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虐待、抢劫、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临近三八妇女节,黄岛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来宣传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患精神疾病妇女遭受家暴
祸不单行,三十年前,丁某的妻子在生下女儿丁某某不久后就患上了癌症,女儿又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丁某在妻子去世后一个人悉心照顾女儿,每隔一段时间到医院进行阶段性恢复治疗,父女两人相依为命。2008年秋,同村人给丁某的女儿介绍了邻村大龄男子王某,王某的右手残疾。丁某想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需要找个男人来照顾女儿的下半辈子。
在新婚期间,王某对丁某某还是疼爱有加,悉心照顾。可是好景不长,王某对患病妻子的耐心越来越少。看着生活不能自理的丁某某,王某动不动就拳脚相加,还威胁丁某某不让其告诉家人。就这样,丁某某忍受着王某的一次次家暴行为,直至王某外出打工。王某成年累月不在家,丁某某无人照顾,因为发病好几次被送进了医院。在外打工的王某像是忘记了自己在家的妻子,没有寄过一分生活费。
看到女儿受到这样的待遇,丁某心疼又气愤,原本想要找个人能更好地照顾女儿,却没成想让女儿受这么大罪。作为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丁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王某却坚决不同意。丁某找到了六汪法庭的法官,法官告诉丁某类似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丁某某与王某离婚案很快立案。在法官对王某的不断分析说理下,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支付补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二 重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1987年,付某经人介绍,与老同学常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家庭美满,付某在事业上也有了起色。2004年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9月,周某应聘到付某公司任秘书。工作上长时间接触让付某与周某互生好感,付某在黄岛区某小区租了房子和周某同居。2008年,付某带周某在香港生下一男孩,付某与周某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付某与常某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这一点周某也知道。纸包不住火,付某的妻子常某发现了付某与周某的不正常关系,遂报警。
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付某、周某在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入托均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均构成重婚罪。”
案件三 介绍服务员卖淫获刑
2013年8月5日下午,史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等三名男子在位于黄岛区小辛河处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酒吧内唱歌,期间经被告人高某介绍认识了该酒吧女服务员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三人。随后以上六人先后分别来到位于黄岛区琅琊台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共同经营的无名小旅馆内,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明知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发生卖嫖关系的情况下,仍为其开房容留以上人员,共赚取房间费人民币100元。史某等三人每人嫖资为人民币150元,高某从中每人获利50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为获取利益,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链接 刑法有周密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 ,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在当前社会复杂的环境影响下,一些女性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变成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5日《半岛都市报》X3版
殴打、虐待、抢劫、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临近三八妇女节,黄岛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来宣传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患精神疾病妇女遭受家暴
祸不单行,三十年前,丁某的妻子在生下女儿丁某某不久后就患上了癌症,女儿又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丁某在妻子去世后一个人悉心照顾女儿,每隔一段时间到医院进行阶段性恢复治疗,父女两人相依为命。2008年秋,同村人给丁某的女儿介绍了邻村大龄男子王某,王某的右手残疾。丁某想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需要找个男人来照顾女儿的下半辈子。
在新婚期间,王某对丁某某还是疼爱有加,悉心照顾。可是好景不长,王某对患病妻子的耐心越来越少。看着生活不能自理的丁某某,王某动不动就拳脚相加,还威胁丁某某不让其告诉家人。就这样,丁某某忍受着王某的一次次家暴行为,直至王某外出打工。王某成年累月不在家,丁某某无人照顾,因为发病好几次被送进了医院。在外打工的王某像是忘记了自己在家的妻子,没有寄过一分生活费。
看到女儿受到这样的待遇,丁某心疼又气愤,原本想要找个人能更好地照顾女儿,却没成想让女儿受这么大罪。作为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丁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王某却坚决不同意。丁某找到了六汪法庭的法官,法官告诉丁某类似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丁某某与王某离婚案很快立案。在法官对王某的不断分析说理下,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支付补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二 重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1987年,付某经人介绍,与老同学常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家庭美满,付某在事业上也有了起色。2004年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9月,周某应聘到付某公司任秘书。工作上长时间接触让付某与周某互生好感,付某在黄岛区某小区租了房子和周某同居。2008年,付某带周某在香港生下一男孩,付某与周某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付某与常某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这一点周某也知道。纸包不住火,付某的妻子常某发现了付某与周某的不正常关系,遂报警。
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付某、周某在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入托均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均构成重婚罪。”
案件三 介绍服务员卖淫获刑
2013年8月5日下午,史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等三名男子在位于黄岛区小辛河处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酒吧内唱歌,期间经被告人高某介绍认识了该酒吧女服务员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三人。随后以上六人先后分别来到位于黄岛区琅琊台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共同经营的无名小旅馆内,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明知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发生卖嫖关系的情况下,仍为其开房容留以上人员,共赚取房间费人民币100元。史某等三人每人嫖资为人民币150元,高某从中每人获利50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为获取利益,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链接 刑法有周密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 ,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在当前社会复杂的环境影响下,一些女性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变成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5日《半岛都市报》X3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殴打、虐待、抢劫、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临近三八妇女节,黄岛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来宣传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患精神疾病妇女遭受家暴
祸不单行,三十年前,丁某的妻子在生下女儿丁某某不久后就患上了癌症,女儿又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丁某在妻子去世后一个人悉心照顾女儿,每隔一段时间到医院进行阶段性恢复治疗,父女两人相依为命。2008年秋,同村人给丁某的女儿介绍了邻村大龄男子王某,王某的右手残疾。丁某想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需要找个男人来照顾女儿的下半辈子。
在新婚期间,王某对丁某某还是疼爱有加,悉心照顾。可是好景不长,王某对患病妻子的耐心越来越少。看着生活不能自理的丁某某,王某动不动就拳脚相加,还威胁丁某某不让其告诉家人。就这样,丁某某忍受着王某的一次次家暴行为,直至王某外出打工。王某成年累月不在家,丁某某无人照顾,因为发病好几次被送进了医院。在外打工的王某像是忘记了自己在家的妻子,没有寄过一分生活费。
看到女儿受到这样的待遇,丁某心疼又气愤,原本想要找个人能更好地照顾女儿,却没成想让女儿受这么大罪。作为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丁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王某却坚决不同意。丁某找到了六汪法庭的法官,法官告诉丁某类似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丁某某与王某离婚案很快立案。在法官对王某的不断分析说理下,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支付补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二 重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1987年,付某经人介绍,与老同学常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家庭美满,付某在事业上也有了起色。2004年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9月,周某应聘到付某公司任秘书。工作上长时间接触让付某与周某互生好感,付某在黄岛区某小区租了房子和周某同居。2008年,付某带周某在香港生下一男孩,付某与周某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付某与常某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这一点周某也知道。纸包不住火,付某的妻子常某发现了付某与周某的不正常关系,遂报警。
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付某、周某在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入托均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均构成重婚罪。”
案件三 介绍服务员卖淫获刑
2013年8月5日下午,史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等三名男子在位于黄岛区小辛河处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酒吧内唱歌,期间经被告人高某介绍认识了该酒吧女服务员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三人。随后以上六人先后分别来到位于黄岛区琅琊台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共同经营的无名小旅馆内,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明知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发生卖嫖关系的情况下,仍为其开房容留以上人员,共赚取房间费人民币100元。史某等三人每人嫖资为人民币150元,高某从中每人获利50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为获取利益,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链接 刑法有周密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 ,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在当前社会复杂的环境影响下,一些女性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变成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5日《半岛都市报》X3版
殴打、虐待、抢劫、第三者插足等现象在妇女们身上依然时有发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妇女仍旧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需要这个社会及每个人的关爱。临近三八妇女节,黄岛区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来宣传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患精神疾病妇女遭受家暴
祸不单行,三十年前,丁某的妻子在生下女儿丁某某不久后就患上了癌症,女儿又被查出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不能自理。丁某在妻子去世后一个人悉心照顾女儿,每隔一段时间到医院进行阶段性恢复治疗,父女两人相依为命。2008年秋,同村人给丁某的女儿介绍了邻村大龄男子王某,王某的右手残疾。丁某想着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需要找个男人来照顾女儿的下半辈子。
在新婚期间,王某对丁某某还是疼爱有加,悉心照顾。可是好景不长,王某对患病妻子的耐心越来越少。看着生活不能自理的丁某某,王某动不动就拳脚相加,还威胁丁某某不让其告诉家人。就这样,丁某某忍受着王某的一次次家暴行为,直至王某外出打工。王某成年累月不在家,丁某某无人照顾,因为发病好几次被送进了医院。在外打工的王某像是忘记了自己在家的妻子,没有寄过一分生活费。
看到女儿受到这样的待遇,丁某心疼又气愤,原本想要找个人能更好地照顾女儿,却没成想让女儿受这么大罪。作为丁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丁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王某却坚决不同意。丁某找到了六汪法庭的法官,法官告诉丁某类似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丁某某与王某离婚案很快立案。在法官对王某的不断分析说理下,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并支付补偿金,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二 重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1987年,付某经人介绍,与老同学常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家庭美满,付某在事业上也有了起色。2004年成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9月,周某应聘到付某公司任秘书。工作上长时间接触让付某与周某互生好感,付某在黄岛区某小区租了房子和周某同居。2008年,付某带周某在香港生下一男孩,付某与周某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付某与常某的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这一点周某也知道。纸包不住火,付某的妻子常某发现了付某与周某的不正常关系,遂报警。
最终法院以重婚罪判决被告人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付某、周某在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入托均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其行为侵犯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均构成重婚罪。”
案件三 介绍服务员卖淫获刑
2013年8月5日下午,史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等三名男子在位于黄岛区小辛河处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酒吧内唱歌,期间经被告人高某介绍认识了该酒吧女服务员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三人。随后以上六人先后分别来到位于黄岛区琅琊台路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共同经营的无名小旅馆内,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明知丁某某、宋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发生卖嫖关系的情况下,仍为其开房容留以上人员,共赚取房间费人民币100元。史某等三人每人嫖资为人民币150元,高某从中每人获利50元。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为获取利益,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链接 刑法有周密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然而其中有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 ,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大打折扣。
同样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于诸多民事案件中,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新《婚姻法》中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在当前社会复杂的环境影响下,一些女性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变成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人。
——本文载于2014年3月5日《半岛都市报》X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