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3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还包括西门子公司状告两公司软件侵权、男子制造假名牌锁具、两药品企业侵犯专利权等案件。虽然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依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近年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逐年增加。据粗略统计,前几年市中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10余件,但是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10余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洪海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仅微软公司状告青岛本地大型企业的案件就有4起,而且每起案件的诉讼额均达到10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均是国外公司,被告人均是本地大型企业。”此外,除了传统的涉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案子外,近年来,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有所增长。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王洪海告诉记者,根据新《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规定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此外,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继市南法院之后,第二个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
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仿冒阿里商标被判停用
1987年出生的马某大学毕业后,在青岛创业并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马某注册了“alijiedai.net”“alijiedai.com ”的网络域名,经营借贷业务。2011年5月,因为发现这两个网络域名跟自家的域名相似,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向马某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随后,专家组以马某域名与阿里巴巴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马某的两个网络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
因为不服裁决,马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两个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阿里巴巴对此案进行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马某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令马某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两个网站。同时 ,法院没有支持阿里巴巴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的要求。
【评析】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消费者状告4S店垄断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仨公司盗链央视视频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电视节目的权利。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
超市卖假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假冒青岛啤酒商标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 ”、“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 ”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 ”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
假冒中粮集团商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第8002037号、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标识,且这些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蒙牛“酸酸乳”状告同行侵权
因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的一款产品标志上含有“酸酸乳”三个字,日前 ,蒙牛公司将生产方和销售方一同告上法庭。在23日的庭审时 ,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酸酸乳”是该公司的商标,作为第一被告的中山市该乳制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这款饮品中用了“蒙牛酸酸乳”中“酸酸乳”三个字,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赔偿45万元;此外,青岛某商场有限公司因销售涉案饮品被要求赔偿5万元。
23日上午庭审中的原告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第一被告是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第二被告则为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在青岛的一些商场销售的这款‘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其名字中用了‘酸酸乳’三个字。”原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中山市该乳制品企业生产、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已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蒙牛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5万元。此外,还要求二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法庭上,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第一被告认为,酸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他们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对酸酸乳提出商标权,是最早使用酸酸乳的企业。而且,经过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广告宣传使酸酸乳的知名度遍布大江南北30多个城市。“酸酸乳与蒙牛公司之间产生了固定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不是被告所称的通用名称。”
原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是,根据涉案产品销售的时间跨度和市场而言,完全可以按照起诉数额进行认定。对此,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因为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而产生影响,也没有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赔偿45万元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二被告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也没有注意到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文字,在酸酸乳这一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酸酸乳的知名度,其显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审查酸酸乳文字使用的权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则表示,其所销售的商品含税在内不到200元,即便构成侵权,也不会对原告造成重大的有影响的损失。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最终宣布休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半岛都市报》A13版
本报4月23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还包括西门子公司状告两公司软件侵权、男子制造假名牌锁具、两药品企业侵犯专利权等案件。虽然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依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近年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逐年增加。据粗略统计,前几年市中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10余件,但是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10余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洪海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仅微软公司状告青岛本地大型企业的案件就有4起,而且每起案件的诉讼额均达到10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均是国外公司,被告人均是本地大型企业。”此外,除了传统的涉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案子外,近年来,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有所增长。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王洪海告诉记者,根据新《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规定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此外,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继市南法院之后,第二个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
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仿冒阿里商标被判停用
1987年出生的马某大学毕业后,在青岛创业并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马某注册了“alijiedai.net”“alijiedai.com ”的网络域名,经营借贷业务。2011年5月,因为发现这两个网络域名跟自家的域名相似,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向马某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随后,专家组以马某域名与阿里巴巴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马某的两个网络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
因为不服裁决,马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两个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阿里巴巴对此案进行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马某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令马某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两个网站。同时 ,法院没有支持阿里巴巴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的要求。
【评析】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消费者状告4S店垄断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仨公司盗链央视视频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电视节目的权利。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
超市卖假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假冒青岛啤酒商标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 ”、“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 ”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 ”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
假冒中粮集团商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第8002037号、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标识,且这些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蒙牛“酸酸乳”状告同行侵权
因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的一款产品标志上含有“酸酸乳”三个字,日前 ,蒙牛公司将生产方和销售方一同告上法庭。在23日的庭审时 ,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酸酸乳”是该公司的商标,作为第一被告的中山市该乳制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这款饮品中用了“蒙牛酸酸乳”中“酸酸乳”三个字,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赔偿45万元;此外,青岛某商场有限公司因销售涉案饮品被要求赔偿5万元。
23日上午庭审中的原告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第一被告是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第二被告则为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在青岛的一些商场销售的这款‘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其名字中用了‘酸酸乳’三个字。”原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中山市该乳制品企业生产、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已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蒙牛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5万元。此外,还要求二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法庭上,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第一被告认为,酸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他们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对酸酸乳提出商标权,是最早使用酸酸乳的企业。而且,经过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广告宣传使酸酸乳的知名度遍布大江南北30多个城市。“酸酸乳与蒙牛公司之间产生了固定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不是被告所称的通用名称。”
原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是,根据涉案产品销售的时间跨度和市场而言,完全可以按照起诉数额进行认定。对此,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因为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而产生影响,也没有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赔偿45万元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二被告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也没有注意到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文字,在酸酸乳这一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酸酸乳的知名度,其显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审查酸酸乳文字使用的权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则表示,其所销售的商品含税在内不到200元,即便构成侵权,也不会对原告造成重大的有影响的损失。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最终宣布休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半岛都市报》A13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本报4月23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还包括西门子公司状告两公司软件侵权、男子制造假名牌锁具、两药品企业侵犯专利权等案件。虽然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依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近年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逐年增加。据粗略统计,前几年市中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10余件,但是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10余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洪海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仅微软公司状告青岛本地大型企业的案件就有4起,而且每起案件的诉讼额均达到10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均是国外公司,被告人均是本地大型企业。”此外,除了传统的涉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案子外,近年来,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有所增长。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王洪海告诉记者,根据新《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规定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此外,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继市南法院之后,第二个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
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仿冒阿里商标被判停用
1987年出生的马某大学毕业后,在青岛创业并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马某注册了“alijiedai.net”“alijiedai.com ”的网络域名,经营借贷业务。2011年5月,因为发现这两个网络域名跟自家的域名相似,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向马某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随后,专家组以马某域名与阿里巴巴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马某的两个网络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
因为不服裁决,马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两个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阿里巴巴对此案进行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马某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令马某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两个网站。同时 ,法院没有支持阿里巴巴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的要求。
【评析】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消费者状告4S店垄断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仨公司盗链央视视频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电视节目的权利。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
超市卖假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假冒青岛啤酒商标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 ”、“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 ”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 ”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
假冒中粮集团商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第8002037号、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标识,且这些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蒙牛“酸酸乳”状告同行侵权
因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的一款产品标志上含有“酸酸乳”三个字,日前 ,蒙牛公司将生产方和销售方一同告上法庭。在23日的庭审时 ,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酸酸乳”是该公司的商标,作为第一被告的中山市该乳制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这款饮品中用了“蒙牛酸酸乳”中“酸酸乳”三个字,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赔偿45万元;此外,青岛某商场有限公司因销售涉案饮品被要求赔偿5万元。
23日上午庭审中的原告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第一被告是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第二被告则为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在青岛的一些商场销售的这款‘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其名字中用了‘酸酸乳’三个字。”原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中山市该乳制品企业生产、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已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蒙牛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5万元。此外,还要求二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法庭上,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第一被告认为,酸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他们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对酸酸乳提出商标权,是最早使用酸酸乳的企业。而且,经过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广告宣传使酸酸乳的知名度遍布大江南北30多个城市。“酸酸乳与蒙牛公司之间产生了固定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不是被告所称的通用名称。”
原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是,根据涉案产品销售的时间跨度和市场而言,完全可以按照起诉数额进行认定。对此,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因为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而产生影响,也没有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赔偿45万元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二被告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也没有注意到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文字,在酸酸乳这一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酸酸乳的知名度,其显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审查酸酸乳文字使用的权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则表示,其所销售的商品含税在内不到200元,即便构成侵权,也不会对原告造成重大的有影响的损失。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最终宣布休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半岛都市报》A13版
本报4月23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54件,二审民事案件4件,一审行政案件1件。其中,既包括青岛市第一起反垄断案件,也包括维护“青啤”、“五粮液”等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还包括西门子公司状告两公司软件侵权、男子制造假名牌锁具、两药品企业侵犯专利权等案件。虽然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依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近年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逐年增加。据粗略统计,前几年市中院每年受理此类案件10余件,但是仅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10余件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洪海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仅微软公司状告青岛本地大型企业的案件就有4起,而且每起案件的诉讼额均达到100万元以上。“此类案件中,权利人均是国外公司,被告人均是本地大型企业。”此外,除了传统的涉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案子外,近年来,侵犯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也有所增长。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王洪海告诉记者,根据新《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规定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此外,经最高法院批准,黄岛法院成为继市南法院之后,第二个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至此,青岛成为全省唯一拥有两个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区。
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仿冒阿里商标被判停用
1987年出生的马某大学毕业后,在青岛创业并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马某注册了“alijiedai.net”“alijiedai.com ”的网络域名,经营借贷业务。2011年5月,因为发现这两个网络域名跟自家的域名相似,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向马某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随后,专家组以马某域名与阿里巴巴商标“混淆性相似”为由,将马某的两个网络域名转移给阿里巴巴。
因为不服裁决,马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两个网络域名的所有权。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阿里巴巴对此案进行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阿里巴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马某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令马某停止使用“阿里借贷”、“ALIJIEDAI”标记提供与金融相关的服务,停止运营两个网站。同时 ,法院没有支持阿里巴巴要求对方赔偿30万元的要求。
【评析】本案的审理,对于划清商标与域名的界限,制止不正当的域名注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消费者状告4S店垄断
2012年10月,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机油,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徐某认为4S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而且涉及广大车主所关心的4S店工时费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仨公司盗链央视视频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全部频道及电视节目的权利。青岛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十五个电视频道,并实时转播春节联欢晚会,同时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鼓励第三方网站通过内嵌被告播放器转播前述电视频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广播组织权和广播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侵害广播组织者权纠纷案件。
超市卖假五粮液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五粮液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相关权利,五粮液白酒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陈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评析】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商标侵权中最为直接和普遍的侵权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民族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假冒青岛啤酒商标
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青岛啤酒”、“青岛”、“TSINGTAO ”、“青岛纯生啤酒”、“崂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生产的啤酒上使用了“青岛优质”、“青岛特产”、“青岛精品 ”等标识,酒瓶上有“青岛啤酒”、“TSINGTAO ”字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本案被告侵权行为之一在于未经许可,使用了带有原告商标的回收瓶。对此法院认为,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被告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在此种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侵权。
假冒中粮集团商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61001号、第8002037号、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商场销售、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熟食,显著使用在外包装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经市中院审理后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评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基本标准,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产地、制造者及被告自己的商标等产品信息,但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原告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的文字标识,且这些字体远远大于被告产品信息的字体,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强的视觉影响力,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蒙牛“酸酸乳”状告同行侵权
因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的一款产品标志上含有“酸酸乳”三个字,日前 ,蒙牛公司将生产方和销售方一同告上法庭。在23日的庭审时 ,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原告认为,“酸酸乳”是该公司的商标,作为第一被告的中山市该乳制品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这款饮品中用了“蒙牛酸酸乳”中“酸酸乳”三个字,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公司赔偿45万元;此外,青岛某商场有限公司因销售涉案饮品被要求赔偿5万元。
23日上午庭审中的原告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第一被告是中山市某乳制品公司,第二被告则为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在青岛的一些商场销售的这款‘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其名字中用了‘酸酸乳’三个字。”原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中山市该乳制品企业生产、青岛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某某酸酸乳乳饮料”已经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蒙牛公司的声誉,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5万元。此外,还要求二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法庭上,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成为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第一被告认为,酸酸乳是一个通用名称,他们并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2002年7月23日,蒙牛公司对酸酸乳提出商标权,是最早使用酸酸乳的企业。而且,经过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广告宣传使酸酸乳的知名度遍布大江南北30多个城市。“酸酸乳与蒙牛公司之间产生了固定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不是被告所称的通用名称。”
原告代理人认为,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被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但是,根据涉案产品销售的时间跨度和市场而言,完全可以按照起诉数额进行认定。对此,第一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因为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而产生影响,也没有经济损失,原告提出赔偿45万元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二被告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存在主观过错,也没有注意到涉案产品上使用了酸酸乳文字,在酸酸乳这一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酸酸乳的知名度,其显然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审查酸酸乳文字使用的权利,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则表示,其所销售的商品含税在内不到200元,即便构成侵权,也不会对原告造成重大的有影响的损失。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最终宣布休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各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载于2014年4月24日《半岛都市报》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