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永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98号
罪犯李建永,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威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币24540.5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于2016年11月22日送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入监时执行通知书显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与终审裁定日期相同。2018年6月2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止日起计算。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4日出具情况说明,罪犯李建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更正为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经调查,罪犯李建永在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符合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故建议不再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刑更357号刑事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现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系精神病犯,智力低下,判决书中记载“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文盲,据包组民警反映,其无法自行完成书写,也无法由其完整叙述他犯代为书写认罪悔罪书,经干警询问,其表示认罪悔罪。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9次违纪,共计扣罚370分,无重大违规违纪。经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21年2月至今无违规违纪情况,表现较好。
该犯系精神病犯、文盲文化程度,在病情稳定时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较端正。
该犯系精神病犯,无劳动能力,能够配合治疗,按时服药,在病情稳定时不仅能够力所能及的完成个人内务卫生劳动,还能积极参加打扫厕所、洗漱间卫生等简单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虽有违纪,但经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病情稳定时,能够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力所能及进行简单劳动。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443.4分,获得表扬十五次。该犯涉案民事赔偿24540.5元未履行,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其存在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李建永卷宗材料共1卷3册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