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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增鑫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87号

罪犯王增鑫,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青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增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王增鑫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6)鲁刑终493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增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于2017年9月29日入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2019)鲁刑更8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9年9月11日起。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本人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十分后悔和自责,因为我的一时冲动毁灭了两个幸福家庭的正常生活,我对被害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导致其家人至今仍生活在痛苦中,我至今也不能原谅自己犯下的过错和罪行,我决定要在今后的服刑改造生活中努力改造,通过积极的劳动,努力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学法守法,不断地完善自己,给自己所犯的罪行悔过、赎罪。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民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按照要求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锻炼提升各方面素质。

劳动中,该犯担任缝纫小组组长,劳动态度端正,在协调好各工序运转的基础上,查缺补漏,能够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劳动效率高,在监区小组排名中靠前。

综上所述,该犯在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该犯现有考核分合计10556.2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刑终493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该犯亲属积极缴纳赔偿款,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该犯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增鑫予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王增鑫卷宗材料共1卷3册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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