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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青岛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2014年04月28日
作者:周衍鹏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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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品牌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阿里巴巴 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S店捆绑消费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把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认为其垄断经营。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被告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不经许可转播 电视节目也算侵权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利纠纷案件。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制售假冒“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放大版“福临门”充名牌

  “福临门”系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熟食礼盒上,以放大版“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放大版“福临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侵害实用新型 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及四川两药厂制售的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优质啤酒” 傍上“青岛啤酒”

  原告依法享有“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燃气设备公司 不服行政判决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法院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青岛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国产“SOLEX” 冒充进口货

  “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安装盗版软件

  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保卫“酸酸乳” 蒙牛法院维权

  日前,岛城某大型商超被蒙牛集团诉至市中院。理由是超市内售卖的一种印有“酸酸乳”字样的饮料,涉嫌侵犯蒙牛的商标权。23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日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大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上,标识有“酸酸乳”字样,蒙牛集团认为这易引起消费者将该商品与“蒙牛酸酸乳”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因而起诉至法院。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现场拿出之前在被告商超购买的酸酸乳,以及三份法律文书当做证据,分别是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两份判决文书、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公证文书。原告代理律师称,两被告在各自的工厂及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印有“酸酸乳”字样商标的乳制品,但两者均没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酸酸乳’字体明显大于其‘强人’的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两被告都不认可,称在原告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根本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会造成消费误认。“我们并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用了这三个汉字,突出使用的是‘强人’酸酸乳乳饮料,原告总不能垄断性地要求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三个字吧!”

  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齐鲁晚报》C07版

《齐鲁晚报》:青岛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来源:
2014年04月28日

  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品牌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阿里巴巴 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S店捆绑消费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把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认为其垄断经营。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被告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不经许可转播 电视节目也算侵权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利纠纷案件。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制售假冒“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放大版“福临门”充名牌

  “福临门”系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熟食礼盒上,以放大版“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放大版“福临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侵害实用新型 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及四川两药厂制售的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优质啤酒” 傍上“青岛啤酒”

  原告依法享有“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燃气设备公司 不服行政判决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法院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青岛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国产“SOLEX” 冒充进口货

  “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安装盗版软件

  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保卫“酸酸乳” 蒙牛法院维权

  日前,岛城某大型商超被蒙牛集团诉至市中院。理由是超市内售卖的一种印有“酸酸乳”字样的饮料,涉嫌侵犯蒙牛的商标权。23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日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大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上,标识有“酸酸乳”字样,蒙牛集团认为这易引起消费者将该商品与“蒙牛酸酸乳”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因而起诉至法院。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现场拿出之前在被告商超购买的酸酸乳,以及三份法律文书当做证据,分别是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两份判决文书、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公证文书。原告代理律师称,两被告在各自的工厂及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印有“酸酸乳”字样商标的乳制品,但两者均没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酸酸乳’字体明显大于其‘强人’的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两被告都不认可,称在原告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根本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会造成消费误认。“我们并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用了这三个汉字,突出使用的是‘强人’酸酸乳乳饮料,原告总不能垄断性地要求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三个字吧!”

  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齐鲁晚报》C07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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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青岛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2014年04月28日
作者:周衍鹏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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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品牌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阿里巴巴 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S店捆绑消费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把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认为其垄断经营。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被告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不经许可转播 电视节目也算侵权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利纠纷案件。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制售假冒“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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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临门”系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熟食礼盒上,以放大版“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放大版“福临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侵害实用新型 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及四川两药厂制售的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优质啤酒” 傍上“青岛啤酒”

  原告依法享有“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燃气设备公司 不服行政判决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法院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青岛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国产“SOLEX” 冒充进口货

  “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安装盗版软件

  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保卫“酸酸乳” 蒙牛法院维权

  日前,岛城某大型商超被蒙牛集团诉至市中院。理由是超市内售卖的一种印有“酸酸乳”字样的饮料,涉嫌侵犯蒙牛的商标权。23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日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大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上,标识有“酸酸乳”字样,蒙牛集团认为这易引起消费者将该商品与“蒙牛酸酸乳”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因而起诉至法院。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现场拿出之前在被告商超购买的酸酸乳,以及三份法律文书当做证据,分别是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两份判决文书、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公证文书。原告代理律师称,两被告在各自的工厂及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印有“酸酸乳”字样商标的乳制品,但两者均没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酸酸乳’字体明显大于其‘强人’的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两被告都不认可,称在原告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根本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会造成消费误认。“我们并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用了这三个汉字,突出使用的是‘强人’酸酸乳乳饮料,原告总不能垄断性地要求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三个字吧!”

  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齐鲁晚报》C07版

《齐鲁晚报》:青岛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来源:
2014年04月28日

  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3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3年,青岛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民族品牌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

  阿里巴巴 赢回“阿里借贷”域名

  本案涉诉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专家组对争议域名alijiedai.com、alijiedai.net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争议域名裁决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域名注册人马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马某注册使用alijiedai.com、alijiedai.net域名,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S店捆绑消费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把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认为其垄断经营。

  法院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被告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本案的审理对于反垄断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判决的方式厘清了社会公众对于垄断行为的认识,对于今后反垄断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不经许可转播 电视节目也算侵权

  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是青岛中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利纠纷案件。对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从而将“转播”由传统领域延伸至网络转播、手机转播等新媒体领域,有效维护了广播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制售假冒“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 “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放大版“福临门”充名牌

  “福临门”系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却在其生产的熟食礼盒上,以放大版“福临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使用放大版“福临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侵害实用新型 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系名称为“新型塑料注射安瓿”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湖北及四川两药厂制售的产品“聚丙烯安瓿”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热封合线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属于等同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优质啤酒” 傍上“青岛啤酒”

  原告依法享有“青岛啤酒”“TSINGTAO”“青岛纯生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精品”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的回收瓶,导致了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燃气设备公司 不服行政判决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200620088069.5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构成侵权。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法院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取证行为未超出行政执法权限,驳回青岛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青岛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国产“SOLEX” 冒充进口货

  “SOLEX”系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委托浙江某公司加工62万余把带有“SOLEX”商标的锁具。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起运用刑事制裁打击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

  安装盗版软件

  原告是UG NX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安装使用了UG NX软件。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保卫“酸酸乳” 蒙牛法院维权

  日前,岛城某大型商超被蒙牛集团诉至市中院。理由是超市内售卖的一种印有“酸酸乳”字样的饮料,涉嫌侵犯蒙牛的商标权。23日,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均同意调解。

  日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广东中山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某大型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乳饮料上,标识有“酸酸乳”字样,蒙牛集团认为这易引起消费者将该商品与“蒙牛酸酸乳”混淆,属于商标侵权,因而起诉至法院。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现场拿出之前在被告商超购买的酸酸乳,以及三份法律文书当做证据,分别是200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两份判决文书、2008年商标局核准酸酸乳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公证文书。原告代理律师称,两被告在各自的工厂及经营场所内,擅自生产销售印有“酸酸乳”字样商标的乳制品,但两者均没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乳饮料’六个汉字,从视觉效果上来看,‘酸酸乳’字体明显大于其‘强人’的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的说法,两被告都不认可,称在原告申请注册“酸酸乳”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酸酸乳”文字作为产品名称,根本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会造成消费误认。“我们并没有将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标示产品的类别中用了这三个汉字,突出使用的是‘强人’酸酸乳乳饮料,原告总不能垄断性地要求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这三个字吧!”

  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征求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齐鲁晚报》C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