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红义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号
罪犯王红义,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6)鲁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红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鲁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被告人王红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于2018年8月3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2021年2月3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7月26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无申诉情况,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本人自入监以来一直都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深刻知道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以及对家人和他人造成的伤害,本人不上诉、不申诉,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
2019年4月22日该犯因内务卫生不达标扣罚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9月18日该犯因内务卫生不达标扣罚教育改造分10分,2020年7月10日该犯因违反生活卫生规定用凉水洗头,扣罚教育改造分30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积极矫正恶习,近期改造表现良好,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该犯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态度认真,各项考试成绩及格。
该犯能够接受劳动改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存在2次劳动违纪行为,2018年12月10日该犯因不劳动、消极怠工扣罚劳动改造分20分,2019年2月28日该犯因在生产劳动期间聚堆闲谈、打闹且影响较坏扣罚劳动改造分30分,事后经过警官的批评教育,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及时改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过教育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接受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1月,考核积分8191.4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三次。该犯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该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未发现该犯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王红义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监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