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故要求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 ”和“ ”商标的白酒,并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赔偿5万元。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青岛财经日报》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