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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巩灿瑞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5

罪犯巩灿瑞,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泰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23193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鲁刑四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巩灿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于2015年5月25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受害人带来伤害,给家人带来痛苦,给社会带来影响”。

该犯在本次提请期间因违纪扣罚8次,共计扣罚考核分214.5分,经警察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己错误,转变思想,纠正自己的行为,积极改正,做到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虽有违纪,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错误,转变思想,纠正自己的行为,积极改正,做到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截至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2064.1分,获得表扬二十次。该犯民事赔偿23193元未履行,根据泰安市新泰市民政局、新泰市石莱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罪犯巩灿瑞家属自2020年7月因精神二级残疾,纳入低保,经济困难,至今享受低保待遇;结合监区干警实地调查、走访罪犯巩灿瑞所在村委会支部书记及同村村民情况“该犯妻子因精神疾病现生活不能自理,无任何经济收入,因患病现由大女儿照顾,家中房屋因破旧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现在的三间瓦房是由村委给予翻盖,现闲置在村中,无人居住,其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无固定收入,经济情况一般,其余两个女儿及儿子精神也不是很正常。入狱服刑以来仅与大女儿偶尔有联系,但亲情关系冷淡,其大女儿多次以家中有事为由拒绝与家访干警见面,在电话沟中表示:‘家中对巩灿瑞无能为力,一切顺其自然’”。经研判认为罪犯巩灿瑞目前不具备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巩灿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监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罪犯巩灿瑞卷宗材料共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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