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秀宏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97号
罪犯黄秀宏,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青初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266.5元。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刑终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于2017年3月9日送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
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给受害者造成无以挽回的致命伤害,我认罪悔罪仍无法稍减我对死者、死者家属、我家人的锥心之痛,亦无法稍释我对社会的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在此我向受害者致最真诚的道歉,太对不起了,我错了”。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在本次提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该犯在生产监区时主要负责整理标签,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后,担任过缝纫工岗位,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民事附带民事赔偿24266.5元,根据判决书:鲁B2ER01轿车依法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根据2024年12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该犯判决第四项所提轿车已拍卖89600元,扣除1000元相关费用,剩余款项暂存法院,经法院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尚未领取。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较好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0167.6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五次,物质奖励一次,民事赔偿金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暂存,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秀宏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附:罪犯黄秀宏卷宗材料共1卷3册85页