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强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3号
罪犯唐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4)临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唐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7)鲁刑终144号刑事判决书,以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于2018年12月7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并表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十分自责和后悔,给被害人和他的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在这里会好好改造,听从警官教诲,遵规守纪,努力劳动,利用业务时间丰富自身文化知识,争取早日减刑,回归社会,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
在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违纪2次,扣罚60分;2019年4月4日,该犯指使亲友向他犯账户汇钱,扣罚50分;2023年6月3日,该犯作为罪犯姚玲华的联号,未及时发现罪犯姚玲华脱离联号,导致姚犯袭击他犯,扣罚10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在日常改造中,自入监以来,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各项成绩均及格以上;
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过教育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积分708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未发现存在(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一贯改造表现情况,提请时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强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监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罪犯唐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