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司法心理学教育培训把心理学技术与方法运用到司法活动中的意见》,积极探索将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审判实践工作中,努力打造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法官队伍。
《意见》要求,两级法院要逐步建立法官心理学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选派法官参加心理学专题培训、聘请心理学专家集中授课、举办司法心理学专题讲座等方式,使法官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运用,将心理疏导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意见》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以聘请心理研究专家,与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在案件的审前、庭审、判后、执行每个环节,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聆听倾诉、暗示引导、分析解答等方式,从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四个层面进行疏导,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意见》还要求两级法院积极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少年审判工作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法庭教育、调解导引、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帮助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心理压力。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干预,并对心理干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矫治、帮教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本文载于2014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4版
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司法心理学教育培训把心理学技术与方法运用到司法活动中的意见》,积极探索将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审判实践工作中,努力打造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法官队伍。
《意见》要求,两级法院要逐步建立法官心理学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选派法官参加心理学专题培训、聘请心理学专家集中授课、举办司法心理学专题讲座等方式,使法官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运用,将心理疏导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意见》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以聘请心理研究专家,与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在案件的审前、庭审、判后、执行每个环节,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聆听倾诉、暗示引导、分析解答等方式,从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四个层面进行疏导,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意见》还要求两级法院积极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少年审判工作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法庭教育、调解导引、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帮助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心理压力。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干预,并对心理干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矫治、帮教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本文载于2014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4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司法心理学教育培训把心理学技术与方法运用到司法活动中的意见》,积极探索将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审判实践工作中,努力打造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法官队伍。
《意见》要求,两级法院要逐步建立法官心理学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选派法官参加心理学专题培训、聘请心理学专家集中授课、举办司法心理学专题讲座等方式,使法官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运用,将心理疏导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意见》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以聘请心理研究专家,与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在案件的审前、庭审、判后、执行每个环节,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聆听倾诉、暗示引导、分析解答等方式,从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四个层面进行疏导,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意见》还要求两级法院积极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少年审判工作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法庭教育、调解导引、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帮助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心理压力。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干预,并对心理干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矫治、帮教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本文载于2014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4版
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司法心理学教育培训把心理学技术与方法运用到司法活动中的意见》,积极探索将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应用到审判实践工作中,努力打造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法官队伍。
《意见》要求,两级法院要逐步建立法官心理学培训长效机制,通过选派法官参加心理学专题培训、聘请心理学专家集中授课、举办司法心理学专题讲座等方式,使法官学习掌握心理学知识,并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运用,将心理疏导贯穿整个审判执行过程,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意见》规定,对于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以聘请心理研究专家,与经验丰富的法官共同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工作。在案件的审前、庭审、判后、执行每个环节,均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聆听倾诉、暗示引导、分析解答等方式,从法理、情理、事理、心理四个层面进行疏导,逐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意见》还要求两级法院积极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少年审判工作中,在未成年人案件庭前调查、法庭教育、调解导引、判后释明、回访帮教等各个环节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帮助未成年人缓解诉讼心理压力。同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干预,并对心理干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对策和建议,实现矫治、帮教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本文载于2014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