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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滕建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90号

罪犯滕建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5)青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滕建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鲁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于2018年2月2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5月1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不认罪,后经干警教育和学习,自2021年度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本次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为我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还有吸食冰毒人员的家属们,因我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们承受巨大的压力,为误入歧途的吸毒亲属担忧,将心比心,我为我的行为感到羞耻,对不起受冰毒毒害的人们及其亲属,对不起父母、儿子,我将痛改前非,积极改造挽救自己、挽救家庭,回报社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但曾在2019年8月因违纪扣100分,2019年10月因违纪扣50分,2020年10月因违纪扣50分,2023年3月因违纪扣100分并处以警告处罚,多次违纪在经干警谈话教育后,其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改正,在之后的改造中未出现违纪情况,近期表现良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

劳动中,该犯系生产线缝纫机工,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并且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表现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经过教育后能够较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8492分,表扬奖励十三次,物质奖励一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分别在2022年11月和2023年10月两次发函发往原判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收到回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九条规定,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且经审查该犯不存在第六条的情形,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建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滕建军卷宗材料共 1 卷3册 1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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