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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亚男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91号

罪犯杨亚男,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3)威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杨亚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7853.46元。一审判决后,杨亚男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鲁刑三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杨亚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于 2016年4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28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年10月24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将该犯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期更正为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以后一段时期内不认罪,经服刑改造和日常教育,该犯认罪态度有所改变,自2019年度开始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服刑改造以来,通过政府首长的教育挽救,我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积极靠拢政府,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由于沾染了不良习气,不能严格要求及约束自己的所言所行,才造成今天入狱为囚的后果。我真诚的向受害者及家属说声对不起,因为我的一时冲动,让你们蒙受了巨大的伤害。今后我会以更加积极努力的心态投入日常改造中,争取早日出狱并且尽我所能给予受害人家属补偿。

该犯入监以来有八次违纪行为,共计扣考核分117.5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能够认识自身错误,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改正。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劳动中,该犯从事服装加工缝纫机操作工序,曾因干私活被扣分处理,但事后悔改态度较好,能够服从劳动安排,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2035.2分,获得表扬二十次。根据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罚金和民事赔偿均已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当前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且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亚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杨亚男卷宗材料共1卷3册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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