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龙山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号
罪犯白龙山,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6)鲁1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白龙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鲁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白龙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于2019年1月23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认罪悔罪书中表示,发生违纪行为后,能吸取教训,改造中时刻提醒自己,作为罪犯,来到这里是接受惩罚和改造的,是学习规矩的,要用自己的觉悟和行动积极靠拢政府,听从安排,认罪悔罪,痛改前非。
在遵规守纪方面,自入监以来,发生违纪5次,扣罚98分,2019年03月29日,该犯私改囚服,违反生活规范管理规定,教育改造扣罚20分;2019年05月24日,该犯床头橱摆放不规范,教育改造扣罚10分;2019年09月29日,该犯私自储藏桃核,教育改造扣罚10分;2020年06月30日,该犯对罪犯闫坤擅自更改教育内容,不制止,不检举,教育改造扣罚50分;2024年5月28日,该犯制止他人违纪过程中有“拿手指”言语不文明等过激行为,监管改造扣罚8分。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自入监以来,该犯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各项成绩均及格以上;
劳动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积分714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未发现存在(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情形。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一贯改造表现等情况,提请时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龙山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监狱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附:罪犯白龙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