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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高峰 贾升宗 解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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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昨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包括食品和药品安全、房屋质量等多个方面。该院法官结合案例,逐一分析、讲解了案件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为消费者维权和商家诚信经营提供了司法建议。

  假药猛于虎“打虎”用重典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的薛某和焦某是夫妻,两人为快速发财,从2012年春开始,薛某从济南某药业公司购买假冒“风湿通胶囊”后,伙同焦某零售给周边的居民和乡镇药店,共获利14000余元。此后,两人被抓获归案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规定所称的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市民在买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避免因假药、劣药影响病情。”法官提醒。

  一根豆芽几多毒 身陷囹圄终害己

  从2010年5月开始,即墨的薛某某就在其租赁的平房中利用无根豆芽素生产加工绿豆芽,对外销售牟利。这个“黑心生意”一干就是3年,直到2013年7月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时,才查扣了全部毒豆芽和用于生产的添加剂。庭审中,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薛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市民在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鉴别各种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当遇到卖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法官提醒。

  黑心出售地沟油 重拳出击不手软

  从2011年2月至11月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市华山镇东流河庄村雇佣工人,利用从七级屠宰场等处收购的变质猪皮肉和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地沟油”,销往江苏省泰州市富康食品油脂加工厂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生产地沟油的厂家大多隐蔽在偏僻的乡村以掩人耳目,这给执法部门查处、惩治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需要动员全社会一起查找地沟油,共同关注我们的食品健康。”法官提醒。

  市民买菜摔倒住院 管理方未尽责赔偿损失

  2012年3月27日,刘某到一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水产区附近的一条坡道湿滑,导致刘某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此后,刘某向该市场的管理方某公司索赔遭拒,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32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场在刘某的摔伤处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刘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赔偿4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本身,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此案中,该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出售劣质麦种 5农户获赔30万元

  2010年11月,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先后向即墨市某经营部出售伪劣麦种4万公斤,当月28日,即墨的车某在明知这批种子不合格的情况下,从该经营部向毕某等5农户转售麦种32000公斤。此后,5农户将这些种子种植在田横镇1455亩的农田上,种子生长很快表现出发芽率低、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等现象,于是,5农户将种业公司、该经营部和车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3被告连带向5农户赔偿30万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案件,此案中,种业公司销售伪劣种子,该经营部和车某明知这批种子有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出售牟利,直接导致多位农民遭受巨大损失。法院这一审判结果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

  水管破裂泡坏家具 业主愤而维权获赔

  2007年11月29日,即墨的刘某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期房,2010年5月31日,置业公司向刘某某交房。当年9月,刘某某开始装修,并于2011年2月入住。但仅一个多月后,刘某某就发现主卧室和卫生间入口门槛处有自来水渗漏现象,漏水情况逐渐严重,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将置业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为原告刘某某维修渗漏的水管,并赔偿各项损失34432.4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仍有不少业主选择忍气吞声。此案中,刘某某在置业公司以外部原因造成渗漏拒绝维修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其行为应鼓励更多消费者依法维权,从而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2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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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7日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昨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包括食品和药品安全、房屋质量等多个方面。该院法官结合案例,逐一分析、讲解了案件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为消费者维权和商家诚信经营提供了司法建议。

  假药猛于虎“打虎”用重典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的薛某和焦某是夫妻,两人为快速发财,从2012年春开始,薛某从济南某药业公司购买假冒“风湿通胶囊”后,伙同焦某零售给周边的居民和乡镇药店,共获利14000余元。此后,两人被抓获归案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规定所称的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市民在买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避免因假药、劣药影响病情。”法官提醒。

  一根豆芽几多毒 身陷囹圄终害己

  从2010年5月开始,即墨的薛某某就在其租赁的平房中利用无根豆芽素生产加工绿豆芽,对外销售牟利。这个“黑心生意”一干就是3年,直到2013年7月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时,才查扣了全部毒豆芽和用于生产的添加剂。庭审中,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薛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市民在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鉴别各种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当遇到卖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法官提醒。

  黑心出售地沟油 重拳出击不手软

  从2011年2月至11月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市华山镇东流河庄村雇佣工人,利用从七级屠宰场等处收购的变质猪皮肉和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地沟油”,销往江苏省泰州市富康食品油脂加工厂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生产地沟油的厂家大多隐蔽在偏僻的乡村以掩人耳目,这给执法部门查处、惩治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需要动员全社会一起查找地沟油,共同关注我们的食品健康。”法官提醒。

  市民买菜摔倒住院 管理方未尽责赔偿损失

  2012年3月27日,刘某到一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水产区附近的一条坡道湿滑,导致刘某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此后,刘某向该市场的管理方某公司索赔遭拒,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32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场在刘某的摔伤处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刘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赔偿4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本身,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此案中,该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出售劣质麦种 5农户获赔30万元

  2010年11月,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先后向即墨市某经营部出售伪劣麦种4万公斤,当月28日,即墨的车某在明知这批种子不合格的情况下,从该经营部向毕某等5农户转售麦种32000公斤。此后,5农户将这些种子种植在田横镇1455亩的农田上,种子生长很快表现出发芽率低、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等现象,于是,5农户将种业公司、该经营部和车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3被告连带向5农户赔偿30万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案件,此案中,种业公司销售伪劣种子,该经营部和车某明知这批种子有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出售牟利,直接导致多位农民遭受巨大损失。法院这一审判结果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

  水管破裂泡坏家具 业主愤而维权获赔

  2007年11月29日,即墨的刘某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期房,2010年5月31日,置业公司向刘某某交房。当年9月,刘某某开始装修,并于2011年2月入住。但仅一个多月后,刘某某就发现主卧室和卫生间入口门槛处有自来水渗漏现象,漏水情况逐渐严重,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将置业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为原告刘某某维修渗漏的水管,并赔偿各项损失34432.4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仍有不少业主选择忍气吞声。此案中,刘某某在置业公司以外部原因造成渗漏拒绝维修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其行为应鼓励更多消费者依法维权,从而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2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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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药猛于虎“打虎”用重典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的薛某和焦某是夫妻,两人为快速发财,从2012年春开始,薛某从济南某药业公司购买假冒“风湿通胶囊”后,伙同焦某零售给周边的居民和乡镇药店,共获利14000余元。此后,两人被抓获归案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规定所称的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市民在买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避免因假药、劣药影响病情。”法官提醒。

  一根豆芽几多毒 身陷囹圄终害己

  从2010年5月开始,即墨的薛某某就在其租赁的平房中利用无根豆芽素生产加工绿豆芽,对外销售牟利。这个“黑心生意”一干就是3年,直到2013年7月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时,才查扣了全部毒豆芽和用于生产的添加剂。庭审中,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薛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市民在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鉴别各种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当遇到卖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法官提醒。

  黑心出售地沟油 重拳出击不手软

  从2011年2月至11月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市华山镇东流河庄村雇佣工人,利用从七级屠宰场等处收购的变质猪皮肉和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地沟油”,销往江苏省泰州市富康食品油脂加工厂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生产地沟油的厂家大多隐蔽在偏僻的乡村以掩人耳目,这给执法部门查处、惩治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需要动员全社会一起查找地沟油,共同关注我们的食品健康。”法官提醒。

  市民买菜摔倒住院 管理方未尽责赔偿损失

  2012年3月27日,刘某到一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水产区附近的一条坡道湿滑,导致刘某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此后,刘某向该市场的管理方某公司索赔遭拒,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32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场在刘某的摔伤处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刘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赔偿4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本身,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此案中,该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出售劣质麦种 5农户获赔30万元

  2010年11月,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先后向即墨市某经营部出售伪劣麦种4万公斤,当月28日,即墨的车某在明知这批种子不合格的情况下,从该经营部向毕某等5农户转售麦种32000公斤。此后,5农户将这些种子种植在田横镇1455亩的农田上,种子生长很快表现出发芽率低、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等现象,于是,5农户将种业公司、该经营部和车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3被告连带向5农户赔偿30万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案件,此案中,种业公司销售伪劣种子,该经营部和车某明知这批种子有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出售牟利,直接导致多位农民遭受巨大损失。法院这一审判结果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

  水管破裂泡坏家具 业主愤而维权获赔

  2007年11月29日,即墨的刘某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期房,2010年5月31日,置业公司向刘某某交房。当年9月,刘某某开始装修,并于2011年2月入住。但仅一个多月后,刘某某就发现主卧室和卫生间入口门槛处有自来水渗漏现象,漏水情况逐渐严重,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将置业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为原告刘某某维修渗漏的水管,并赔偿各项损失34432.4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仍有不少业主选择忍气吞声。此案中,刘某某在置业公司以外部原因造成渗漏拒绝维修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其行为应鼓励更多消费者依法维权,从而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2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

《青岛财经日报》:即墨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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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7日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昨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包括食品和药品安全、房屋质量等多个方面。该院法官结合案例,逐一分析、讲解了案件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为消费者维权和商家诚信经营提供了司法建议。

  假药猛于虎“打虎”用重典

  家住即墨市南泉镇的薛某和焦某是夫妻,两人为快速发财,从2012年春开始,薛某从济南某药业公司购买假冒“风湿通胶囊”后,伙同焦某零售给周边的居民和乡镇药店,共获利14000余元。此后,两人被抓获归案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该规定所称的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市民在买药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药店购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所购买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避免因假药、劣药影响病情。”法官提醒。

  一根豆芽几多毒 身陷囹圄终害己

  从2010年5月开始,即墨的薛某某就在其租赁的平房中利用无根豆芽素生产加工绿豆芽,对外销售牟利。这个“黑心生意”一干就是3年,直到2013年7月主管部门进行检验时,才查扣了全部毒豆芽和用于生产的添加剂。庭审中,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薛某某当庭认罪。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法官说法:《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市民在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鉴别各种有毒、有害食品的眼力和能力,当遇到卖毒食品的不法分子时,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法官提醒。

  黑心出售地沟油 重拳出击不手软

  从2011年2月至11月李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即墨市华山镇东流河庄村雇佣工人,利用从七级屠宰场等处收购的变质猪皮肉和碎肉等废弃物加工提炼“地沟油”,销往江苏省泰州市富康食品油脂加工厂制作食用油脂,销售金额近300万元。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生产地沟油的厂家大多隐蔽在偏僻的乡村以掩人耳目,这给执法部门查处、惩治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需要动员全社会一起查找地沟油,共同关注我们的食品健康。”法官提醒。

  市民买菜摔倒住院 管理方未尽责赔偿损失

  2012年3月27日,刘某到一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水产区附近的一条坡道湿滑,导致刘某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需住院治疗。此后,刘某向该市场的管理方某公司索赔遭拒,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322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市场在刘某的摔伤处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刘某的实际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刘某一次性赔偿46000元,刘某自愿放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法官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本身,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此案中,该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出售劣质麦种 5农户获赔30万元

  2010年11月,青岛某种业有限公司先后向即墨市某经营部出售伪劣麦种4万公斤,当月28日,即墨的车某在明知这批种子不合格的情况下,从该经营部向毕某等5农户转售麦种32000公斤。此后,5农户将这些种子种植在田横镇1455亩的农田上,种子生长很快表现出发芽率低、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等现象,于是,5农户将种业公司、该经营部和车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3被告连带向5农户赔偿30万元。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案件,此案中,种业公司销售伪劣种子,该经营部和车某明知这批种子有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出售牟利,直接导致多位农民遭受巨大损失。法院这一审判结果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敲响了“诚信警钟”。

  水管破裂泡坏家具 业主愤而维权获赔

  2007年11月29日,即墨的刘某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套期房,2010年5月31日,置业公司向刘某某交房。当年9月,刘某某开始装修,并于2011年2月入住。但仅一个多月后,刘某某就发现主卧室和卫生间入口门槛处有自来水渗漏现象,漏水情况逐渐严重,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多处被水浸泡。在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某某将置业公司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置业公司为原告刘某某维修渗漏的水管,并赔偿各项损失34432.48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仍有不少业主选择忍气吞声。此案中,刘某某在置业公司以外部原因造成渗漏拒绝维修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其行为应鼓励更多消费者依法维权,从而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12日《青岛财经日报》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